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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志偉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告訴人之機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勉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303號
  被   告 詹志偉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志偉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10時許至同年月29日7時許間之
    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巷0號前,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以自備鑰匙竊取蔡虹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逃離現場。
二、案經蔡虹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志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蔡虹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鑑驗書、三峽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照片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存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0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