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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榆富鄭琬薇柯以樂

原告
温煜琳
原告
温雪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被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翔
被告
李志宏
被告
勵達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正
被告
林仲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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