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秀玲、張書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被 告 張書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