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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49號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詹蕙嘉施函妤施元明

聲請人
程繼緯
聲請人
瑞麟銀樓
代表人
張晴棻
聲請人
吉翔銀樓
代表人
洪瑞美
聲請人
金中和銀樓
代表人
陳睿騰
聲請人
金大興銀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建州
聲請人
陳正然
聲請人
嘉品銀樓
代表人
王雅慧
聲請人
金富成銀樓
代表人
郭淑瑩
聲請人
通寶山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福來
聲請人
鴻麟貴金屬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梅燕
聲請人
謝志忠
聲請人
高胤龍
聲請人
劉木村
聲請人
金生金世珠寶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許忠義
聲請人
金鎵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福榮
聲請人
鼎豐時尚珠寶金店
代表人
張振勝
聲請人
三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冠文
聲請人
大業銀樓
代表人
鍾金發
共同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共同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聲請人
元記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秋娟
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明億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3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如附表一所示之聲請人參與沒收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3號案件之被告陳明億之客戶,聲請人將金飾交由被告進行加工,被告遭扣案之黃金、金飾實為聲請人所有。惟查,被告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該案尚在審理中,如認須沒收犯罪所生之物,沒收對象及範圍即可能包含遭扣案之黃金、金飾,爰依法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等語。

二、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455條之1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明億、郭艾琳、鄭家豪等人因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3號),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記載所有人為鄭家豪,而被告等人若成立前揭犯罪,如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其犯罪所生之物時,即可能須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以及加工後金飾、黃金等物,然被告陳明億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平時業務為幫客戶代工處理黃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客戶所有等語,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聲請人所提送貨單為證(詳聲證3、5、7、9、11、12、14、16、18、20至23、25、27、29、30、32及元記貿易有限公司聲請狀聲證1),是本院即應調查此部分扣案物之實際所有權人,及是否得對扣案物宣告沒收。且如認上開扣案物非被告陳明億等人所有時,尚有可能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審究第三人是否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犯罪所生之物,則附表一所示之聲請人之財產即有可能屬沒收之範圍,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是本院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之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63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14年2月4日14時30分行準備程序,聲請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本件聲請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聲請人 1 程繼緯 2 瑞麟銀樓 3 吉翔銀樓 4 金中和銀樓 5 金大興銀樓有限公司 6 陳正然 7 嘉品銀樓 8 金富成銀樓 9 通寶山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10 鴻麟貴金屬有限公司 11 謝志忠 12 高胤龍 13 劉木村 14 金生金世珠寶有限公司 15 金鎵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16 鼎豐時尚珠寶金店 17 三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8 大業銀樓 19 元記貿易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含金半成品 1包 2 含金廢料 3包 3 金原料 3包 4 金土 2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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