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祥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祥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淨重共壹點壹捌參公克、剩餘量共壹點壹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5行「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更正為「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㈡證據補充「扣案物照片」。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祥旺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另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共1.183公克、剩餘量共1.177公克,有該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查,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應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使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37號
  被   告 蘇祥旺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
            樓7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祥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12
    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7室居所內,以
    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
    9時16分許,在上址為警拘提到案,經執行附帶搜索,當場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183公克,總驗
    餘淨重1.177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並徵得其同意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祥旺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032號)、新竹市警察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
    ,復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183公克,總
    驗餘淨重1.177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183公克,總
    驗餘淨重1.17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