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謝梨敏

  • 當事人
    吳清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清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魚刀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3行「核與告訴人廖益群、證人黃淑 娟、賴安嬉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更正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益群於警詢時指訴、證人即報案人賴安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百益五金行人員黃淑娟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5行「現場照片5張、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6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更正為「監視錄影 畫面截圖11張、查獲被告吳清福照片1張、現場照片3張、告訴人傷勢照片2張及查扣魚刀照片4張」。 ㈢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轄內廖益群遭傷害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屆古稀之年,其與告訴人為朋友關係,僅因酒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不思理性處理,率爾對告訴人為本案傷害行為,顯見其對他人身體法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刀擊刺告訴人之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並考量被告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另審酌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扣案之魚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710號被   告 吳清福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清福於民國113年3月4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 0號四維公園,與廖益群及渠等友人飲酒,嗣雙方因故發生 口角,吳清福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至不知情之黃淑娟所經營之「百益五金行」購買魚刀1把後返回上址四維公園,旋 於同日16時59分許持上開魚刀以刺擊方式刺擊廖益群背部,致廖益群受有背部穿刺傷之傷害。嗣為民眾報警處理,為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於同日17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號萬安公園,為警以準現行犯逮捕,並於翌(5)日 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對面扣得上開魚刀1把 ,始悉上情。 二、案經廖益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清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益群、證人黃淑娟、賴安嬉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5張、路口監視器 翻拍畫面6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又扣案之魚刀1把,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檢 察 官 何 國 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