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劉安榕

  • 被告
    劉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8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芯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森永嗨啾軟糖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軟糖計算單位「個」均更正為「條」、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劉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被告提出之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卡、診斷證明、預約掛號單」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低微、其雖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之犯後態度,以及其因中度精神障礙、長期在精神科就診治療,並領有重大傷病卡(精神障礙)及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需由八十高齡的雙親照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所 犯2罪之犯罪手段類似、所侵害之法益性質相同、反應之人 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 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森永嗨啾軟糖2條,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 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284號被   告 劉 芯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4月18日15時44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美聯社樹林保安店內,徒 手竊取置於商品架上之森永嗨啾軟糖草莓軟糖2個,並將其 中1個放入褲子口袋內,僅就剩餘1個攜至櫃台結帳,以此方式竊取上開軟糖1個。另於同日23時51分許,至上址,以相 同手法竊取上開軟糖1個。 二、案經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劉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代理人吳彥德於警詢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㈢ 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及交易明細 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取上開物品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檢 察 官 阮卓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