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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徐子涵

  • 被告
    翁明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明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明旺犯侵占稅捐罪,共拾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至第2行「合計侵占稅款共19萬1,141元」應更正為「合計侵占稅款共19萬1,144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於給付租金時已扣取稅款,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 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 然被告未向國庫繳納稅款而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之侵占稅捐罪。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同年00月間所為共10次侵占稅捐之行為,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所為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並有損國家課徵稅收之公平性,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侵占之稅款金額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侵占稅款共新臺幣19萬1,144元迄未繳回國庫,業據證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 局稅務員林千雅於偵查中證述明確,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佔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959號被   告 翁明旺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緣黃俊銘、黃俊哲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將新北市○○區○○街00 巷00號廠房及1樓辦公室出租予翁明旺所經營之東奇環保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奇公司),租賃期間為111年1月11日至111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押金 42萬元,租賃契約第16條並約定每月之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詎翁明旺明知其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月10日將 上一月內所扣之稅款向國庫繳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已扣繳稅款之犯意,於111年1月至同年00月間,繳交共234萬532元之租金予黃俊銘、黃俊哲,惟其於111年度迄 未辦理扣繳申報,合計侵占稅款共19萬1,141元。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翁明旺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綜所稅課稅務員林千雅於偵 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萬華稽徵所111年6月9日財北國稅萬華綜所字 第1111550247號書函暨所附黃俊銘、黃俊哲申請書、110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支票影本、東奇公司於111年9月8日寄發 之土城貨饒郵局存證號碼000146號存證信函、黃俊哲及黃俊銘於111年12月15日寄發之台北松江路郵局存證號碼002442 號存證信函、東奇環保租金統整表; ㈣東奇公司111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繳款書查詢清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扣繳義務人侵 占已扣繳稅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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