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貴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貴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貴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告訴人之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勉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付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庭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368號被 告 張貴斌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貴斌於民國113年4月1日21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00號之極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內,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店結帳台旁之隨身充電器1台,得 手後即離去,嗣該店店長王俐婷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極速通科技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貴斌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俐婷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復有案發當日之監視器畫面照片7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隨身充電器1台為其犯罪所得,業經發還予告訴人一情,業 經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檢 察 官 劉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