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9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呂美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9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2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呂美玲為告訴人呂金昌胞姐,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7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與告訴人起口角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有其等二姐呂美璇、告訴人、告訴人配偶林汎政及被告父親等5人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處,以 「幹你娘機掰、你去死啦、神經病」等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