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自訴人
創藝玖玖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自訴人
大宇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人
兼 共 同
代表人
李依玲
被告
陳永來

凌紅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自訴人原雖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然均已解除委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前開裁定並於113年3月12日向自訴人兼共同代表人李依玲之住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送達文書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177頁),然自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