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品逸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莊志普

具 保 人 陳昆緯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昆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昆緯因受刑人莊志普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刑保工字第9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確定。嗣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刑保工字第94號)、受刑人及具保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8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