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吳烱舜、嚴丞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烱舜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嚴丞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