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淑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69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260、69978號、113年度偵字第11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淑萍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淑萍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且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上具有識別通話對象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倘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付、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多遂行財產犯罪所需,以使相關犯行不易遭司法機關追查,將可能供不法詐欺份子用以詐欺他人,猶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 年12月8日某時許,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SIM卡後,即將門號預付卡SIM卡交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之犯意聯絡,先以附表「申辦帳戶使用之門號」欄所示之門號,申請附表「儲值帳戶」欄所示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附表所示之人 聯繫,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儲值金錢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叔樵、許特龍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林言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陳珮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李憶芹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案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林淑萍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後述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訊據被告對上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李叔樵、許特龍、林言澤、陳珮玲、李憶芹、證人何宗浚、陸玟綺於警詢時證述在案(見偵39697卷第9至10頁反面、16至17、18至20頁反面、偵64260卷第3至4頁、偵69978卷第16至18頁、偵11517卷第6至7、8至9頁),並有李叔樵 提供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 單、許特龍提供之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契約協議影本、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電子郵件回函暨檢附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林言澤提供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珮玲提供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陳珮玲提供之網銀交易明細、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李憶芹提供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契約協議影本、與詐騙者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查(見偵39697卷第11至15、30至32頁 反面、33、35至36、39至40頁、偵64260卷第7至10、11至12、16至22頁反面、偵69978卷第27、30至33、34、35至46頁 、偵11517卷第11至12、14至37頁反面、38至40、41頁), 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幫助本案詐欺集團之正犯利用做為申辦收受詐欺款項帳戶之工具,在客觀上自足認其行為屬於詐欺取財成功之助力,致告訴人交付附表所示之金錢,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是被告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一次交付事實欄所示之3個手機門號,幫助詐欺集團詐騙 附表所示之人,係一行為造成附表所示之人的財產法益受到損害,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移送併辦部分,均為被告交付同日申辦之門號之行為所致,僅係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併案事實自應併予審究。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及惡性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助長詐欺犯罪橫行,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無犯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卷可查;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主觀故意狀態、幫助行為型態、附表所示之人受損害程度,及與告訴人林言澤達成調解,並已賠償損失完畢,然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而未能再與到庭之告訴人李憶芹調解(見本院審查卷第15至16頁、易字卷第62頁),其餘之告訴人未到庭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被告雖提供交付其申辦上開門號,然據全卷證據資料,難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且該門號SIM卡已交付出,顯非被告所 有,故不另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告訴人李叔樵於111年12月18日17時16分許、同 日18分許,儲值第2段條碼021218C9ZHVOZ901、021218C9ZHVOZA01部分,亦係儲值至以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門號申請之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云云。 ㈡惟查,告訴人李叔樵於111年12月18日17時16分許、同日18分 許,儲值第2段條碼021218C9ZHVOZ901、021218C9ZHVOZA01 部分,均非匯入以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門號申請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乙節,此有現代財富科技有 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 詢單在卷可查(見偵39697卷第30至32頁反面、33頁),則 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嫌,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依起訴書之記載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偉移送併辦,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新臺幣) 儲值條碼 儲值帳戶 申辦帳戶使用之門號 一(起訴部分) 李叔樵(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與李叔樵聯繫,並對李叔樵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導致李叔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7日20時43分許 1萬3,000元 第2段條碼021217C9ZHVOW701 陳博元(身分證字號為何宗浚)名義申請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 0000000000 二(起訴部分) 許特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廣告,許特龍點擊後,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與許特龍聯繫,並對許特龍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導致許特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6日14時28分許 1萬元 第2段條碼021226C9ZHV26I01 何宗浚名義申請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 0000000000 三(112年度偵字第64260號等併辦部分) 林言澤(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4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不實廣告,林言澤點擊後,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與林言澤聯繫,並對林言澤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導致林言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8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第2段條碼021218C9ZHVOXN01 周建州名義申請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 0000000000 111年12月18日14時19分許 2萬元 第2段條碼021218C9ZHVOXM01 111年12月18日14時21分許 2萬元 第2段條碼021218C9ZHVOXP01 111年12月18日14時23分許 6,000元 第2段條碼021218C9ZHVOXR01 四(112年度偵字第64260號等併辦部分) 陳珮玲(更名前:陳雅玲)(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廣告,陳珮玲點擊後,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與陳珮玲聯繫,並對陳珮玲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導致陳珮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6日13時7分許 2萬元 第2段條碼021226C9ZHV25N01 陸紋綺名義申請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 0000000000 111年12月26日13時9分許 2萬元 第2段條碼021226C9ZHV25P01 111年12月26日13時13分許 5,000元 第2段條碼021226C9ZHV25T01 五(113年度偵字第11517號併辦部分) 李憶芹(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前某時在臉書刊登不實廣告,李憶芹點擊後,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與李憶芹聯繫,並對李憶芹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導致李憶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6日16時10分許 1萬元 第2段條碼021226C9ZHV27M01 陸紋綺名義申請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帳戶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