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王筠喬
- 被告
- 曾小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5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民事訴訟起訴狀」(由最高法院函轉予本院)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原告王筠喬係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5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之被告,並非被害人;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被告曾小佩則為該刑事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