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鄞文華
- 自訴代理人
- 劉秋明律師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鄞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