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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黃園舒

  • 被告
    林冠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190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乘機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事項。 事 實 一、甲○○與丙○○前為加油站同事,且曾於民國111年10月至11月 間同住在丙○○住處,明知丙○○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與人交 往之辨別是非能力不足,金錢處理能力與判斷能力亦顯然低於普通人,難以為合理之分析與評估,認有機可乘,為獲取賭博資金及遊戲點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乘機詐欺取財及得利、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利用丙○○因心智 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於111年10月18日 至11月10日間,接續向丙○○佯稱可為其投資賭博網站獲利云 云,丙○○信以為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 二所示款項共計47萬元予甲○○,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依甲 ○○指示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連結網際網路,在附表三 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甲○○因此獲得價 值共計8萬元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甲○○取得上開款項及 遊戲點數後,接續連結網際網路至九洲娛樂城、富遊、博鑫等可供公眾上網登入之賭博網站,以百家樂、國內外職業球類比賽結果為賭博下注標的,依押注金額與賠率獲取彩金,以 此方式在上開網站賭博財物。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 字卷第27、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6-8、27頁、偵緝卷第15頁),並 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譯文、丙○○中華郵政帳戶交 易明細、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兆豐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信託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存簿交易明細照片、身心障礙證明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0-41、50-84、110、116-170頁、本院易字卷第3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1條第1項、第二項之乘機詐欺取財罪、乘機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二)被告先後利用告訴人心智缺陷情形,使告訴人交付款項及刷卡消費,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計畫,以相同模式誆騙告訴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登入賭博網站下注之賭博行為,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該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被告多次誆使告訴人交付款項及刷卡消費,其意均為獲取賭博資金及遊戲點數,用以在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則其先後於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乘機詐欺取財、乘機詐欺得利、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行為仍有局部重合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詐取財物及遊戲點數用以賭博,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乘機詐欺取財罪、乘機詐欺得利罪、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乘機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明知告訴人為中度智能障礙之弱勢者,竟為獲取賭博資金及遊戲點數,誆使告訴人交付現金及刷卡消費,並將取得之款項及遊戲點數投入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及僥倖心理,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稽(見審易卷第45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程度,及其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足見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後,當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因被告目前 尚未全部賠償完畢,為免被告於受緩刑宣告後未能依約履行和解內容,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事項,以此作為緩刑條件,保障被害人權益。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 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被告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共計47萬元及價值共計8萬元遊 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於110年10 月至11月間已有返還部分款項予告訴人,有對話紀錄譯文可佐(見偵卷第127、142、143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 告訴人以25萬元達成調解,告訴人並表示其餘請求拋棄,有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審易卷第45頁),故可認被告已預計將此部分犯罪所得合法發還予告訴人,不論沒收或追徵與否,均無礙被告罪責與刑罰預防目的之評價,而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訴訟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及本於比例原則,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余怡寬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願給付丙○○新臺幣(下同)2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 (一)甲○○於調解當日當場給付現金5萬元予丙○○,經丙○○點收 無誤後不另給據。 (二)餘款20萬元,甲○○應自民國113年1月起於每月25日以前分 期給付1萬5,000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甲○○未清償之餘額)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丙○○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中華郵政中和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戶名:丙○○)。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交付款項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0月18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中正路郵局 10萬元 2 111年10月25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 20萬元 3 111年11月4日 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 12萬元 4 111年11月6日 新北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5萬元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信用卡 刷卡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10月24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樂彼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2萬8,000元(已刷退) 2 111年10月24日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鑫聚開發有限公司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1萬7,000元(已刷退) 3 111年10月24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樂彼有限公司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5萬元 4 111年10月25日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鑫聚開發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 5,000元 5 111年11月1日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鑫聚開發有限公司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5萬元(已刷退) 6 111年11月1日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鑫聚開發有限公司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 2萬元 7 111年11月10日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樂彼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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