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21號

家暴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峰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峰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陳○峰與○○○前為同居之同性伴侶」補充為「陳○峰與○○○前為同居之同性伴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持IPHONE手機」更正為「持IPHONE手機殼」。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民國111年4月24日診斷證明書」更正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1年4月24日乙種診斷書」。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被告陳○峰與告訴人○○○前為同居之同性伴侶,2 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屬家庭暴力行為,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僅依其他法律予以論罪科刑。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之同性伴侶關係,遇事不思理性溝通,率爾對告訴人訴諸暴力,實非可取。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害情形,又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良好,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因告訴人不願與被告見面、無調解意願,而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92號
  被   告 陳○峰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鄧  傑律師
                許惟竣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峰與○○○前為同居之同性伴侶。陳○峰於民國111年4 月24
    日2時許,在渠等時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共同居
    處,因感情、家庭成員相處等事與○○○有糾紛,竟 基於傷害
    之犯意,持IPHONE手機丟砸撞擊、徒手拉扯毆打○○○,致○○○
    受有雙側眼眶瘀傷、臉部挫傷、背部挫傷、 右手臂挫傷、
    右臀挫傷之傷害(陳○峰其他涉犯傷害、妨害 自由、妨害名
    譽、妨害秘密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嗣○○○報警
    處理而查悉。
二、案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峰於警詢、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1年4月24日診斷證明書、○○○傷勢外 觀
    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