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陳柏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吳毓文律師 被 告 陳柏翰 劉進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5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