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樂維、謝文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送達代收人 陳姮如 被 告 謝文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