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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自訴人
創藝玖玖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自訴人
大宇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人
兼 共 同
代表人
李依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陳永來、凌紅詐欺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提出合法之代理人委任狀,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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