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藍志韋、宋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藍志韋 被 告 宋明珠 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宏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47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