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曹冬嬌、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孫天山、陳瑞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曹冬嬌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被 告 陳瑞雯 陳麒文 王春子 王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案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 結,並於113年9月25日宣判,尚無當事人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13年6月26日審判筆錄列印本可證。原告於113年9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