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主文欄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㈥中之「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