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振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石振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罪名均為洗錢防制法之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受刑人意見,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