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國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5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國正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營業用小貨車牌照號碼「KPA-301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自行自網路購買偽造營業用小貨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扣車牌仍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家庭經濟小康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羅雪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5427號
被 告 吳國正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正為運達流通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因上開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KPC-3021號營業用小貨車逾期未繳納罰單罰鍰,致其車牌遭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間不詳時間,透過網路查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購買偽造之「KPA-3010」車牌2面,並在新北市林口區某處,將該偽造車牌懸掛於已註銷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上,即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即曾覺鵬(所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8月13日14時15分許,曾覺鵬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經警察覺有異而上前盤查查獲,並查扣上開偽造車牌2面。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國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查獲照片、被告與偽造車牌
廠商之訊息往來翻拍畫面等在卷可稽,亦有車牌2面扣案為
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KPA-3010」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
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羅雪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