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陸學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告訴代理人 廖家振律師 賴柏翰律師 余明賢律師 相對人即 選任辯護人 賈鈞棠律師 蔡宜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智訴字第6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李盈宏等人之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受理在案。該案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電動機車馬達、設計、研發與製造相關技術,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經聲請人投注大量成本,可用於設計、研發、生產具強大性能之動力系統,可降低競爭對手之研發成本,或利用進行生產及行銷策略之調整,具有相當經濟利益;聲請人為保護該等機密資訊遭不當洩漏,採取包含但不限於頒佈Gogoro誠信經營行為準則、密碼政策、電子儲存裝置管理程序、內部機密文件上使用機密資訊浮水印,更依職務及專案需求控管內部雲端系統存取權限等,已合乎合理保護措施之要件,而被告李盈宏等人及前所選任辯護人,前經本院裁定就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核發秘保令,而相對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分為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李盈宏新選任辯護人,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聲請對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新智財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經修正公布,由司法院定於同年8月30日施行。 又上開新智財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 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故縱使新法業已生效,亦不回溯影響本案審理程序應適用之規定。從而,本件應適用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合先敘明。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法之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四、經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資料,業已釋明為睿能公司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具備相當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此有起訴書、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 聲請人提出之Gogoro個資保護作業程序、個人電腦配發管理辦法等件在卷可憑(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6號卷三第479-485頁),被告林松慶、李盈宏等人及其等前所選任辯護人, 前經本院裁定核發秘密保持令,嗣後被告湛積股份有限公司、李盈宏新選任辯護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且其等迄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證據資料。再參以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經公訴人列為本案證據方法,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辯護權,認有使辯護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閱覽卷證之必要,為兼顧聲請人之訴訟權益及其營業秘密之保護,自有依前開法條規定對相對人辯護人賈鈞棠律師、蔡宜峻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證據出處 備註 0 Gogoro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 109年度他字第4767號卷三第169-196頁 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40 0 睿能公司Solomon專案之研發時程相關電子郵件 109年度偵字第39224號卷二第266-277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9 0 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SOLIMON MR」電路圖及MR佈線圖檔彩色版 109年度他字第4767號卷二第414-424頁(單獨彌封信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7 0 戎鴻銘在湛積公司座位扣得之gogoro製電動速克達驅動用PU皮帶開發狀況及後續計畫」文件紙本(營業秘密編號15、扣押物編號A-12) 109年度他字第4767號卷三第437-452頁(單獨彌封信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5) 0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33-270頁 告證31-2、同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40 0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V11.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71-278頁 告證31-3、同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39 0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pdf 新北市調處卷一第279-284頁 告證31-4、同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41 0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4月21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 109年度偵字第39224號卷三第421-472頁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1 0 資安處鑑識科Seagate 2TB隨身硬碟1顆 附於證物袋 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1 00 起訴書附表一之移送書編號1至11、編號13至17、編號19至50所示檔案之紙本列印資料 附於彌封卷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