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勝凱(原名梁振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 被告
- 蘇美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勝凱、蘇美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梁勝凱、蘇美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已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2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等刑事上訴聲明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