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號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黎偉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號234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黎偉君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64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