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陳明珠、藍海凝、劉安榕
- 原告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兆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潘佳憶 住同上 被 告 吳志豪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3樓之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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