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3號
- 原告
- 吉源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表人 朱東輝
- 被告
- 林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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