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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筑婷廣于霙陳佳妤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晉維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晉維於民國113年8月1日收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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