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乃碩
- 選任辯護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葉建宏
- 被告
- 葉建亨
- 選任辯護人
- 羅亦成律師
- 被告
- 葉俊德
- 被告
- 賀子維
- 選任辯護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告
- 楊致辰
- 選任辯護人
- 簡于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達德律師
- 被告
- 林書楷
- 被告
- 陳郁儒
- 選任辯護人
- 蕭仁杰律師
- 被告
- 楊尚融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和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魏士軒律師
- 被告
- 鄧如茵
- 被告
- 莊松霖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 被告
- 甘曜瑄
- 選任辯護人
- 林奕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聖傑律師
- 被告
- 陳勁瑋
- 選任辯護人
- 陳垚祥律師
- 被告
- 洪豐瑞
籍設宜蘭縣○○鎮○○路○段000號(宜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823號、113年度偵字第8753號、第14406號、第16540號、第16541號、第18136號、第18471號、第25421號、第2594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479號、第401號、第3218號、第3547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乃碩犯如附表A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1萬6,0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4、7、2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葉建宏犯如附表B編號1、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B編號1、2、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三、葉建亨犯如附表C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26所示之物沒收。
四、葉俊德犯如附表D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D編號2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五、賀子維犯如附表E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E編號2、3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六、楊致辰犯如附表F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F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6、17、21至23所示之物沒收。
七、林書楷犯如附表G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G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陳郁儒犯如附表H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H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萬63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沒收。
九、楊尚融犯如附表I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I編號1至4所示之刑及沒收。上開附表I編號1、2、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1萬36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8至31、33、36所示之物沒收。
十、鄧如茵犯如附表J所示之罪,處如附表J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一、莊松霖犯如附表K所示之罪,處如附表K所示之刑。
十二、甘曜瑄犯如附表L所示之罪,處如附表L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三、陳勁瑋犯如附表M所示之罪,處如附表M所示之刑及沒收。
十四、洪豐瑞犯如附表N所示之罪,處如附表N所示之刑。
十五、葉建宏所犯附表B編號3部分、葉建亨所犯附表C編號4部分、葉俊德所犯附表D編號1、5部分、賀子維所犯附表E編號1部分、楊致辰所犯附表F編號3部分、林書楷所犯附表G編號3部分、陳郁儒所犯附表H編號3部分、楊尚融所犯附表I編號5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陳乃碩、葉俊德、葉建亨、葉建宏、賀子維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2年6月起,組成至少三名以上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陳乃碩擔任指揮手,賀子維及葉建宏擔任轉帳手,葉俊德及葉建亨擔任提款車手,待此分工確立後,本案詐欺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一所示詐術手段後,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由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由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後,再由陳乃碩指示轉帳手葉建宏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轉帳時間,將葉O明、黃O棉遭訛詐後所匯入款項,自第三層人頭帳戶轉入第四層人頭帳戶,陳乃碩另指示轉帳手賀子維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轉帳時間,將邱O忠、張O森遭訛詐後所匯入款項,自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再由附表一所示之提領人將款項提領一空後輾轉交予陳乃碩,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阻斷金流,陳乃碩因此取得經手贓款2%作為報酬,葉俊德、葉建亨取得每次新臺幣(下同)5,000元報酬、葉建宏共取得3萬元報酬、賀子維共取得1萬4,900元報酬。
二、陳郁儒係常業性媒介洗錢管道予詐欺集團,楊尚融則為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理想金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實際營業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負責人,長年從事貴金屬交易,楊尚融明知黃金等貴金屬交易因不易查得來源、去向,易遭不法人士利用作為洗錢手段,銀樓業亦為洗錢防制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如客戶有不尋常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與其營業性質無關時,銀樓業均應確實進行稽核,留存交易紀錄,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緣陳郁儒於112年8月間某日,知悉本案詐欺集團在從事詐欺暨洗錢行為,並知悉理想金公司願配合從事洗錢行為,遂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耿鬼」媒介,分別由陳郁儒、「耿鬼」各自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與理想金公司之中間人,由陳郁儒提供理想金公司之黃金交易文件予本案詐欺集團。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收簿手指示陳O戎(為鼎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鼎有公司】負責人,陳O戎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依其等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己有金融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非屬親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可能,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生此結果亦不違其本意幫助犯意之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等車主,提供其等之金融帳戶為第一層人頭帳戶(詳如附表二),配合簽署「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領貨委託書」、「簽收單」、「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等文件資料,以佯裝其等轉入如附表二所示第二層帳戶之款項,係為向理想金公司購買黃金之價款,再由陳乃碩指揮葉俊德、葉建亨等人擔任提款兼領取黃金之車手,並招募楊致辰、林書楷擔任領取黃金之車手,葉建宏則擔任轉帳手,待此分工謀定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手段,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由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葉建亨逕自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以提領或轉帳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款項,或由本案詐欺集團轉帳手即葉建宏等人將款項轉入理想金公司名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由楊尚融以理想金公司名義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購入黃金條塊,再由陳乃碩或陳郁儒直接指派,或透過葉建宏指派葉俊德、葉建亨、楊致辰、林書楷等車手,持前述車主簽署之黃金買賣契約,假意向理想金公司負責人楊尚融拿取由黃金條塊重新熔鑄而成之黃金飾品(實則為鍍金樣品)後(詳如附錄五編號1至4),再持該等鍍金樣品要求鄧如茵等車主配合錄影,證明該等車主已取得購買之黃金後,再由葉俊德、葉建亨、楊致辰、林書楷等車手將鍍金樣品全數交回予理想金公司,以供下次交易時使用;楊尚融則將所購得之黃金條塊,重新熔鑄為金飾或與其他銀樓業者以料換料方式,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阻斷金流,理想金公司、「耿鬼」再與本案詐欺集團對帳,由楊尚融取得交易數額之10%作為報酬,陳郁儒取得交易數額之1%作為分潤,陳乃碩則取得2%作為報酬,其餘數額轉購虛擬貨幣後,轉存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
三、楊尚融明知銀樓業有前述防制洗錢之義務,應據實審查客戶身分、交易合理性,且其客戶百福批發有限公司(下稱百福公司)於112年5月8日甫設立登記,資本額僅5萬元,以食品批發等為業,並未從事貴金屬買賣,故百福公司於短期內大量向理想金公司購買價值2000萬元以上之黃金係屬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之交易,亦屬與該公司營業性質無關之異常交易,得預見百福公司負責人陳勁瑋所匯入價款來源可疑,應加以審查,楊尚融卻仍與陳勁瑋、洪豐瑞(陳勁瑋之代領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不詳人士對吳O德施以如附表三所示詐術手段,致吳O德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2000萬元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再由陳勁瑋陸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所示款項轉入理想金公司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再由楊尚融交付總重量12195公克之黃金(契約總價為2460萬8700元,詳如附錄五編號5)予陳勁瑋、洪豐瑞,再由陳勁瑋交付予自稱「ERIC表弟」之不詳男子,或逕由楊尚融將黃金交付予不詳之人,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阻斷金流。
四、楊尚融為理想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北大金屬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登記負責人為沈O祥)並無於112年8月間向理想金公司進貨1,96萬4,000元貨物之事實,竟於112年8月間某時,虛偽開立銷售額1,96萬4,0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紙後交付予沈O祥,以充作北大金屬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五、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陸續執行搜索、拘提後,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四、五、六所示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六、案經葉O明、黃O棉、邱O忠、張O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O足、羅O瑛、施O斌、劉O梅、吳OO清、李O均、曹O傑、吳O誼、周O榮、林O蓮、吳O琦、邵O君、邱O瑄、許O森、邱O芬、傅O豪、廖O琴、蔡O豐、陳O儀、陳O玉、顏O磊、張O紳、黃O瑜、張O婷、蔡O康、吳O真、王O霖、林O諺、許O瑛、韓O蓁、陳O均、賴O玲、周O絹、柯O星、潘O敏、鄭O財、蔡O鈞、黃O梅、林O昌、張O瑜、王O生、冉O珍、王O秋、張O琦、吳O珠、陳O英、黃O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吳O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是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於各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惟尚可作為被告其他被訴部分之證據(參下述)。
㈡被告楊致辰及辯護人爭執被告陳乃碩、鄧如茵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陳郁儒及辯護人爭執被告陳乃碩、葉俊德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楊尚融及辯護人爭執被告陳乃碩等人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惟本判決並未以上開證據作為認定本案事實之證據;至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無意見,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雖稱「辯論時表示意見」,然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至被告陳郁儒及辯護人雖爭執其於偵查中、聲押庭中之自白,係因父親重病,為求交保,而為不實陳述,與事實不相符,不得作為證據等語。
⒈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倘訊(詢)問者並無以不正之方法取得被告之自白,即無礙其供述之任意性,至於被告係基於如何之動機或訴訟策略而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無關其自白任意性之判斷。又關於被告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倘訊(詢)問者於訊(詢)問之際,能恪遵法律規定,客觀上無任何錯誤虛偽之誘導、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致使被告意思表示之自由受有不正壓制,縱被告基於某種因素、動機而坦承犯行,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99號判決意旨可參)。從而,被告陳郁儒於偵查中之自白,既非出於公務員以不正之方法所取得,而是任意性之供述,至於被告陳郁儒究係基於如何之動機或訴訟策略而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則無關其自白任意性之判斷。
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就自白之任意性與自白之補強性設其規定,前者係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具有否定自白證據適格性之機能,後者則重在排斥虛偽之自白,藉補強證據之存在,以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並作為擔保其真實性之程序上要件,可見該條第1項係就自白證據適格為規定,同條第2項係就自白之證據價值為規定。如上述,被告陳郁儒於偵查中自白部分犯罪,既出於任意性,且被告陳郁儒之自白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即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以被告陳郁儒於偵查中之自白非真實,不得作為證據云云,洵非可取。
⒊至於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81年度台上字第6004號裁判意旨可參),可見同條第2項係就被告自白,需有補強證據為規定,藉以限制自白之證據力(詳下述)。綜上,本件被告陳郁儒於偵查中之自白既具有任意性並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應認被告陳郁儒於偵查中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另被告陳郁儒於本院審理中亦自白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犯行,參本院卷三第151頁)。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一部分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訊據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於本院中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葉俊德於本院中坦承洗錢犯行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賀子維則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不諱。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葉O明、黃O棉、邱O忠、張O森等告訴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投資詐欺,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由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由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後,再由被告陳乃碩指示轉帳手被告葉建宏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告訴人葉O明、黃O棉遭訛詐後所匯入款項,自第三層人頭帳戶轉入第四層人頭帳戶;被告陳乃碩另指示轉帳手被告賀子維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告訴人邱O忠、張O森遭訛詐後所匯入款項,自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再由附表一所示之提領人即被告葉建亨、葉俊德將款項提領一空後輾轉交予被告陳乃碩等情,業據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賀子維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被告葉俊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O明等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所提出之存摺影本、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資料相符(參附錄一、貳、一、㈠至㈣),並有如附錄一、參所示資料在卷可參,足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確有遭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且該集團經由被告陳乃碩指示被告葉建宏、賀子維層層轉帳後,再由被告葉建亨、葉俊德領取款項並輾轉交付詐欺款項方式,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益徵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賀子維於本院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被告葉俊德於本院中雖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劉O均要伊幫忙提領貨款,伊挺朋友,沒有想太多。劉O均會用飛機軟體跟伊聯絡,碰面後會給伊卡片和密碼,並說把帳戶裡面的錢都領完,領完後送到劉O均安排的不認識的人處等語(參附錄一、壹、四、㈢)。然查:
⒈近年來各式各樣之詐欺取財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詐欺集團份子為逃避查緝,往往發展成由集團首腦在遠端、甚至遠在國外進行操控,由集團成員分層、分工,相互彼此利用,藉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模式,而依告訴人所述之受騙情節,詐欺集團對告訴人施行詐術,致伊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再經集團內之層層指揮,推由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持提款卡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乃屬常見之詐欺集團犯罪手法,其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人頭帳戶,利用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無須辨認身分之便,作為不法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詐欺被害人之犯罪所得之去向,此等犯罪模式迭經媒體廣為披載、報導,被告葉俊德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具有一般社會生活知識,對上情自難諉稱不知。
⒉並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行事謹慎,詐欺集團指示以帳戶收取、轉匯詐欺款項之人,臨櫃、或以金融卡提領款項,或派遣前往實際從事收受、交付等傳遞款項任務之人,關乎詐欺所得能否順利得手,且因遭警查獲或銀行通報之風險甚高,參與收取、轉匯、領款、取款等傳遞款項之人必須隨時觀察環境變化以採取應變措施,否則領款、取款現場、轉匯贓款過程如有突發狀況,指揮者即不易對該不知內情之人下達指令,將導致詐騙計畫功敗垂成,如參與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領款、取款現場、以帳戶收取、轉匯款項過程發現上下游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工作,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或銀行人員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詐欺集團指揮之人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集團其他成員,是詐欺集團實無可能派遣對其行為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一事毫無所悉之人,擔任上述領款工作。
⒊而證人陳乃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12年6月透過葉俊德認識賀子維,賀子維持李杰霖的帳戶轉到第三層的國泰世華帳戶,由葉建亨、葉俊德去提領,葉俊德、葉建亨獲利是每日5000元,葉俊德、葉建亨去和幣商面交買幣等語(參附錄
一、壹、一、㈣)。足見被告葉俊德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事實二部分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訊據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於本院中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被告葉俊德、陳郁儒坦承一般洗錢犯行,惟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楊致辰、林書楷、楊尚融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與其等辯護人並以下述辯詞置辯。經查: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楊尚融為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長年從事貴金屬交易,銀樓業亦為洗錢防制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如客戶有不尋常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與其營業性質無關時,銀樓業均應確實進行稽核,留存交易紀錄,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等情,為被告楊尚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86頁)。
⒉被告陳郁儒於112年8月間某日,知悉被告陳乃碩欲購買黃金,遂介紹「耿鬼」(疑為同案被告陳O安)予被告陳乃碩進行黃金交易,為被告陳郁儒於本院中供認不諱(本院卷一第284頁)。
⒊被告鄧如茵、莊松霖配合簽署「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領貨委託書」、「簽收單」、「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等文件資料,並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使用,為被告鄧如茵、莊松霖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86頁)。
⒋被告楊致辰、林書楷曾受被告陳乃碩指示,以被告鄧如茵、甘曜瑄之代理人名義,前往理想金公司向被告楊尚融領取黃金,為被告楊尚融、楊致辰、林書楷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87頁、第384頁)。
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附表二所示詐術手段,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由該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被告葉建亨逕自持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款項,或由本案詐欺集團轉帳手即被告葉建宏等人將款項轉入理想金公司名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為被告陳乃碩等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87頁、第315頁)
㈡事實欄二所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甘曜瑄坦認不諱,並有附錄二、參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其等所提出之匯款紀錄、遭詐騙之對話紀錄等在卷可參,足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確有遭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匯款至被告甘曜瑄所提供之人頭帳戶,且該集團經由被告陳乃碩指示被告葉建宏轉帳後,再由被告葉建亨至理想金公司領取所購之黃金飾品,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益徵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甘曜瑄於本院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㈢附錄五編號1至4簽收單所示「黃金」為鍍金樣品,並於車主錄影拍照後,由車手送回理想金公司被告楊尚融辯稱向臺銀所購買之黃金條塊,已依附錄五編號1至4客戶指示重新鎔鑄為等重造型金飾交付云云。然查:
⒈被告陳乃碩於偵查中證稱:伊與盤口的對口是黃信元,洗錢部分,曾經有一個月是用黃金下車,當時陳郁儒知道伊在做詐欺,跟伊說有一條線,是一車人頭後,第二層用理想金公司的人頭帳號下車,伊們把人頭戶買來後,跟人頭戶做KYC(簽買賣合約、客戶資料書、委託書、印身分證正反面),等文件都收齊後,才給人頭戶綁(設定約定轉帳)理想金公司的帳號,有綁上才會收簿子,一本20萬元,伊與陳郁儒接頭,理想金公司有要求一次交易金額要100萬元以上,因為這樣比較好敲黃金價格,伊們會等盤口的錢達100萬元以上,再一次轉錢到理想金公司的帳戶,一派會拿伊們匯進去的錢去臺銀買黃金,另一派人會去處理黃金,通常理想金公司是請車手在15時到15時30分許到00營業地址拿黃金,16時30分至17時30分理想金公司會把錢打到盤口指定的泰達幣錢包,伊要負責盯理想金公司確實將錢回給盤口,否則要負賠償責任;車手在15時到15時30分許領到黃金後,會去找賣本子的人,車手把黃金交給賣本子的人會開始錄影,避免遭告侵占,錄完影後,車手將黃金拿回理想金公司,由理想金公司賣給銀樓等語(附錄二、壹、一、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銀行風控嚴格,如果將附表二所示詐欺犯罪所得用提款卡方式提領的話,額度最多50萬元,需要分很多張提款卡,也不好收購,因此才用轉帳方式轉到理想金公司的帳戶。理想金公司沒有給伊等黃金,拍照錄影的黃金是假的,理想金公司會射U或拿現金給伊。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之人頭帳戶是透過「鮮果」收購,取得後交給葉建宏轉帳等語(本院卷三第133頁),核與證人即臺灣銀行貴金屬部專員鄭O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若欲向台銀貴金屬部購買黃金,客戶需先到台銀貴金屬部開立批售黃金帳戶,並與交易員敲價完,確定要購買的數量及金額後,台銀才知道客戶要匯多少錢,待台銀確定收到款項後完成交割,客戶才能領取所購買之黃金。若匯入的款項沒有備註客戶名稱,客戶要領黃金前會先打電話來詢問款項是否匯入,詢問需告知匯入之金額及帳戶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28至29頁)。
⒉被告楊尚融於本院中亦坦承:伊會記錄各筆交易敲價和定價的價錢,是以買方傳訊息當日金價或前一日收盤價為標準,伊會算出大約的金額,百福公司及鼎有公司會直接匯入臺灣銀行貴金屬專戶,個人戶先匯到理想金公司帳戶,伊在上班時間打電話跟臺灣銀行進行交割,等確認款項都匯入後,伊再去臺灣銀行領貨等語(本院卷三第141至143頁)。可知向臺銀貴金屬部購買黃金需先確認金額數量後,始會進行匯款。證人葉建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會在群組內跟「耿鬼」說各帳戶內還有多少錢,「耿鬼」會跟伊說要轉多少錢出去,說可以去理想金公司領黃金,伊再轉達給葉俊德、林書楷去領黃金給車主錄影,之後再依「耿鬼」指示要葉俊德、林書楷將黃金拿回理想金公司。「耿鬼」有傳理想金公司買賣合約電子檔給伊,伊彩色列印後交給葉俊德、葉建亨等語(本院卷二第109至110頁、本院卷三第137至138頁)。
⒊而附錄五所示造型金飾,由車手林書楷、葉建亨、楊致辰、葉俊德向被告楊尚融簽收領取後,帶往出名申購之車主(人頭)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製作簽收單據後,由車手林書楷、葉建亨、楊致辰交還給理想金公司等節,業據被告葉建宏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有加入群組,群組內成員有伊、「耿鬼」,「耿鬼」是理想金公司那邊的人,有要求伊要轉帳超過一定金額,陳乃碩指示伊拿理想金公司的黃金契約給葉建亨,葉建亨會拿黃金給車主,再拍影片,黃金會收回給理想金公司等語(附錄二、壹、二、㈦);證人林書楷於本院中結證稱:陳乃碩叫伊替甘曜瑄去理想金公司找楊尚融領黃金,領到黃金後,伊拿去給甘曜瑄錄影,黃金沒有給甘曜瑄,之後再把黃金拿走送回理想金公司等語(附錄二、壹、七、㈣);證人葉建亨於本院中結證稱:葉俊德拿莊松霖的委託書,要伊去理想金公司領黃金,領完黃金後,伊拿去給莊松霖錄影完後,再把黃金拿走送回理想金公司等語(附錄二、壹、
三、㈦);證人葉俊德於本院中結證稱:是陳乃碩和陳郁儒要伊去理想金公司領黃金,領黃金過程是上面會發指令,要伊等車手去找楊尚融領黃金,領完後理想金公司會再派人將黃金取回等語(附錄二、壹、四、),經查互核相符。被告楊尚融雖辯稱上開車手領取附錄五所示黃金均有簽收並拍照存證云云。然以被告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為人頭,僅配合錄影拍照,並未實際購買或收取黃金等語不諱。
⒋再由車手林書楷、葉建亨、楊致辰、葉俊德向被告楊尚融簽收領取之造型金飾,其樣式特定、反覆出現,包含小花、熊頭、紡錘、MK版、高爾夫球、半心鎖、BMW牌、小小兵、恐龍版等,有附錄五編號1至4領取黃金照片欄所示領取照片、理想金公司扣案模具照片(本院卷二第460頁編號7、第462頁編號11)及模具1批扣案可證。而上開模具,亦可製作其他金屬飾品,此有鉛製樣品照片1張(本院卷二第461頁編號10)附卷可憑。是以,倘以上開模具製作鉛製樣品,並在外鍍金或噴上金漆,外觀上即與純金之黃金飾品極為相似(本院卷二第461頁編號9)。證人即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行員鄭O益於本院中證稱:伊無法從照片判斷黃金與鍍金等語(本院卷三第32頁);證人楊致辰於偵查中證稱:陳乃碩請伊去中和找楊尚融拿金塊,但伊認為那是假的黃金,只是鐵塊上噴金漆,還可以看到有些地方掉漆等語(附錄二、壹、六、㈣)。被告楊尚融於本院中亦不否認:扣案物編號11(鉛製樣品,本院卷二第468頁)是樣品,實際上的模具是凹的,同樣的模具可以做不同重量的飾金。例如剪下300克的黃金,鎔掉倒入模具就是300克的飾金。如果要重量多一點,就倒多一點黃金,黃金就會變厚等語(本院卷第142至144頁)。而以附錄五編號1③為例,外觀完全相同之紡錘造型金飾,重量相差45公克(300-255=45公克),價差即達約9萬元;附錄五編號3②外觀完全相同之小花造型金飾,重量相差25公克(300-275=25公克),價差約5萬元,可知縱使被告楊尚融與車手林書楷、葉建亨、楊致辰、葉俊德等人交付如附錄五所示造型金飾時均有拍照、錄影,但仍無從擔保上開造型金飾,確屬如簽收單所示重量之24K、百分之百純金。
⒌被告楊尚融雖辯稱:上開飾金樣式均是由買方指定,有時買方委託伊代為決定云云。參酌附錄五編號1至4所示交易紀錄,人頭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每日向理想金公司所購之黃金,重量均達500至1000公克不等,而以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所銷售之黃金條塊,包含NIHON MATERIAL、UBS等國際品牌,條塊上標示有品牌(標記)、重量、含金成色 (Gold 999.9)、國際公認鑑定業者認證之標誌及條號等,每條條塊並附有成色及重量之證明書,為國際公認及流通之黃金條塊,並有1000公克、100公克等不同規格黃金條塊,有照片1份可參(本院卷三第163至165頁)。況且,以金飾買進、翻造,每台錢損耗5厘,是舊金換新金,需損失工錢及熔金後的消耗量。倘被告楊尚融所辯為真,被告陳乃碩等匯款予被告楊尚融所經營之理想金公司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購入黃金條塊後,若指示被告楊尚融代為熔製為飾金,均將因此無端承受損失;再者,金飾之回收扣損,顯較金條回收扣損高,此有被告楊尚融提出之木村貴金屬有限公司網站、天辰金飾網站、王鼎貴金屬、臺灣銀行貴金屬網站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書狀卷第105頁反面至109頁),倘被告陳乃碩與理想金公司間,真係黃金買賣,衡情被告陳乃碩應要求被告楊尚融如數交付其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所購、經國際認證之黃金條塊,對其上游之詐欺盤口,始有保障,方符常情。
⒍被告楊尚融雖又辯稱:對方自稱跑單幫業者,需拚周轉率,因此由伊代為決定飾金樣式,將黃金條塊代為鎔鑄云云。惟經本院質諸如何與跑單幫業者聯繫、如何遭對方設計利用,被告楊尚融於本院中供稱:對方主要是透過網路,說誰介紹,然後用TELEGRAM跟伊聯繫,他們團隊名稱為「柯南」,裡面成員暱稱有「毛利」、「柯南」,伊沒有對方真實姓名,就伊認知,來領貨的都是他們團隊的小鳥,也就是要帶黃金飛出國的人云云(附錄二、壹、九、),被告楊尚融對於上情卻供稱並未起疑,顯悖於常情。且以被告楊尚融所辯日本走私黃金業者,係將黃金鎔鑄成各式物品,以夾帶方式未申報入境,藉以省下稅金,再將黃金轉售日本當地珠寶商賺取匯差。但依被告楊尚融辯稱與該「柯南」團隊並無特別信任關係,「柯南」團隊就其將黃金鎔鑄成何種樣式之物品夾帶走私,衡情當秘而不宣、謹小慎微。復以被告楊尚融於本院中供稱:恐龍、紡錘等請翻砂廠製作約半小時,星型、小小兵、半心鎖鑰伊將黃金融了放入模具,過程約15分鐘等語(本院卷三第142至143頁),可知上開工序並不複雜,若真有「柯南」團隊欲以跑單幫方式走私黃金,其等當覓信任之金飾師傅將黃金條塊施作成便於夾帶之物件,更應會避免重複出現相同樣式,外觀上當將黃金「作假」,使黃金失去光澤或貌似其他普通金屬,以免其等走私手法遭鎖定查獲,豈會任由與其等無犯意聯絡之被告楊尚融代為決定樣式,更甚而反覆出現上述特定樣式,且外觀上仍與黃金無異?益徵被告楊尚融所辯,並無可採。
⒎而被告楊尚融於112年8月28日,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所購買之含NIHON MATERIAL黃金條塊(編號S297838),後竟由同案被告陳O億取得融煉,有被告楊尚融與同案被告陳O億間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113年度偵字第20827號卷第98頁);被告楊尚融於本院中則辯稱:係以料換料方式,將其從臺灣銀行買到之1公斤黃金條塊,跟陳O億換取1公斤的飾金云云(本院卷三第147頁),然本院既認定被告楊尚融交付予車手等之金飾均為鍍金樣品,且由車主拍照錄影後,由車手取回送回理想金公司,以利詐欺集團以假黃金交易、真轉購虛擬貨幣時再次使用,足見被告楊尚融所辯以料換料之交易方式,無非其將臺灣銀行之黃金條塊(新金)融煉為金飾(舊金)之洗錢或銷贓手法。
⒏再參酌被告楊尚融與訴外人陳O百之對話中提及:「(陳)你可以把你的商業模式寫給我嗎?(楊)喔,很簡單。1.匯款到國外買黃金。2.貨物賣給香港公司換U。3.臺灣賣U回收現金,然後再來一次」,有被告楊尚融扣案手機內LINE對話截圖1份可參(113偵25421號卷四第241頁),可知被告楊尚融確實曾從事跨境黃金及虛擬貨幣買賣,並有將黃金條塊熔煉成其他黃金之技術及銷贓管道。而以黃金價格自因新冠疫情、烏俄戰爭及美中貿易戰等因素,屢創歷史新高,讓投資人擔心市場不穩,紛紛把資金轉向避險資產,以詐欺贓款購買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黃金條塊,除可免遭金融機構限制大額洗錢外,購入黃金後兼具增值獲利之空間,經核與被告陳乃碩等人前揭證稱之洗錢模式相符。
⒐綜上所述,足認附錄五編號1至4簽收單所示「黃金」為鍍金樣品,並於車主錄影拍照後,由理想金公司收回,已堪認定。
㈣事實二被告楊尚融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部分訊據被告楊尚融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與辯護人具狀辯稱:理想金公司自107年設立,每年皆有5421萬至1億5425萬之營收,112年8月至9月黃金每克價格約1958至2003元,楊尚融以每克1957至1999.2將黃金轉賣予百福公司、鼎有公司、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並將黃金交予其等指派之提貨人,對方並說是欲以跑單幫方式將黃金攜帶出境轉售,需要拚速度和周轉度,楊尚融有製作KYC資料並禁止第三方匯款避免詐欺及洗錢,主觀上認僅為一般黃金買賣,楊尚融係遭詐團陷害;葉建亨、葉建宏等雖陳稱取得黃金後會再交回楊尚融或理想金公司,但就所交回之黃金數量及形式(飾金或條塊)說詞不一,並與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等陳稱未交回黃金,彼此不符;伊每公斤收取工錢5000至1萬元。在民間收購黃金可獲取3至5%利潤,轉賣至日本可以賺4至6%。銀樓公會規定回收舊金只能收5%,詐團不可能將黃金以10%回售給伊,伊並未參與犯罪組織等語(本院卷一第158至159、第283頁、書狀卷第17至19頁、第357至367頁、本院卷三第151至153頁)。經查:
⒈本件被告楊尚融向臺灣銀行所購入之黃金條塊後,並未鎔鑄成交付予車手葉俊德等人拍照、領取之飾金,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已足認被告楊尚融涉犯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
⒉被告楊尚融雖辯稱:伊不知款項係詐欺犯罪,對方跟伊說買黃金是要以跑單幫方式出售至日本,伊有製作KYC並禁止提供第三方匯款,以為是正常交易云云。然理想金公司於112年3月22日始成為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黃金批售客戶,因於112年9月間查疑有詐騙及洗錢之情事,遭臺灣銀行貴金屬部於112年9月28日終止業務往來,有臺灣銀行貴金屬部113年12月18日貴金清字第11300050916號函在卷可參(書狀卷第239頁)。且觀諸上開函附之交割查詢資料,理想金公司成為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黃金批發客戶後,僅於112年5月23日(10公斤)、112年6月30日(3公斤)曾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零星購買黃金,但於112年8月4日起至遭終止業務往來之期間(尚須扣除星期六、日非營業日),購買紀錄高達34筆(合計44公斤),顯與被告楊尚融所稱過去正當之經營模式,有明顯出入。
⒊金融界所謂「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程序目的是為了預防身份盜竊、金融詐騙、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而由上開被告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之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所附雙證件、銀行存摺封面資料,均為照片電子檔列印資料,有雙證件、銀行存摺封面資料1份可參(本院卷二第345頁、第355頁、第369頁)。被告楊尚融亦坦承理想金公司之空白KYC文件可於網路上下載,由本人填寫後,由領貨人攜至理想金公司代領;伊未親自見過被告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本人,係由被告林書楷、葉建亨、楊致辰於第一次領取黃金時,提出已填寫完畢之客戶資料、委託書、被告甘曜瑄、莊松霖、鄧如茵之雙證件及銀行存摺封面等,由車手持車主之印章代為領取黃金等語(本院卷一第157頁、卷三第139至140頁)。而被告楊尚融僅透過通訊軟體與所謂購買黃金之「本人」聯繫,自無從確認該「本人」之真實姓名、年籍,遑論該「本人」是否僅為遭他人利用「人頭」。況且,被告楊尚融就本案事實欄四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亦曾要求沈O祥填寫不實之KYC資料,沈O祥並配合匯款,由被告楊尚融將款項提領後交還,以此方式製作不實金流資料,有被告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與名稱「老沈(北大金屬)」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附錄四、貳、十六、㈤),已知被告楊尚融所製KYC資料徒具形式,無非供主管機關查核及脫免自身刑事責任之用,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楊尚融之認定。
⒋被告楊尚融雖辯稱:黃金回收價格依銀樓公會規定,商家可收取之耗損價格不得超過5%,詐團僅需將買取之黃金拿至任一銀樓出售,即可省下交易數額5%支出,並取得合法銀樓收據,不可能將黃金交回楊尚融回收;且真有回收黃金,並由楊尚融將黃金變賣後,將販賣所得以現金、USDT等方式交付給詐團、陳乃碩,詐團僅需將款項匯入理想金公司,由同一批黃金製作假交易紀錄即可,又何須捨近求遠要求詐團將款項匯入臺灣銀行貴金屬帳戶,由楊尚融向臺灣銀行購入黃金後,以不同黃金製作交易紀錄、再將黃金回收變現云云。然被告楊尚融並未將其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所購入之黃金條塊熔煉,其交付予車手者僅為鍍金樣品,並非交付真實黃金予車手,業如前述,上開所辯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楊尚融之認定。
⒌再本件被告楊尚融於112年11月11日即因附表二編號22被害人陳O玉遭詐欺、洗錢案件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詢問,有被告楊尚融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附錄二、壹、
九、㈠),直至其本案於113年3月13日遭拘提逮捕,期間已4月有餘,遍查卷內卻無被告楊尚融向「耿鬼」或其辯解中之「柯南」團隊報價、告知當次購買之黃金數量、款式,可以派員領取之時間之任何對話紀錄留存,上開資料係證明是否已遭被告楊尚融湮滅,非無可能。
⒍綜上所述,被告楊尚融所辯,與前述卷內客觀證據資料不符,被告楊尚融就附錄五編號1至5所示交易縱留有簽收單及照片,仍不足認定被告楊尚融確實有交付上開重量之黃金予領貨之車手林書楷等人。而以被告楊尚融既確實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購得黃金條塊,上開簽收單及照片卻反覆出現相同樣式之金飾,足認附錄五編號1至4簽收單所示「黃金」為鍍金樣品,並於車主錄影拍照後,由理想金公司收回,被告楊尚融矢口否認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被告陳郁儒涉犯加重詐欺、洗錢部分訊據被告陳郁儒於本院中坦承洗錢,然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等犯行(本院卷三第151頁),與辯護人具狀辯稱:被告陳郁儒為房屋仲介,有固定正當工作,因陳乃碩告知欲從事黃金買賣,方介紹「耿鬼」(即陳O安)與陳乃碩認識,對於陳O安介紹理想金公司及楊尚融予陳乃碩進行黃金買賣交易並不知情,也不知悉理想金公司在進行洗錢行為;至被告陳郁儒於偵查中雖承認洗錢,然係因當時父親病危,為求交保方為不實之自白,事實上陳郁儒主觀上並不知悉陳乃碩與理想金公司進行洗錢行為云云(本院卷一第284頁、書狀卷第7至11頁)。經查:
⒈然陳乃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時陳郁儒知道伊在做詐欺,跟伊說有一條線,是一車人頭後,第二層用理想金公司的人頭帳號下車,伊們把人頭戶買來後,跟人頭戶做KYC(簽買賣合約、客戶資料書、委託書、印身分證正反面),等文件都收齊後,才給人頭戶綁(設定約定轉帳)理想金公司的帳號,伊與陳郁儒接頭等語(附錄二、壹、一、㈥);於本院中亦證稱:是陳郁儒介紹理想金公司的「安哥」給伊認識,由伊找領黃金的車手和提供人頭帳戶的車主,當時「安哥」說有跟「楊老闆」談過,但伊不知道「楊老闆」是誰。伊等買賣黃金的流程,是把錢打進理想金公司的帳戶,由理想金公司拿假黃金給車手,車手拿去給人頭戶本人拍照、假裝有拿到黃金,但實際上不是黃金,是假黃金,理想金公司之後再打轉USDT虛擬貨幣給伊,伊都是聽「安哥」跟陳郁儒的指示,他們在群組中說可以去領黃金時,伊再通知車手去理想金公司領假黃金。其中「安哥」、「耿鬼」是同一人,「安哥」會扣除11%,其中包含陳郁儒的傭金1%,剩下的89%才會打入伊等指定的冷錢包。陳郁儒應該不是理想金公司的人,算介紹人,但「安哥」應該是理想金公司的人等語(附錄二、壹、
一、);證人葉建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聽從陳乃碩的指示負責轉帳,是陳郁儒介紹理想金公司及「耿鬼」給陳乃碩,陳郁儒算是中間人,每天都有收取介紹人的費用,所以後來陳乃碩的錢被別人領走,陳乃碩要陳郁儒負責等語(附錄
二、壹、二、㈨);證人葉俊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陳乃碩、陳郁儒均有指揮伊去理想金公司找負責人楊尚融領黃金,領完黃金後,理想金公司會再派人將黃金取回等語(附錄二、
壹、四、)。被告楊尚融於本院中亦坦承有將理想金公司買賣合約電子檔提供給暱稱「小安」之陳O安等語(本院卷三第139頁),均明確指證被告陳郁儒主觀上與被告陳乃碩具有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
⒉而觀諸被告陳郁儒扣案手機中與「耿鬼」之對話紀錄中略以「(陳郁儒)哥你要不要直接在群組說。(耿鬼)我直接跟你對就行了,我懶得跟他們對。本來我就該是透過你跟他們對而不是直接跟他們溝通。(陳郁儒)哥他們的意思是我不懂所以他們在群裡跟你直接對就好。」等語(附錄二、肆、十、㈤)。被告陳郁儒於本院中不否認:陳O安是黃金商,伊介紹陳乃碩與陳O安認識,並拉在共同群組內,伊也在群組內等語(本院卷三第136頁)。「耿鬼」並曾傳訊給被告陳郁儒稱「我想到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湯米他們那組車主根本無法親簽委託書出來啊?這樣代領人根本變相變成頭車,他沒辦法推掉說貨交給了誰以及如果拿偽造的帶(代)領委託書他還會卡偽造文書的罪」(附錄二、肆、十、㈤),益徵被告陳郁儒確如被告陳乃碩所證述,擔任被告陳乃碩與理想金公司間之聯繫橋梁,並一同沙盤推演如何以人頭帳戶、車手製造金流斷點,被告陳郁儒對被告陳乃碩及理想金公司,以詐欺之犯罪所得轉購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黃金條塊之洗錢手法,顯知悉甚明。
⒊又經勘查被告陳郁儒扣案手機之相簿截圖,其中包含理想金公司空白之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確認以及承諾書、臺灣銀行貴金屬部寄送給理想金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楊尚融之客戶契約及發票(附錄二、肆、十、㈤),可見被告楊尚融與「陳O安」、陳郁儒確實有以黃金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上開理想金公司之內部電子郵件截圖,豈會外流由被告陳郁儒所得知?被告陳郁儒亦向「蛋 吉利」要求委託書電子檔,「蛋 吉利」並指示公司要綁臺灣銀行武昌分行黃金買賣專戶,可見被告陳郁儒除介紹被告陳乃碩與理想金公司牽線外,並持續居間協調「耿鬼」、理想金公司指示匯款領貨事宜。
⒋綜上所述,被告陳郁儒除介紹「耿鬼」陳O安予被告陳乃碩外,對於被告陳乃碩係以詐欺所得贓款轉購黃金、虛擬貨幣等節,自無從推稱不知,其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訊據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雖否認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經查:
⒈被告葉俊德於偵查中供稱:理想金部分,是陳乃碩指示伊去領黃金,伊有領過2、3個車主的黃金,會有人在群組安排跟伊拿回黃金等語(附錄二、壹、四、㈨㈩);被告楊致辰於偵查中供稱:陳乃碩給伊10張空白文件和收據,上面都已簽好鄧如茵的名字,陳乃碩要伊拿文件去找楊尚融,楊尚融看完給伊黃金,伊再將黃金拿去林口找一名女性(即鄧如茵)簽收據、錄影,錄影完伊拿收據、文件、黃金還給陳乃碩等語(附錄二、壹、六、㈣㈥);被告林書楷於偵查中供稱:陳乃碩問伊有沒有缺錢,可以請伊跑腿,陳乃碩要伊去理想金公司領黃金,伊在代領委託書上簽名,伊簽完名後就帶黃金去找甘曜瑄,因甘曜瑄是睡旅館,前面幾次伊錄影完後就將黃金收回,晚上再交回陳乃碩等語(附錄二、壹、七、㈠)。
⒉由上開領取黃金、給車主錄影後取回黃金之流程以觀,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對於鼎有國際有限公司、被告鄧如茵、莊松霖均乃配合假黃金買賣之人頭,用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匯入其等金融帳戶內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自難諉稱不知,足認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對於上開交易模式,乃是佯藉黃金買賣,實際進行詐欺犯罪贓款之洗錢行為,已有所認識,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所辯均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㈦被告鄧如茵、莊松霖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被告鄧如茵於本院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否認,伊有簽收據,以為是正常交易云云(本院卷一第284頁);被告莊松霖於本院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否認,伊在臉書看到兼職工作,需要提供存摺給對方匯入薪資云云(本院卷一第284-285頁)。然查
⒈被告鄧如茵、莊松霖配合簽署「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領貨委託書」、「簽收單」、「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等文件資料,並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使用,為被告鄧如茵、莊松霖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286頁)。
⒉而被告鄧如茵於偵查中亦坦承:伊經由口耳相傳得知,只要伊提供存摺、卡片、網路銀行密碼給對方就可以賺錢,因此於112年9月初,透過飛機軟體與「鮮果」聯繫,對方派葉建宏來跟伊收取上開物品,後來伊依「鮮果」指示,按照時間到伊住處附近之7-11超商和楊致辰見面,每次楊致辰都會帶黃金來給伊簽收據、錄影,但錄影結束後楊致辰又會將黃金帶走,伊有簽買賣黃金合約,但伊沒有跟理想金公司買黃金,伊覺得對方是要假裝伊有跟他們買黃金,並委託對方將黃金轉賣他人,才會要伊簽約並錄影等語(附錄二、壹、十、㈤)。被告莊松霖於警詢中供稱:伊在臉書看到工作廣告,對方跟伊約在新北市OO區OO汽車旅館,伊有將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身分證交給對方,對方要伊在旅館住1個禮拜等語(附錄二、壹、十一、㈠)。
⒊但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亦可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故除非充作犯罪使用,並藉此躲避執法機關循線追查,否則一般人難認有何向不熟識之人借用、租用或購買帳戶使用之必要;且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有一定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具高度專有性,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帳戶資料,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需交他人使用,亦當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並深入瞭解用途後始行提供,此為事理之常,當無可能隨意交予不熟識之人任意使用,是倘無正當理由而刻意使用他人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常識,極易判斷係為藉此躲避遭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目的而為,當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再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金融帳戶,且勿出賣或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以免淪為詐欺集團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及洗錢之工具,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有不甚熟悉、並無信賴基礎甚或真實身分根本不明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而巧立諸如工作、借貸、租用、代辦貸款等各種名目蒐集、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衡情應可預見該蒐集、徵求他人帳戶者,可能係要使用他人金融帳戶用於從事詐欺等犯罪,欲借該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掩飾真實身分並伺機將款項轉出,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⒋而被告鄧如茵於本院中自陳高中畢業、未婚、目前失業;被告莊松霖於本院中自陳高職畢業、未婚、從事製造業,顯然並非毫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但依其等所述應徵之工作,實際上不需進行任何勞務付出,也無具體工時或工作內容,更無需面試,只要配合辦理簽署黃金買賣契約書、委託書、並配合車手錄影拍照,即可獲取月薪,可見被告鄧如茵、莊松霖所述「找工作」一事,實際上係以金錢對價關係,將自己之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難諉稱不知。被告鄧如茵、莊松霖其將帳戶資料提供給完全不具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已預見被用作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該帳戶所收取之款項將流向不明,而無從追索金錢之去向及所在,形成金流斷點,堪認被告鄧如茵、莊松霖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⒌綜上所述,被告鄧如茵、莊松霖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事實一、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按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且客觀上行為人所實施者,並不以犯罪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為限,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得成立共同正犯,此即所謂共謀共同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而現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工細緻,包含電信詐欺機房、被害人個資提供商、網路系統商或領款車手集團及水商集團等,各成員在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或負責招攬車手、收取帳戶,或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等,雖有不同分工,然不論何角色,均為串聯整體犯罪之重要節點,屬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凡參加詐欺集團所實行各階段之犯罪行為者,應均為共同正犯。
㈢經查,本案詐欺集團係由多數成員參與,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負責以如事實欄一、二所示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等施用詐術騙取財物,由被告陳乃碩擔任指揮手,被告葉建宏、賀子維擔任轉帳手,被告葉建亨、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擔任領取黃金車手;被告陳郁儒擔任詐欺集團與理想金公司之中間人,提供理想金公司之黃金交易文件,並協助雙方對帳;被告楊尚融以理想金公司名義,將詐欺集團所匯入之贓款,以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購買黃金,後透過購買虛擬貨幣層轉方式,將詐欺所得款項交回上游,而共同以此等分工,詐欺及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足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在3人以上,且存續相當時間,分由不同成員擔負不同工作內容,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需投入相當成本、時間,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已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復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揆諸前開規定,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之犯罪組織無訛。
㈣綜上所述,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陳郁儒、楊尚融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事實三部分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訊據被告楊尚融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其與辯護人辯詞略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與公司實際之營業項目、投資項目並無關聯;公司設立之資本額與公司之投資金額、營業額亦無正相關,楊尚融無從由百福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判斷百福公司買賣黃金之交易數額是否合理,亦無從判斷百福公司購買黃金之金流是否來自詐欺犯罪。楊尚融已向陳勁瑋確認身分並製作KYC資料,已盡確認義務,主觀上並不知悉百福公司購買黃金之資金來源是詐團之詐騙所得,也不知悉百福公司指派之領貨人為詐團成員等語(書狀卷第19-21頁);訊據被告陳勁瑋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其與辯護人辯詞略以:陳勁瑋於112年3、4月間於網路認識自稱「Erica」之香港女子,兩人成為男女朋友,「Erica」稱要替陳勁瑋拓展事業,但因香港匯入個人帳戶之金額有限,陳勁瑋遂依「Erica」指示設立百福公司,並在華南銀行、彰化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開戶,並因與「Erica」為男女朋友關係,陳勁瑋同意提供百福公司之上開銀行帳戶給「Erica」使用,並依「Erica」指示將匯入上開銀行帳戶之款項轉存至其他帳戶,均未遭警示,陳勁瑋對「Erica」之資金來源遂未起疑。後「Erica」稱將投資2000萬元購買黃金,並介紹黃金業者與陳勁瑋,因陳勁瑋相信「Erica」資力雄厚,遂依「Erica」指示將該2000萬元分次匯入楊尚融指定之帳戶,並出具空白切結書予楊尚融,由「Erica」表弟代為領取百福公司所購買之黃金,陳勁瑋並不知「Erica」、楊尚融及「Erica」表弟為詐團成員等語(本院卷一第328頁、書狀卷第116至120頁、第305至335頁);被告洪豐瑞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洗錢等犯行,辯稱:伊有去理想金公司簽名、拍照,對方說不會害伊,伊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吳O德遭本案詐欺集團投資詐欺,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款2000萬元至百福批發有限公司所設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吳O德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並有匯款委託書等資料在卷可參(參附錄三、貳、㈠);上開款項,後由被告陳勁瑋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轉匯至臺灣銀行貴金屬帳戶(註明「理想金公司」)後,由被告楊尚融以理想金公司負責人名義前往臺灣銀行領取黃金條塊,於附錄五編號5所示時間,將黃金交予被告陳勁瑋、洪豐瑞等情,為被告楊尚融、陳勁瑋、洪豐瑞於偵查及審理中所不否認,並有附錄三、參以下證據資料附卷可證,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楊尚融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其以理想金公司名義,收受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款項,以此詐欺犯罪所得贓款向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門購買黃金,以此方式共同犯加重詐欺、洗錢等罪行,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其所辯均無可採。
㈢被告陳勁瑋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衡諸常情擔任一般公司代表人及申辦公司金融帳戶均無特別限制,且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在金融機構所申辦之帳戶,均係資金流通工具,具有高度專屬性。多年來詐欺集團以各式事由詐欺被害人匯款,隨即將款項提領一空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集團成員為逃避檢警查緝,多數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之犯罪工具,並製造金流及查緝斷點而達洗錢目的,屢為政府及金融機構多方宣導,且經媒體再三披露、報導,是避免金融帳戶被不法利用為詐財工具,應係一般人易於體察之生活常識。而以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32歲之成年人,自述學歷為大學肄業、任服務業等語(本院卷三第149頁),足見被告陳勁瑋本案案發前有相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並無甫出社會缺乏歷練或是生活與社會脫節之情事,是依其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上情此自無從諉為不知而稱無預見。
⒉況被告陳勁瑋就此部分並未能提出曾與「Erica」聯繫之事證以實其說,其是否確係因與「Erica」聯繫而配合申辦百福公司之金融帳戶並僅係單純依指示匯款等情,已非無疑。而被告所配合「Erica」指示之事項主要乃將匯入至百福公司內之款項,作為向理想金公司購買黃金之貴金屬交易,然單以被告於附表三被害人吳O德所匯入之款項達2000萬元,被告自112年8月23日至29日止,連續7日以單筆上限200萬、每日累積上限300萬之額度,將款項轉匯至理想金公司之臺灣銀行貴金屬帳戶,而依被告陳勁瑋所述,其向理想金公司購得黃金後,係由「Erica」表弟到場取走,可見「Erica」確有可依賴之親人可在臺為其辦理上開事項,然「Erica」卻捨此不為,逕交由結識不久且無實際會面往來之網友即被告陳勁瑋辦理,已甚可疑。
⒊況近年來我國政府為健全金流秩序並接軌國際規範,除成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統籌洗錢防制整體工作,並修正洗錢防制法之規範,意在提升洗錢犯罪追訴可能性、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增強我國洗錢防制體制,且除督促金融機關建立金流監管、防制、通報體制外,進行防制洗錢之宣導,更致力於提升全民防制洗錢意識,例如至銀行開戶時,經辦人員除層層確認客戶身分、開戶目的,並須與客戶共同填載防制洗錢之相關文件,此外,至銀行提領超過一定數額(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時,銀行更會有關懷提問或驗證身份證明之固定手續,亦為我國一般國民均知之常情。是一般具有通常社會經驗之我國成年人,若見不願使用自身名義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及申設公司金融帳戶,反而任由非素有親誼、信賴關係之人為之,並要求以公司帳戶收受、提領轉交不明來源款項,衡情很可能係在收受詐欺集團不法犯罪所得,藉此隱匿金融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而涉及詐騙集團詐欺、洗錢犯行,當有合理預見。
⒋另就詐欺集團之角度,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行事謹慎,對於詐騙之犯罪所得能否順利回收毋寧係其等犯行最終目的與關鍵之處,故如能獲得收款帳戶之直接使用權限當係最佳選擇,而在未能直接取得收款帳戶之使用權限下,亦當須確保具帳戶使用權限者能確實依詐欺集團指示為之,不致通報渠等犯罪,假如參與款項傳遞者對不法情節毫不知情,甚至將款項私吞,抑或突發現係從事違法之詐騙及洗錢工作,更有可能為自保而向檢警或銀行人員舉發,導致詐騙計畫功虧一簣,則詐欺集團指揮之人非但無法取得詐欺所得,甚且牽連集團其他成員面臨遭查緝之風險,衡情詐欺犯罪者實無可能派遣對詐騙及洗錢行為毫無所悉者,擔任收受及傳遞款項之重要工作。而被告陳勁瑋配合開立百福公司並依指示操作百福公司帳戶內款項等行為過程,有以上諸多明顯可疑及可議之處,實當為親身參與其中之被告陳勁瑋可得察覺及知悉,處處均顯現「Erica」不願使用自己或其切身親屬者名義之帳戶,寧願以網路管道請認識不久之網友即被告陳勁瑋開設公司、申辦帳戶,用以收取來源不明之款項,再以無實際營運之百福公司進行黃金買賣,以公司商業交易之外觀購得黃金,所購得之黃金亦任憑他人輕易取走,因而產生掩飾金流本質、來源及去向之結果,則從被告陳勁瑋對諸多疑點不多加追問或求證,及毫不遲疑配合之態度,益徵被告陳勁瑋對於其所參與之行為分工,當有所預見且有參與之意願,本案詐欺集團始會信任由被告陳勁瑋承擔收受及轉手特定犯罪所得之任務,被告陳勁瑋主觀上具分工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犯行犯意,堪可認定。
⒌綜上所述,被告陳勁瑋及辯護意旨所辯均非可採,被告陳勁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洪豐瑞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洪豐瑞於偵查中供稱:伊去過影片中的地點(即理想金公司)2次,帶伊去的人要伊穿他們準備的衣服,對方拿已經準備好的文件給伊簽名,伊沒有拿走桌上擺放的黃金等語(附錄三、壹、十四、㈡);於本院中供稱:對方說要帶伊去一個地方,說不會害伊,要伊換衣服,並在文件上簽名等語(附錄三、壹、十四、㈥),並有經被告洪豐瑞簽名、按捺指印之領貨委託書附卷可參。而被告洪豐瑞既坦承僅係到場簽名、拍照,並未實際領得所簽收之黃金,足徵被告洪豐瑞知悉上開拍攝領取黃金之照片僅係徒設形式,對方係借用其名義擔任人頭,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並躲避查緝,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洪豐瑞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詐欺正犯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為詐騙、洗錢工具之事,在社會上已屢見不鮮,自無不知之理。是徵以卷附事證,被告洪豐瑞既非無常識之人,明知並未取得所簽收之黃金,當可預見對方要求其出具身分證件、簽署內容不實之領貨委託書,當有容任他人利用其身分為製作金流斷點,而有共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主觀上具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五、事實四部分上開事實欄四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尚融於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與名稱「老沈(北大金屬)」之LINE對話紀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111年1月至112年12月)、理想金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登記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7日函-理想金公司准予變更登記事項及附件在卷可參(參附錄四、貳),足認被告楊尚融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六、法律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⒈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陳乃碩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原規定洗錢行為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修正後之第2條第1款則規定洗錢行為則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而本案被告陳乃碩等人以人頭帳戶所收取告訴人遭詐騙之款項後,將之用以購買虛擬貨幣或黃金,再任由他人取走黃金以輾轉交付他人,業已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在修正前後都屬於洗錢行為,其法律變更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後變更條次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此規定雖係對法院裁量諭知「宣告刑」所為之限制,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5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78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楊致辰、林書楷、陳郁儒、楊尚融、陳勁瑋、洪豐瑞所犯「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等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是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陳乃碩等人較為有利。至被告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所犯「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條第3項規定之量刑區間為2月以上5年以下,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量刑區間為6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
⑶復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陳郁儒、甘曜瑄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但並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是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增加減刑之要件,明顯不利於上開被告,應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較為有利。至被告楊致辰、林書楷、楊尚融、鄧如茵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否認洗錢犯行,無論修正前、後均無法減刑,其法律變更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⑷綜上,修正前、後之洗錢防制法各自有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綜合比較新、舊法主刑輕重、自白減刑之要件等相關規定後,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陳郁儒縱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予以自白減輕,其法定最重刑仍高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因認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楊致辰、林書楷、陳郁儒、楊尚融、陳勁瑋、洪豐瑞等人,爰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至被告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則以一體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為有利。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陳乃碩等人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惟該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修正並未變更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僅係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並刪除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同條例第6條之1,並將項次及文字修正,且強制工作部分之規定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是修法僅就失效部分明文刪除,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又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將該條之第1項減刑之規定限縮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適用,經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㈡論罪
⒈行為人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之犯行,應僅就首次之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又犯罪之著手實行,以行為人依其主觀認知或犯罪計畫,而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而言。於以詐欺集團中由部分成員致電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予集團中擔任車手之成員,或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再由擔任車手之成員提領,此各階段由多人縝密分工始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其詐欺行為之著手,應為集團成員致電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時;至行為人因而陷於錯誤,給付財物或匯入人頭帳戶,及車手提領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則分別為詐欺犯行之既遂,及完成詐欺之最後關鍵行為。是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繼續中,先後為多次加重詐欺犯行,究以何者為首次犯行,自應依著手行為之先後順序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陳乃碩等人於本案起訴前並無因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遭起訴之紀錄,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陳乃碩等人於本案中之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自應同時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⒉事實欄一部分
⑴核被告陳乃碩就附表A編號1、被告葉建宏就附表B編號1、被告葉建亨就附表C編號1、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2、被告賀子維就附表E編號2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⑵核被告陳乃碩就附表A編號2、被告葉建宏就附表B編號2、被告葉建亨就附表C編號2、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3、被告賀子維就附表E編號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事實欄二部分
⑴核被告楊致辰就附表F編號1、被告林書楷就附表G編號1、被告陳郁儒就附表H編號1、被告楊尚融就附表I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⑵核被告陳乃碩就附表A編號3、被告葉建宏就附表B編號4、被告葉建亨就附表C編號3、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4、被告楊致辰就附表F編號2、被告林書楷就附表G編號2、被告陳郁儒就附表H編號2、被告楊尚融就附表I編號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⑶核被告鄧如茵就附表J編號1、被告莊松霖就附表K編號1、被告甘曜瑄就附表L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⒋事實欄三部分核被告楊尚融就附表I編號3、被告陳勁瑋就附表M編號1、被告洪豐瑞就附表N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⒌事實欄四部分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楊尚融就附表I編號4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㈢併辦部分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4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卷一第215頁,被告楊尚融、莊松霖、葉建亨,下稱併辦1)、以113年度偵字第401號、第32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卷一第237頁,被告鄧如茵,下稱併辦2)、以113年度偵字第354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卷一第337頁,被告甘曜瑄,下稱併辦3)、以113年度偵字第500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卷二第279頁,被告葉俊德,下稱併辦5)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卷一第367頁、被告莊松霖,下稱併辦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併辦2部分檢察官僅移送併辦被告鄧如茵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所涉犯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洗錢犯行,附此敘明。
⒉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4年度偵字第57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本院卷三第413頁,被告楊尚融,下稱併辦6),因上開併辦部分係於本案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7日新北檢永福114偵5712字第1149010924號函上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查,是上開併辦部分即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圍,自應依檢察官請求於當事人提起上訴時,併送上級審理。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被告陳乃碩等人擔任收受詐騙特定犯罪所得及洗錢之任務,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彼此分工,顯見本案詐騙確係在其等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就前揭事實欄一、二所載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及本案共同被告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勁瑋、洪豐瑞、楊尚融及「Erica」、「Erica」表弟等人就事實欄三所載犯行,及被告楊尚融與沈O祥間就事實欄四所載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罪數
⒈被告陳乃碩等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先後多次將指定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陳乃碩等人分數次提領款項,各係侵害告訴人、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以一罪論。
⒊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乃碩等人所為上開犯行係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甘曜瑄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幫助犯所減輕之刑,遞減輕之。
⒊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陳郁儒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但經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後,其等並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自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或於量刑時併予斟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⒋被告陳乃碩、賀子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詐欺罪,然其等尚未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自未能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⒌另被告陳乃碩於偵查中雖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然於本院審理中改口否認,自無從修正前組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之適用,併此說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陳乃碩、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楊致辰、林書楷、陳郁儒均正值壯年,卻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分別為如事實欄一、二之犯罪分工,使如附表一、二之各告訴人遭詐騙而蒙受財產損失,並妨害交易秩序,製造金流斷點,所為實非可取,應嚴予非難;而被告陳勁瑋亦值青壯,竟以百福公司負責人名義收取犯罪所得,被告洪豐瑞自甘擔任人頭出面領取黃金;被告楊尚融具有理化及金融專業,竟配合詐欺集團進行洗錢,並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他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被告鄧如茵、莊松霖、甘曜瑄於本案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不僅造成執法機關查緝困難,復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助長社會詐騙財產風氣,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各被告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等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等於偵查、審理中就被訴事實承認或否認之態度(詳參附錄一至四),本案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詐欺集團分工及階層,以被告陳乃碩負責統籌、指派工作最高,被告陳郁儒媒介詐欺集團與理想金公司以假黃金買賣洗錢次之,擔任轉帳手及車手之被告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楊致辰、林書楷最低,並參酌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及告訴人對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至N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附表I編號4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J、K、L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另為貫徹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使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參以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罪名相同、手段相類、時間相近,各該犯罪罪質、犯罪態樣及罪責重複非難之程度顯較為高等整體綜合評價,及被告陳乃碩犯後配合檢警偵辦,並坦承大部分犯行,綜合審酌被告前揭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各被告所犯罪之次數,及對其施以矯正教化之必要性,合併量處如附表A至I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七、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至於犯罪成立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及罪責之原則,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其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之;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倘有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採取共同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陳乃碩於偵查中供稱:盤口去騙被害人,被害人將錢轉到人頭帳戶,人頭帳戶再將錢轉到理想金公司,理想金公司扣掉16%費用,剩下的款項轉購買泰達幣轉到盤口的冷錢包。16%中理想金公司分到10%,1%是陳郁儒的介紹費,賀子維的報酬是總流水的0.5%,伊獲利是提領金額的2%。葉俊德、葉建亨獲利是每天5000元,不管領多少錢等語(附錄一、壹、一、㈣);被告葉建宏於偵查中供稱:112年6月至8月,劉O均給伊一支IPHONE手機,說要伊幫忙轉博弈的水錢,會給伊0.3-0.5%,總共給伊3、4萬元等語(附錄二、壹、二、㈢);被告賀子維於偵查中供稱:伊幫陳乃碩轉帳,獲得報酬14900元等語(附錄一、壹、五、㈢);被告林書楷於偵查中供稱:陳乃碩請伊幫忙跑腿,一趟3000元等語(附錄二、壹、七、㈤)。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於偵查中雖否認有獲得報酬。但證人葉建亨於偵查中證稱:伊領款薪水是劉O均交給葉俊德,葉俊德再轉交給伊,葉俊德也有做一樣的事,薪水應該跟伊差不多等語(附錄二、壹、三、㈢);被告陳乃碩於偵查中證稱:楊致辰、林書楷幫伊跑腿,伊每次給3000元等語(附錄
二、壹、一、㈨),足認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綜上,本案被告陳乃碩之犯罪所得約71萬6,099元(計算式:附表一「遭騙金額」欄總額546萬8,085元+附表二「遭騙金額」欄總額3,033萬6,875元=3,580萬4,960元,3,580萬4,960x0.02,元以下捨去)、被告葉建宏犯罪所得3萬元、被告葉建亨之犯罪所得5萬元(每次5,000元,附表一提領3次,再以被告莊松霖代理人身分領取黃金7次)、被告葉俊德之犯罪所得2萬元(依被告陳乃碩供述其每次報酬5,000元,於附表一提領1次,並於附表二以同案被告陳O戎代理人身分領取黃金3次)、被告賀子維之犯罪所得1萬4,900元、被告楊致辰犯罪所得2萬1,000元(每次3,000元,共以被告鄧如茵代理人身分領取黃金7次)、被告林書楷犯罪所得1萬2,000元(每次3,000元,共以被告甘曜瑄代理人身分領取黃金4次)、被告陳郁儒之犯罪所得約30萬3,368元(計算式:附表二「遭騙金額」欄總額3033萬6875元x0.01,元以下捨去)、被告楊尚融之犯罪所得601萬3,666元(計算式:附錄五簽收黃金總價6,013萬6,660元總和x0.1,元以下捨去),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迄未繳回,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另被告行為後,本次修正業將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移列至第25條,並就原第18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此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本件犯行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被告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除被告陳乃碩等人所自陳其取得如上之報酬外,並已將款項上繳詐騙集團成員,故如對其沒收詐騙正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⒌被告楊尚融就事實欄四部分,惟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自身因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對被告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至於因被告之犯行而得以逃漏營業稅之營業人(即公司),固可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稅捐稽徵機關本於相關法律上之規定,自得予以依法追繳稅款並罰鍰,是以此方式達到剝奪犯罪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此與刑事案件之一般被害人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其損害之情形有別,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公司補稅部分,已分期繳還等語,是若本案再對營業人宣告沒收或追徵所逃漏稅捐之利益之價額,顯使營業人受有雙重負擔,衡酌程序耗費、訴訟經濟與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之結果,仍能達到營業人不應保有不法利益之同一目的,故認此部分有過苛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營業人所因此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7、20、22、25、26、34,附表五編號1至5、16、17、21至23、28至31、33、36至42、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屬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詐欺犯罪,供被告陳乃碩等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葉建宏、賀子維擔任轉帳手,被告葉俊德擔任提款車手,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由同案被告陳乃碩指示被告葉建宏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時間,將葉O明、黃O棉遭訛詐所匯入款項,由第三層人頭帳戶轉入第四層人頭帳戶;由被告賀子維於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時間,將邱O忠、張O森遭訛詐所匯入款項,由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再由被告葉俊德提領後轉交同案被告陳乃碩,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因認被告葉建宏就附表B編號3部分、被告賀子維就E編號1部分、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1部分,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被告葉建亨、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擔任提款兼領取黃金之車手,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事實欄二、附表二所示時間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陳乃碩或陳郁儒直接指派,或透過被告葉建亨指派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等車手,持車主簽署之黃金買賣契約,假意向理想金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楊尚融取得購買黃金,要求鄧如茵等車主錄影後,再將黃金交回理想金公司,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因認被告葉建亨就附表C編號4部分、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5部分、被告楊致辰就附表F編號3部分、被告林書楷就附表G編號3部分、被告陳郁儒就附表H編號3部分、被告楊尚融就附表I編號5部分,均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經被告陳乃碩指示被告葉建宏、賀子維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層轉入第三層、第四層人頭帳戶後,由車手被告葉建宏、葉俊德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領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各編號行為人詳如附表一「行為人」欄所載),遍查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葉建宏就附表B編號3部分、被告賀子維就附表E編號1部分、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1部分犯行,與其餘被告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㈡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51所示時間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該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陳乃碩或陳郁儒直接指派,或透過被告葉建亨指派被告葉俊德、楊致辰、林書楷等車手,持車主簽署之黃金買賣契約,假意向理想金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楊尚融領取所購買黃金,其中被告葉建亨係人頭莊松霖之代領人、被告葉俊德是人頭鼎有國際有限公司之代領人、被告楊致辰是人頭鄧如茵之代領人、被告林書楷是人頭甘曜瑄之代領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遍查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葉建亨就附表C編號4部分、被告葉俊德就附表D編號5部分、被告楊致辰就附表F編號3部分、被告林書楷就附表G編號3部分犯行,與其餘被告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㈢另附表二編號7、51部分,被害人吳OO清、黃O良遭詐騙之款項,經被告陳乃碩指示車手即被告葉建宏轉帳後,由不詳車手領出,並未向理想金公司購買黃金,被告楊尚融、陳郁儒自無此部分起訴書所載之犯嫌。
㈣從而,被告葉建宏、葉建亨、葉俊德、賀子維、楊致辰、林書楷、陳郁儒、楊尚融被訴上開部分犯嫌尚屬不能證明,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郁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事實欄一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手段 被害人 匯款時間 遭騙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 人頭帳戶 轉匯 時間、金額 第二層 人頭帳戶 轉匯 時間、金額 第三層 人頭帳戶 轉匯 時間、金額 第四層 人頭帳戶 行為人 提領時、地 1 葉O明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17日9時50分 151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豪) 112年8月17日10時16分,轉匯9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恩) 112年8月17日10時23分,轉匯9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霖) ⒈112年8月17日10時29分,轉匯40萬元 ⒉112年8月31日13時54分,轉匯50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鮑○霖) 陳乃碩(指揮)、葉建宏(轉帳)、葉建亨(提領) ⒈112年8月17日10時41分、43分、44分、45分、47分,在萊爾富超商○○○○店(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元 ⒉112年8月31日14時3分、4分、6分、7分、9分,在○○○○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元 2 黃O棉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31日13時16分 20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賢) 112年8月31日13時30分,轉匯199萬8,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軒) 112年8月31日13時49分,轉匯199萬8,000元 112年8月31日13時54分,轉匯5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甯○渝) 陳乃碩(指揮)葉建宏(轉帳)、葉俊德(提領) ⒈112年8月31日14時9分、11分,在全家超商○○○○店(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提領10萬、10萬元 ⒉112年8月31日14時13分、15分、17分,在萊爾富超商○○○○店(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元 112年8月31日13時55分,轉匯5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粘○益) 陳乃碩(指揮)葉建宏(轉帳)、葉建亨(提領) 112年8月31日14時11分、12分、13分、15分、16分,在全聯○○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元 112年8月31日13時56分,轉匯49萬8,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笛) 陳乃碩(指揮)葉建宏(轉帳)、葉俊德(提領) 112年8月31日14時2分、3分、5分、6分、7分,在全家超商○○○○店(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98000元 3 邱O忠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 5日11時 18分 30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軒) 112年9月5日11時37分,轉匯3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霖) ⒈112年9月5日11時42分,轉匯35萬元 ⒉112年9月5日11時53分,轉匯1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粘○益) x x 陳乃碩(指揮)賀子維(轉帳)、葉建亨(提領) 112年9月5日11時47分、48分、50分、51分,同日12時22分、23分,在萊爾富超商○○○○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5萬、10萬、5萬元 4 張O森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1時37分 165萬 8,085元 112年9月5日11時51分,轉匯162萬8,085元 112年9月5日11時54分,轉匯5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笛) 陳乃碩(指揮)賀子維(轉帳、葉俊德(提領) 112年9月5日12時30分、32分、33分、35分、39分,在全家超商○○○○店(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元 112年9月5日11時57分,轉匯5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甯○渝) 112年9月5日12時20分、21分、22分、23分、27分,在全聯○○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10萬元 112年9月5日11時59分,轉匯47萬8,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鮑○霖) 陳乃碩(指揮)賀子維(轉帳、葉建亨(提領) 112年9月5日12時24分、26分、27分、28分、30分,在萊爾富超商○○○○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提領10萬、10萬、10萬、10萬、7萬8,000元
附表二:事實欄二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手段 被害人 匯款時間 遭騙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 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 金額(新臺幣)或提領時、地、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 人頭帳戶 行為人 1 范○宸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28日12時53分 2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112年8月29日14時6分,轉出3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林書楷(領黃金)、楊尚融、甘曜瑄(幫助) 2 林○雄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28日14時19分 10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112年8月28日14時32分,轉出10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林書楷(領黃金)、楊尚融、甘曜瑄(幫助) 3 劉O足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28日15時7分 3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112年8月29日14時6分,轉出3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林書楷(領黃金)、楊尚融、甘曜瑄(幫助) 4 羅O瑛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29日11時11分 3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8月29日11時27分,轉出13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5 施O斌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30日12時5分 4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112年8月30日13時10分,轉出8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林書楷(領黃金)、楊尚融、甘曜瑄(幫助) 6 劉O梅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30日12時58分 4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112年8月30日13時41分,轉出3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林書楷(領黃金)、楊尚融、甘曜瑄(幫助) 7 吳OO清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30日15時26分 39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轉帳銷戶 陳乃碩(指揮)、葉建宏(轉帳)、甘曜瑄(幫助) 8 李O均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8月31日9時6分 2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甘曜瑄) 112年8月31日13時,轉出1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林書楷(領黃金)、楊尚融、甘曜瑄(幫助) 9 曹O傑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日9時4分 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1日9時15分,轉出1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0 吳O誼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日9時7分 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1日9時15分,轉出1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 周O榮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日9時13分 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1日9時15分,轉出1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2 林O蓮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日9時32分 3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1日10時,轉出5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3 吳O琦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日10時40分 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⒈112年9月1日12時27分,轉出30萬元 ⒉112年9月4日13時39分,轉出20萬元 ⒊112年9月4日9時24分,轉出8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4 邵O君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9時1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4日9時24分,轉出8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1日9時3分 10萬元 112年9月5日8時57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0時35分,轉出155萬元 112年9月5日8時59分 10萬元 112年9月6日8時56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6日9時49分,轉出9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同上 112年9月6日8時57分 10萬元 15 邱O瑄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9時30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4日11時29分,轉出8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4日9時33分 10萬元 112年9月5日8時52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5日10時9分,轉出88萬元 112年9月5日8時53分 10萬元 16 許O森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9時50分 26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4日11時44分,轉出86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7 邱O芬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10時42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⒈112年9月4日11時44分,轉出86萬元 ⒉112年9月5日10時9分,轉出88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7日10時48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7日14時,轉出2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8 傅O豪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11時51分 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4日13時39分,轉出2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6日9時3分 10萬元 112年9月6日9時49分,轉出92萬元 19 廖O琴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14時3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4日20時14分,轉出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5日9時9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5日10時9分,轉出88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8日9時9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8日11時3分,轉出8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同上 112年9月11日9時50分 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1日10時19分,轉出7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同上 20 蔡O豐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9時29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0時35分,轉出15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5日9時39分 10萬元 112年9月5日9時41分 5萬元 112年9月6日9時17分 10萬元 112年9月6日10時40分,轉出125萬元 112年9月6日9時18分 10萬元 21 陳O儀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0時10分 6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0時35分,轉出15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11日11時42分 40萬元 112年9月11日11時43分,轉出100萬元 22 陳O玉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0時20分 6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5日10時56分,轉出7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6日10時47分、49分、58分、59分 合計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6日14時5分,轉出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8日9時45分、47分、49分、50分、10時54分、56分、58分、58分 合計4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8日11時3分,轉出8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23 許○筑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1時11分 4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5日11時37分,轉出124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5日11時12分 2萬元 24 顏O磊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1時25分 3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3時42分,轉出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6日11時39分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6日14時5分,轉出50萬元 112年9月12日12時12分 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2時14分,轉出100萬元 25 張O紳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2時47分 5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3時42分,轉出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5日12時49分 5萬元 112年9月11日12時39分 5萬元 112年9月12日11時19分,轉出139萬元 112年9月11日13時3分 5萬元 26 張○章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4時24分 5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5時28分,轉出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11日10時26分 50萬元 112年9月11日11時43分,轉出100萬元 27 黃O瑜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5日11時17分 10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5日11時37分,轉出124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6日10時28分 5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⒈112年9月6日10時40分,轉出125萬元 ⒉112年9月8日12時36分,轉出65萬元 ⒊112年9月8日14時9分,由葉建亨在萊爾富超商蘆洲永平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2萬元 ⒋同日14時10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2萬元 ⒌同日14時12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1萬元 ⒈⒉ 轉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⒊⒋⒌ X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葉建亨(領款)、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8日11時11分 25萬元 28 張O婷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6日9時35分 2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6日9時49分,轉出9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29 蔡O康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6日 9時38分 15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6日10時40分,轉出12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30 吳O真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6日12時37分 4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6日14時5分,轉出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31 王O霖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6日12時41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6日10時40分,轉出12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32 林O諺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6日12時41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6日13時15分,轉出3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亨(提款)、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⒈112年9月7日12時29分,由葉建亨在萊爾富超商蘆洲永平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2萬元 ⒉同日12時30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2萬元 ⒊同日12時32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2萬元 ⒋同日12時33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2萬元 ⒌同日12時34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2萬元 x 33 許O瑛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7日9時16分 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7日9時52分,轉出13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12日11時7分 9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1時19分,轉出139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34 韓O蓁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日9時8分 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7日9時52分,轉出13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尚融、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4日9時15分 12萬元 112年9月5日8時52分 18萬元 112年9月7日9時35分 17萬元 35 陳O均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7日9時46分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松霖) 112年9月7日9時52分,轉出132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黃金)、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莊松霖(幫助) 112年9月7日9時48分 5萬元 112年9月11日13時28分 5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時19分,轉出139萬元 112年9月11日13時39分 5萬元 112年9月11日13時44分 5萬元 36 賴O玲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7日13時47分 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7日14時,轉出2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12日11時34分 30萬元 112年9月12日12時14分,轉出100萬元 37 周O絹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8日 9時47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8日 11時3分,轉出8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11日8時56分 10萬元 112年9月11日10時19分,轉出75萬元 38 柯O星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8日 11時32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8日12時36分,轉出6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建亨(領款)、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⒈112年9月8日14時9分,由葉建亨在萊爾富超商○○○○門市(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提領2萬元 ⒉同日14時10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2萬元 ⒊同日14時12分,由葉建亨在同一超商提領1萬元 x 112年9月5日 10時36分 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5日13時42分,轉出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39 潘O敏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1日8時59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1日10時19分,轉出7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40 鄭O財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1日9時34分 15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1日10時19分,轉出7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41 蔡O鈞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1日9時36分 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1日10時19分,轉出7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12年9月12日8時59分 20萬元 112年9月12日11時19分,轉出139萬元 42 黃O梅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1日10時44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1日11時43分,轉出10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43 林O昌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20時3分 5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4日20時14分,轉出5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12年9月12日11時57分 10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2時14分,轉出10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44 張O瑜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2日12時48分 7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3時9分,轉出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楊致辰(領黃金)、楊尚融、鄧如茵(幫助) 45 王O生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5日10時53分 3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⒈112年9月25日13時41分,轉出100萬元 ⒉同日13時51分,轉出99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俊德(領黃金)、楊尚融 46 冉O珍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5日11時39分 15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⒈112年9月25日13時41分,轉出100萬元 ⒉同日13時51分,轉出99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俊德(領黃金)、楊尚融 47 王O秋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5日13時12分 74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⒈112年9月25日13時41分,轉出100萬元 ⒉同日13時51分,轉出99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俊德(領黃金)、楊尚融 48 張O琦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6日9時38分 49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112年9月26日12時30分,轉出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俊德(領黃金)、楊尚融 49 吳O珠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6日10時7分 30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112年9月26日12時30分,轉出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俊德(領黃金)、楊尚融 50 陳O英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6日14時 30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112年9月26日14時38分,轉出16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陳乃碩(指揮)、陳郁儒(聯繫)、葉建宏(轉帳)、葉俊德(領黃金)、楊尚融 51 黃O良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27日12時30分 16萬687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鼎有國際有限公司) 不詳車手領出 陳乃碩(指揮)、葉建宏(轉帳) 52 林○彥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12日9時10分 9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1時19分,轉出139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併辦2 鄧如茵(幫助) 53 彭○慶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9月4日9時39分、42分、43分 合計3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4日11時29分,轉出8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併辦2 鄧如茵(幫助) 54 范○珍 (提告) 假網拍 112年9月12日9時46分 1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112年9月12日11時19分,轉出139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理想金公司) 併辦2 鄧如茵(幫助) 55 周○梅 (提告) 假投資 112年9月12日13時35分 20萬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如茵) 不詳車手領出 併辦2 鄧如茵(幫助)
附表三:事實欄三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手段 匯款時間 及遭騙金額 第一層 人頭帳戶 轉匯時間、 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 人頭帳戶 行為人 1 吳O德 (提告) 投資詐欺 12年8月23日14時2分、200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百福批發有限公司) ⒈112年8月23日14時37分,轉出200萬元 ⒉112年8月23日14時39分,轉出100萬元 ⒊112年8月24日10時4分,轉出200萬元 ⒋112年8月24日10時5分,轉出100萬元 ⒌112年8月25日9時5分,轉出200萬元 ⒍112年8月25日9時6分,轉出100萬元 ⒎112年8月26日8時43分,轉出200萬元 ⒏112年8月26日8時44分,轉出100萬元 ⒐112年8月27日9時7分,轉出200萬元 ⒑112年8月27日9時8分,轉出100萬元 ⒒112年8月28日9時6分,轉出200萬元、100萬元 ⒓112年8月29日8時18分,轉出20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陳勁瑋(轉帳、領黃金)、洪豐瑞(領黃金)、楊尚融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是否沒收 1 IPHONE 14 PRO MAX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賀子維 是 2 IPHONE 7 PLUS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賀子維 是 3 IPHONE 15 PRO MAX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陳乃碩 是 4 IPHONE 13 PRO MAX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陳乃碩 是 5 1000元鈔票 7張 陳乃碩 否 6 商用本票 1張 陳乃碩 否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是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乃碩)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否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乃碩)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否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否 11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乃碩)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否 12 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否 13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陳乃碩 否 14 鋁棒 3支 陳乃碩 否 15 開山刀 3把 陳乃碩 否 16 西瓜刀 1把 陳乃碩 否 17 噴淚瓦斯槍 1把 陳乃碩 否 18 手銬(含鑰匙) 1副 陳乃碩 否 19 彈匣 1個 陳乃碩 否 20 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文件 1批 陳乃碩 是 2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俊德)存摺 1本 葉俊德 否 22 IPHONE 13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葉俊德 是 23 1000元鈔票 16張 葉俊德 否 24 尖刀 1把 葉俊德 否 25 IPHONE 15 PRO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葉建亨 是 26 IPHONE 手機 1支 葉建亨 是 2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建亨)存摺 1本 葉建亨 否 28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建亨)存摺 1本 葉建亨 否 2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建亨)存摺 3本 葉建亨 否 30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建亨)存摺 1本 葉建亨 否 31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建亨)提款卡 1張 葉建亨 否 32 淡水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建亨)存摺 1本 葉建亨 否 33 開山刀 1把 葉建亨 否 34 IPHONE 11 PRO MAX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葉建宏 是 35 戒指刀 1枚 葉建宏 否 36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葉建宏 否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是否沒收 1 IPHONE 14 PRO手機 1支 陳郁儒 是 2 IPHONE 11 PRO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陳郁儒 是 3 SAMSUNG Galaxy A14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陳郁儒 是 4 ASUS筆記型電腦 1部 陳郁儒 是 5 APPLE筆記型電腦 1部 陳郁儒 是 6 IPHONE XS MAX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葉俊德 否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楊致辰 否 9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2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3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4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5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楊致辰 否 16 IPHONE 15 PRO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楊致辰 是 17 IPHONE 13 手機 1支 楊致辰 是 18 1000元鈔票 11張 楊致辰 否 19 鋼珠槍(含彈匣) 1把 楊致辰 否 20 辣椒槍 1把 楊致辰 否 21 SAMSUNG手機 1支 楊致辰 是 22 IPHONE XS手機 1支 楊致辰 是 23 鍾秉叡之國民身分證 1張 楊致辰 是 24 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空白) 1份 楊尚融 否 25 理想金公司統一發票 2份 楊尚融 否 26 理想金公司大小章及統編章 3個 楊尚融 否 27 理想金公司買賣合約 1份 楊尚融 否 28 REALME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楊尚融 是 29 REALME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楊尚融 是 30 鉛製模具 1盒 楊尚融 是 31 飾品模具 1盒 楊尚融 是 32 鍍金樣品 3盒 楊尚融 否 33 鉛製樣品 2盒 楊尚融 是 34 電腦主機(含線材) 1組 楊尚融 否 35 筆記型電腦(含線材) 1組 楊尚融 否 36 理想金公司契約 1批 范O虹 是 37 紅米NOTE 10手機 1支 鄧如茵 是 38 IPHONE 7手機 1支 鄧如茵 是 39 IPHONE 15 PRO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支 甘曜瑄 是 40 甘曜瑄提供之證據資料 (含行動電話通話明細、銀行交易明係、對話紀錄) 1份 甘曜瑄 是 41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1本 甘曜瑄 是 42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張 甘曜瑄 是 4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1張 甘曜瑄 否
附表六: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是否沒收 1 IPHONE 13 PRO手機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陳勁瑋 是
附表A:被告陳乃碩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參與組織) 陳乃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4(共3罪) 陳乃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51(共51罪) 陳乃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1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A編號1、2、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1萬6,0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4、7、20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B:被告葉建宏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參與組織) 葉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 葉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至4(共2罪) 葉建宏無罪。 4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51(共51罪) 葉建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1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B編號1、2、4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C:被告葉建亨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參與組織) 葉建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至4(共3罪) 葉建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4、9、10、11、12、13、14、15、16、17、18、19、22、23、24、27、28、30、32、33、34、35、38(共23罪) 葉建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3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3、5至8、20、21、25、26、29、31、36、37、39至51(共28罪) 葉建亨無罪。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C編號1、2、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26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D:被告葉俊德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 葉俊德無罪。 2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參與組織) 葉俊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 葉俊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45、46、47、48、49、50(共6罪) 葉俊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44、51(共45罪) 葉俊德無罪。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D編號2、3、4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E:被告賀子維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 賀子維無罪。 2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參與組織) 賀子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 賀子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E編號1、2、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4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F:被告楊致辰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4(參與組織) 楊致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5、17、19、20、21、22、24、25、26、27、29、31、32、33、35、36、37、38、39、40、41、42、43、44(共24罪) 楊致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4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13、16、18、23、28、30、34、45至51(共26罪) 楊致辰無罪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F編號1、2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6、17、21至23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G:被告林書楷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參與組織) 林書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3、5、6、8(共5罪) 林書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4、7、9至51(共45罪) 林書楷無罪。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G編號1、2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H:被告陳郁儒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參與組織) 陳郁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至6、8至50(共48罪) 陳郁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8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7、51(共2罪) 陳郁儒無罪。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H編號1、2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萬63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I:被告楊尚融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參與組織) 楊尚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2至6、8至50(共48罪) 楊尚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8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事實欄三、附表三(1罪) 楊尚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4 事實欄四 楊尚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7、51(共2罪) 楊尚融無罪。 應執行刑及沒收 上開附表I編號1、2、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1萬36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8至31、33、36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J:被告鄧如茵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4、15、17、19、20、21、22、24、25、26、27、29、31、32、33、35、36、37、38、39、40、41、42、43、44、52、53、54、55 鄧如茵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7、38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K:被告莊松霖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4、9、10、11、12、13、14、15、16、17、18、19、22、23、24、27、28、30、33、34、35 莊松霖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L:被告甘曜瑄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2、3、5、6、7、8 甘曜瑄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9至4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M:被告陳勁瑋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三、附表三(1罪) 陳勁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N:被告洪豐瑞
編號 事實 宣告刑 1 事實欄三、附表三(1罪) 洪豐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錄一:犯罪事實一證據清單(節錄)
壹、被告供述
一、陳乃碩(犯罪事實一、二)
(二)113.01.22.1619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6至10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9至14頁背面、113偵25421卷一第41至
53頁、113偵16541卷一第77至88頁、113偵25421卷二第6
58至680頁)
(三)113.01.23.0842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11至13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15至17頁背面、113偵16541卷一第89
至94頁、113偵25421卷一第54至59頁、113偵25421卷二
第682至692頁)
(四)113.01.23.1621偵訊-兼具結【承認指揮犯罪組織、洗錢
,否認加重詐欺】(113偵8753卷二第45至51頁)
(五)113.01.23.2220聲羈訊問【全部承認】(113偵8753卷二
第55-3至55-4頁背面)
(六)113.01.29.1500偵訊-兼具結(113偵8753卷二第79至85
頁)
(七)113.03.15.1530延押訊問【全部承認】(113偵8753卷二
第108至109頁)
(八)113.03.28.1320警詢(113偵8753卷二第112至115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一第17至24頁、113偵25421卷一第2
39至246頁)
(九)113.04.02.1008偵訊-兼具結(113偵8753卷二第125至13
2頁)
(十二)113.11.20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加重詐欺】(113金
訴1205卷二第67至70頁)
(十三)113.12.13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216至2
27頁)
(十四)114.1.8本院審理【承認加重詐欺、洗錢、否認指揮犯
罪組織】(113金訴1205卷三第132頁)
二、葉建宏(犯罪事實一、二)
(三)113.01.23.1800偵訊-兼具結【承認洗錢,否認詐欺、參
與組織】(113偵8753卷二第74至75頁背面)
(四)113.03.05.1021警詢(113偵14406卷三第1至6頁;另參1
13偵25421卷一第304至314頁)
(五)113.03.05.1735偵訊-兼具結(113偵14406卷三第25至27
頁背面)
(六)113.03.06.0015聲羈訊問【承認洗錢、詐欺、參與犯罪
組織】(113偵14406卷三第36至37頁背面)
(七)113.04.11.1106偵訊-兼具結(113偵14406卷三第81至83
頁)
(八)113.08.07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否認詐欺、參與犯罪組
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13至321頁)
(九)113.12.11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101至112
頁)
(十)114.1.8本院審理【承認加重詐欺、洗錢、否認參與犯罪
組織】(113金訴1205卷三第132頁)
三、葉建亨(犯罪事實一、二,有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9)
(二)113.01.23.0837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140至146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75至81頁背面)
(三)113.01.23.1738偵訊-兼具結【認洗錢、其他否認】(11
3偵8753卷二第69至71頁)
(四)113.02.20.1438偵訊【視訊】(113偵14406卷一第3至19
頁)
(五)113.03.06.1400警詢(113偵16541卷一第60至63頁;另
參113偵25421卷一第434至440頁、113偵25421卷二第624
至630頁)
(六)113.08.07本院準備【承認詐欺、洗錢,否認參與犯罪組
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13至321頁)
(七)113.12.13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207至211
頁)
(八)114.2.7本院審理【承認詐欺、洗錢、否認參與犯罪組織
】(113金訴1205卷三第379頁)
四、葉俊德(犯罪事實一、二,有併辦5:新北檢113偵50008)
(一)113.01.22.1653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85至89頁;另參
113偵18471第59至63頁)
(二)113.01.23.0932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90至92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64至66頁背面)
(三)113.01.23.1629偵訊-兼具結【認洗錢、其他否認】(11
3偵8753卷二第57至61頁)
(四)113.02.06.1556警詢(113偵50008併辦第11至20頁)
(五)113.02.29.1527警詢(113偵14406卷二第8至14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一第350至363頁)
(六)113.02.29.1923偵訊(113偵14406卷二第35至38頁)【
認洗錢、詐欺,其他否認】
(七)113.03.01.1130聲押訊問(113偵14406卷二第42-2至42-
9頁背面)
(八)113.03.07.1231警詢(113偵14406卷三第60至63頁背面
;另參113偵16541卷一第66至69頁背面、113偵25421卷
一第370至378頁、113偵25421卷二第636至643頁)
(九)113.03.07.1609偵訊(113偵14406卷三第72至73頁)
(十)113.04.02.1620偵訊(113偵14406卷三第77至79頁)
(十一)113.08.07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否認詐欺、參與犯罪
組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13至321頁)
(十二)113.11.13.1156偵訊【承認洗錢,否認詐欺】(113偵
50008併辦第337至339頁)
(十三)113.12.11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112至1
19頁)
(十四)114.1.8本院審理【承認洗錢,其餘否認】(113金訴1
205卷三第133頁)
五、賀子維(犯罪事實一)
(一)112.11.14.1616警詢(112偵78823卷第3至7頁背面;另
參113偵18471第25至29頁背面)
(二)112.11.15.0857警詢(112偵78823卷第8至10頁;另參11
3偵18471第30至32頁)
(三)112.11.15.1042偵訊-兼具結【認洗錢、加重詐欺、參與
犯罪組織】(112偵78823卷第56至63頁)
(四)112.11.15.1700聲羈訊問(112偵78823卷第69至71頁)
(五)112.11.29.1202警詢(113偵18471第33至39頁背面)
(六)113.01.05.1100延押訊問結【認洗錢、加重詐欺、參與
犯罪組織】(112偵78823卷第91至93頁)
(七)113.03.07.1608偵訊(112偵78823卷第98至100頁)
(九)113.10.16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加
重詐欺】(113金訴1205卷一第381至387頁)
(十)114.3.5本院審理【全部承認】(113金訴1205卷四第67
頁)
貳、告訴人、被害人事證(供述及非供述部分)
一、事實一(起訴書附表一)
(一)編號1:告訴人葉O明
⒈112.09.06.1233警詢(113偵18471第195至196頁背面;另參
113偵8753卷一第55至56頁背面)
⒉葉O明提供之存摺影本、轉帳紀錄、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
(113偵18471第197至215頁、113偵8753卷一第63頁背面至
68頁背面)
⒊葉O明報案相關資料(113偵18471第216至233頁)
(二)編號2:告訴人黃O棉
⒈112.09.21.2215警詢(113偵18471第171至172頁;另參113
偵8753卷一第69至70頁)
⒉黃O棉提供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匯款申請書、投資合作
契約、收據、轉帳憑證、存摺影本、詐欺集團成員LINE首
頁(113偵18471第173至191頁、113偵8753卷一第70頁背面
至79頁)
⒊黃O棉報案相關資料(113偵18471第192至193頁)
(三)編號3:告訴人邱O忠
⒈112.10.12.2148警詢(113偵18471第147頁及背面;另參112
他10213第6頁及背面、112偵78823卷第39頁背面至40頁)
⒉邱O忠提供之存款憑條、現儲憑證收據(113偵18471第148至
149頁)
⒊邱O忠報案相關資料(113偵18471第150至153頁)
(四)編號4:告訴人張O森
⒈112.09.06.1430警詢(113偵18471第156頁及背面;另參112
他10213第9頁及背面、112偵78823卷第43頁及背面)
⒉112.09.15.1722警詢(113偵18471第157至158頁;另參112
他10213第11至12頁、112偵78823卷第44至45頁)
⒊張O森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申請單(113偵18471第1
59至161頁)
⒋張O森報案相關資料(113偵18471第162至169頁)
參、非供述證據-本案起訴偵審卷證
一、(112他10213卷,事實一及附表一:告訴人邱O忠、張O森
)
(一)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IP位置,賀子維部分】(112他102
13第72至73頁)
(二)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26日偵辦假投資詐欺水房案偵查報
告【告訴人邱O忠、張O森】(112他10213第3至5頁背面
)
(三)附表一之告訴人邱O忠、張O森遭詐騙贓款流向圖(112他
10213第49頁)
(四)告訴人匯款及各層帳戶轉帳一覽表【邱O忠、張O森】(1
12他10213第50至52頁)
(五)鮑○霖之國泰世華商銀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2他10213第53至54頁)
(六)李○霖之永豐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112他10213第55至56頁;同卷第70頁)
(七)李○霖之永豐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銀登入IP紀
錄(112他10213第71頁及背面)
(八)楊○軒之兆豐國際商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2他10213第57至58頁)
二、(112偵78823卷,賀子維;事實一及附表一)
(一)楊○軒之兆豐國際商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12偵78823卷第14頁及背面)
(二)李○霖之永豐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登
入IP一覽表(112偵78823卷第15至16頁)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置、行動電話門號:賀子維部分
】(112偵78823卷第17至18頁)
(四)新北地院112年聲搜字2651號搜索票【賀子維】(112偵7
8823卷第22頁)
(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2年11月14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賀子維】(112偵78823卷第23
至25頁)
(六)賀子維遭扣押之iPhone 7 Plus勘察照片-備忘錄(112偵
78823卷第27頁及背面)
(七)賀子維遭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大
蝦」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8823卷第28至31頁)
(八)賀子維遭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貓
」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8823卷第32至33頁)
(九)賀子維遭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貓
仔群」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8823卷第34至35頁)
(十)賀子維遭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柳
白猿」、「已刪除的帳戶(DA)」、「雷豹」對話紀錄截
圖(112偵78823卷第36頁)
(十一)賀子維遭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
车」、「0」、對話紀錄截圖(112偵78823卷第86頁及
背面)
(十二)賀子維遭扣押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暱稱「F.」對
話紀錄截圖(112偵78823卷第87頁)
三、(113偵8753卷一,陳乃碩等;事實一及附表一)
(一)陳乃碩扣案手機蒐證照片(113偵8753卷一第10至19頁背
面)
(二)賀子維扣案手機對話截圖(113偵8753卷一第20至22頁背
面、23至28頁)
(三)被害人匯款一覽表及各層帳戶轉帳一覽表【被害人葉O明
、黃O棉】(113偵8753卷一第29至33頁、第115至118頁
、第164至167頁)
(四)被害人匯款一覽表及各層帳戶轉帳一覽表【被害人邱O忠
、張O森】(113偵8753卷一第34至37頁、第119至121頁
、第168至170頁)
(五)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126號搜索票【陳乃碩及處所等】
(113偵8753卷一第38頁)
(六)臺北市政府文山第二分局113年1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乃碩,○○區○○街址】(113偵8753卷
一第39至41頁)
(七)葉O明匯款帳戶金額一覽表及轉帳紀錄(113偵8753卷一
第57至63頁)
(九)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126號搜索票【葉俊德及處所等】
(113偵8753卷一第105頁)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1.22.1315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葉俊德】(113偵8753卷一第10
7至109頁)
(十二)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8.17至112.08.31、國泰
世華銀行,葉俊德】(113偵8753卷一第122至125頁)
(十三)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8.31、國泰世華銀行,葉
俊德】(113偵8753卷一第126至128頁)
(十四)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9.05、國泰世華銀行,葉
俊德】(113偵8753卷一第129至131頁)
(十五)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9.05、國泰世華銀行,葉
俊德】(113偵8753卷一第132至134頁)
(十七)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126號搜索票【葉建宏、葉建亨
及處所】(113偵8753卷一第152頁)
(十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7.22.104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葉建亨】(113偵8753卷一第154
至156頁)
(二十)勘察採證同意書【葉建亨:身體、iphone手機2支、○○
區○○街○巷○弄○號○樓、○-○○號車】(113偵8753卷一第
162頁)
(二一)轉帳水房詐欺集團組織圖(113偵8753卷一第163頁)
(二二)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葉O明、黃素錦匯入第一層帳戶黃
○豪、蔡○賢】(113偵8753卷一第164頁)、第一層帳
戶轉帳一覽表【黃○豪、蔡○賢轉入蔡沛恩、楊○軒】(
113偵8753卷一第165頁)、第二層帳戶轉帳一覽表【
蔡○恩、楊○軒轉入李○霖】(113偵8753卷一第166頁)
、第三層帳戶轉帳一覽表【李○霖轉入鮑○霖、甯○渝、
粘○益、周○笛】(113偵8753卷一第167頁)
(二三)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8.17-112.08.31、國泰世
華銀行,葉建亨】(113偵8753卷一第171至174頁)
(二四)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8.31、國泰世華銀行,葉
建亨】(113偵8753卷一第173至177頁)
(二五)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9.05、國泰世華銀行,葉
建亨】(113偵8753卷一第178至180頁)
(二六)調閱提領影像一覽表【112.09.05、國泰世華銀行,葉
建亨】(113偵8753卷一第181至183頁)
(二七)葉建亨遭扣押之iPhone 15 Pro手機、iPhone手機、si
m卡、存摺、提款卡等暨搜索現場照片(113偵8753卷
一第184至191頁)
(二八)葉建亨之手機勘察照片(113偵8753卷一第192至198頁
)
(二九)○-○○號、000-0000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13偵8753卷一第199至201頁)
四、(113偵8753卷二)
(一)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126號搜索票【葉建宏及處所等】
(113偵8753卷二第1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1.22.1355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葉建宏】(113偵8753卷二第13至15
頁)
(三)凱擘股份有限公司IP位置查詢資料(113偵8753卷二第22
頁)
(五)李○霖之永豐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基
本資料(113偵8753卷二第27至28頁)
(六)黃○豪之玉山商銀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基
本資料(113偵8753卷二第29至30頁)
(七)蔡○恩之玉山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基
本資料(113偵8753卷二第31至32頁)
(八)蔡○恩之玉山商銀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基本
資料(113偵8753卷二第33至34頁)
(九)楊○軒之兆豐國際商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13偵8753卷二第35頁)
(十)李○霖之永豐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IP一覽表
、交易明細(113偵8753卷二第36至37頁)
(十一)葉建宏遭扣押之物品照片(113偵8753卷二第38頁)
五、(113偵18471卷:事實一及附表一;告訴人葉O明、黃O棉
、邱O忠、張O森)
(一)被害人遭詐欺匯款及各層帳戶轉帳一覽表【邱O忠、張O
森】(113偵18471第88至90頁)
(二)鮑○霖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偵18471第91至92頁)
(三)楊○軒之兆豐商銀第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13偵18471第95至96頁背面、109至110頁)
(四)李○霖之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IP一覽表
【IP位置之用戶:賀○民】、交易明細、登入IP及PORT資
料(113偵18471第97至99頁、第106頁及背面)
(五)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置,用戶:賀○民】(113偵18471
第100頁)
(六)通聯調閱查詢單【賀子維】(113偵18471第101頁)
(十)蔡○賢之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113偵18471第113至114頁)
(十一)李○霖之永豐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IP一覽
表【IP位置之用戶:葉○嘉】、交易明細、登入IP及PO
RT資料(113偵18471第115至117頁)
(十二)凱擘股份有限公司IP位置查詢單【IP位置用戶:葉○嘉
】(113偵18471第118頁)
(十三)被害人遭詐欺匯款之各層帳戶轉帳一覽表【李杰霖帳
戶轉入鮑○霖、甯○渝、粘○益、周○笛】(113偵18471
第119、134頁)
(十八)甯○渝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偵18471第235至236頁背面)
(十九)周○笛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偵18471第237至238頁)
(二十)粘○益之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偵18471第239至240頁)
附錄二:犯罪事實二證據清單(節錄)
壹、被告供述
一、陳乃碩(犯罪事實一、二)
(二)113.01.22.1619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6至10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9至14頁背面、113偵25421卷一第41至
53頁、113偵16541卷一第77至88頁、113偵25421卷二第6
58至680頁)
(三)113.01.23.0842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11至13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15至17頁背面、113偵16541卷一第89
至94頁、113偵25421卷一第54至59頁、113偵25421卷二
第682至692頁)
(四)113.01.23.1621偵訊-兼具結【承認指揮犯罪組織、洗錢
,否認加重詐欺】(113偵8753卷二第45至51頁)
(五)113.01.23.2220聲羈訊問【全部承認】(113偵8753卷二
第55-3至55-4頁背面)
(六)113.01.29.1500偵訊-兼具結(113偵8753卷二第79至85
頁)
(七)113.03.15.1530延押訊問【全部承認】(113偵8753卷二
第108至109頁)
(八)113.03.28.1320警詢(113偵8753卷二第112至115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一第17至24頁、113偵25421卷一第2
39至246頁)
(九)113.04.02.1008偵訊-兼具結(113偵8753卷二第125至13
2頁)
(十二)113.11.20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加重詐欺】(113金
訴1205卷二第67至70頁)
(十三)113.12.13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216至2
27頁)
(十四)114.1.8本院審理【承認加重詐欺、洗錢、否認指揮犯
罪組織】(113金訴1205卷三第132頁)
二、葉建宏(犯罪事實一、二)
(三)113.01.23.1800偵訊-兼具結【承認洗錢,否認詐欺、參
與組織】(113偵8753卷二第74至75頁背面)
(四)113.03.05.1021警詢(113偵14406卷三第1至6頁;另參1
13偵25421卷一第304至314頁)
(五)113.03.05.1735偵訊-兼具結(113偵14406卷三第25至27
頁背面)
(六)113.03.06.0015聲羈訊問【承認洗錢、詐欺、參與犯罪
組織】(113偵14406卷三第36至37頁背面)
(七)113.04.11.1106偵訊-兼具結(113偵14406卷三第81至83
頁)
(八)113.08.07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否認詐欺、參與犯罪組
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13至321頁)
(九)113.12.11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101至112
頁)
(十)114.1.8本院審理【承認加重詐欺、洗錢、否認參與犯罪
組織】(113金訴1205卷三第132頁)
三、葉建亨(犯罪事實一、二,有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9)
(二)113.01.23.0837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140至146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75至81頁背面)
(三)113.01.23.1738偵訊-兼具結【認洗錢、其他否認】(11
3偵8753卷二第69至71頁)
(四)113.02.20.1438偵訊【視訊】(113偵14406卷一第3至19
頁)
(五)113.03.06.1400警詢(113偵16541卷一第60至63頁;另
參113偵25421卷一第434至440頁、113偵25421卷二第624
至630頁)
(六)113.08.07本院準備【承認詐欺、洗錢,否認參與犯罪組
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13至321頁)
(七)113.12.13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207至211
頁)
(八)114.2.7本院審理【承認詐欺、洗錢、否認參與犯罪組織
】(113金訴1205卷三第379頁)
四、葉俊德(犯罪事實一、二,有併辦5:新北檢113偵50008)
(一)113.01.22.1653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85至89頁;另參
113偵18471第59至63頁)
(二)113.01.23.0932警詢(113偵8753卷一第90至92頁背面;
另參113偵18471第64至66頁背面)
(三)113.01.23.1629偵訊-兼具結【認洗錢、其他否認】(11
3偵8753卷二第57至61頁)
(四)113.02.06.1556警詢(113偵50008併辦第11至20頁)
(五)113.02.29.1527警詢(113偵14406卷二第8至14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一第350至363頁)
(六)113.02.29.1923偵訊(113偵14406卷二第35至38頁)【
認洗錢、詐欺,其他否認】
(七)113.03.01.1130聲押訊問(113偵14406卷二第42-2至42-
9頁背面)
(八)113.03.07.1231警詢(113偵14406卷三第60至63頁背面
;另參113偵16541卷一第66至69頁背面、113偵25421卷
一第370至378頁、113偵25421卷二第636至643頁)
(九)113.03.07.1609偵訊(113偵14406卷三第72至73頁)
(十)113.04.02.1620偵訊(113偵14406卷三第77至79頁)
(十一)113.08.07本院準備【承認洗錢,否認詐欺、參與犯罪
組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13至321頁)
(十二)113.11.13.1156偵訊【承認洗錢,否認詐欺】(113偵
50008併辦第337至339頁)
(十三)113.12.11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112至1
19頁)
(十四)114.1.8本院審理【承認洗錢,其餘否認】(113金訴1
205卷三第133頁)
六、楊致辰(犯罪事實二)
(二)113.03.14.1014警詢(113偵16541卷二第5至10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二第452至463頁)
(三)113.03.14.1145警詢(113偵16541卷二第20至21頁;另
參113偵25421卷二第476至478頁)
(四)113.03.14.1852偵訊-兼具結【全部否認】(113偵16541
卷二第40至42頁背面)
(五)113.03.15.0307聲押訊問【全部否認】(113偵16541卷
二第48至51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聲羈179第77至81頁
)
(六)113.04.03.1428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69至70頁背面
)
(七)113.04.30.1625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72至73頁)
(八)113.07.17本院準備【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一第2
81至293頁)
(九)113.12.11本院審理-兼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99至14
6頁;119-121頁具結)
(十一)114.1.8本院審理【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三第1
33頁)
七、林書楷(犯罪事實二)
(一)113.04.23.1536偵訊-兼具結(113偵14406卷三第42至44
頁)
(三)113.10.16本院準備【否認洗錢、加重詐欺、參與犯罪組
織】(113金訴1205卷一第381至387頁)
(四)113.12.13本院審理-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211至216
頁)
(五)114.1.8本院審理【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三第132
頁)
八、陳郁儒(犯罪事實二)
(一)113.03.15.1309警詢(113偵16540第4至10頁;另參113
偵25421卷一第91至103頁)
(二)113.03.15.1835偵訊-兼具結【承認洗錢,否認加重詐欺
、參與犯罪組織】(113偵16540第39至43頁)
(三)113.03.15.2245聲押訊問(113偵16540第51至54頁)
(四)113.03.22.1500警詢(113偵16540第61至64頁)
(六)113.03.29.1400警詢(113偵16540第76至79頁;另參113
偵25421卷一第105至111頁及第263至269頁)
(七)113.04.11.1447偵訊-兼具結(113偵16540第87至95頁)
(八)113.07.17本院準備【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一第2
81至293頁)
(九)113.12.11本院審理-兼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99至14
6頁;122-128頁具結)
(十) 113.12.13本院審理(113金訴1205卷二第205至228頁)
(十一)114.1.8本院審理【承認洗錢,其餘否認】(113金訴1
205卷三第133頁)
九、楊尚融(犯罪事實二、三、四,有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
9)
(一)112.11.11.1717警詢(113他841第117至119頁;另參113
偵16541卷一第52至54頁、113偵25421卷二第606至610頁
、新營警卷第15至19頁)
(三)113.03.14.0806警詢(113偵16541卷一第9至18頁;另參
113偵25421卷二第526至545頁)
(四)113.03.14.1708偵訊(113偵16541卷一第140至144頁)
(五)113.03.15.0223聲押訊問(113偵16541卷一第151至154
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聲羈179第57至62頁)
(六)113.04.03.100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59至61頁背面
)
(七)113.04.17.0926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83至86頁)
(八)113.04.30.100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135至141頁)
(九)113.05.06.143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158至162頁)
(十)113.05.07.1551延押訊問(113偵16541卷二第180至182
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偵聲164第27至32頁)
(十一)113.05.22.0939偵訊【承認商業會計法】(113偵1654
1卷二第187至191頁背面)
(十二)113.05.28.陳述狀(113偵16541卷二第214至219頁背
面)
(十三)113.06.18本院訊問【承認商業會計法】(113金訴120
5卷一第155至161頁)
(十四)113.07.17本院準備【承認商業會計法,其餘否認】(
113金訴1205卷一第281至293頁)
(十五)113.12.11本院審理-兼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99至
146頁;128-135頁具結)
(十六)113.12.13本院審理(113金訴1205卷二第205至228頁
)
(十七)114.1.8.本院審理【承認商業會計法,其餘否認】(1
13金訴1205卷三第133頁)
十、鄧如茵(犯罪事實二,有併辦2:新北檢113偵401、3218)
(一)112.11.08.1103警詢(113偵14406卷一第55至57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三第1110至1115頁、113偵401併辦
第23至28頁)
(二)112.12.06.1947警詢(113偵3218併辦第17至22頁;另參
113偵3218併辦第17至22頁)
(三)113.02.29.1114警詢(113偵14406卷一第42至47頁;另
參113偵25421卷三第1080至1090頁)
(四)113.02.29.1340警詢(113偵14406卷一第48至49頁;另
參113偵25421卷三第1092至1094頁)
(五)13.02.29.1730偵訊【否認詐欺、洗錢】(113偵14406卷
一第70至71頁背面)
(六)113.02.29.1813偵訊-具結(113偵14406卷一第73頁及背
面)
(七)113.03.25.0924偵詢【否認詐欺、洗錢】(113偵401併
辦第403至405頁)
(八)113.07.17本院準備【否認詐欺、洗錢】(113金訴1205
卷一第281至293頁)
(九)114.1.8本院審理【承認洗錢,其他否認】(113金訴120
5卷三第133頁)
十一、莊松霖(犯罪事實二,有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9、併
辦4:嘉檢113偵8792)
(一)113.06.23.1509警詢(竹崎警卷併辦第2至14頁)
(二)113.07.17本院準備【否認詐欺、洗錢】(113金訴1205
卷一第281至293頁)
(四)113.12.04本院準備【否認詐欺、洗錢】(113金訴1205
卷二第79至82頁)
(五)114.1.8本院審理【承認詐欺、洗錢】(113金訴1205卷
三第133頁)
十二、甘曜瑄(犯罪事實二,有併辦3:新北檢113偵35476【桃
檢113偵4857】)
(一)112.10.05.1608警詢(桃檢113偵4857併辦第13至16頁)
(二)113.02.29.1148警詢(113偵14406卷二第43至48頁背面
;另參113偵25421卷三第1250至1261頁)
(三)113.02.29.1942偵訊-兼具結【承認詐欺、洗錢】(113
偵14406卷二第144至147頁)
(四)113.03.04.1012偵訊【承認詐欺、洗錢】(桃檢113偵48
57併辦第317至319頁)
(五)113.07.17本院準備【承認詐欺、洗錢】(113金訴1205
卷一第281至293頁)
(六)114.1.8本院審理【承認詐欺、洗錢】(113金訴1205卷
三第133頁)
貳、被告以外之人供述-告訴人、被害人以外部分
一、同案被告陳O戎
(一)112.11.16.1524警詢(113偵20827第216至217頁背面;
另參113偵50008併辦第39至42頁)
(二)112.12.11.1348警詢(113偵50008併辦第43至57頁)
(三)113.04.10.1432警詢(113偵20827第149至153頁;另參1
13偵25421卷三第1138至1146頁)
(四)113.04.10.1731偵訊-兼具結(113偵20827第204至213頁
)
二、證人謝O賢、李O嫺、黃O昇(臺銀貴金屬部職員)
(一)113.05.03.1032偵訊-均具結(113偵16541卷二第146至1
47頁背面)
參、告訴人、被害人事證(供述及非供述部分)
二、事實二(起訴書附表二;及併辦1至5所列告訴人、被害人部
分)
(一)編號1:告訴人范○宸(+併辦3、4)
⒈112.09.14.162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至5頁;另參桃檢
113偵4857第163至167頁、竹崎警卷第17至21頁)
⒉范○宸提供之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存款
憑條(桃檢113偵4857第168至214頁、竹崎警卷第22至36頁
)
(二)編號2:告訴人林○雄(+併辦3)
⒈112.09.01.0859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6至7頁;另參113
偵14406卷二第133頁背面至134頁背面、桃檢113偵4857第1
08至110頁)
⒉林○雄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遭
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8至12頁背面
、113偵14406卷二第138至142頁背面及第133、135至137頁
背面、桃檢113偵4857第103至107頁及第111至128頁)
(三)編號3:告訴人劉O足(+併辦3)
⒈112.10.03.195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3至15頁;另參桃
檢113偵4857第243至245頁)
⒉劉O足提供之匯出匯款申請書、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
(113偵25421卷五第16至18頁、桃檢113偵4857第248至261
頁)
(四)編號4:告訴人羅O瑛(+併辦4)
⒈112.10.05.222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9至20頁;另參竹
崎警卷第148頁背面至150頁)
⒉羅O瑛提供之匯款憑條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
13偵25421卷五第20頁背面至22頁背面、竹崎警卷第148、1
51至165頁)
(五)編號5:告訴人施O斌(+併辦3)
⒈112.09.15.141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3頁及背面;另參
桃檢113偵4857第215至216頁)
⒉施O斌提供之匯款回條聯紀錄、遭詐騙面交對象照片、詐騙
群組擷圖、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4至25頁背面、
桃檢113偵4857第217至239頁)
(六)編號6:告訴人劉O梅(+併辦3)
⒈112.10.12.1239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6頁及背面;另參
桃檢113偵4857第133至135頁)
⒉劉O梅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匯款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
1卷五第27至28頁、桃檢113偵4857第137至157頁)
(七)編號7:告訴人吳OO清(+併辦3)
⒈112.09.07.164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9至30頁;另參桃
檢113偵4857第56至58頁)
⒉吳OO清提供之存摺影本、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投資
合作契約書、報案資料(桃檢113偵4857第59至97頁)
(八)編號8:告訴人李O均(+併辦3)
⒈112.10.20.234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1至32頁;另參桃
檢113偵4857第264至266頁)
⒉李O均提供之匯出匯款申請書、遭詐騙對話紀錄、匯款紀錄
、收據、轉帳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33頁背
面及第34頁背面至40頁、桃檢113偵4857第267至301頁)
(九)編號9:告訴人曹O傑(+併辦4)
⒈112.10.20.152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41至42頁;另參竹
崎警卷第563至565頁)
⒉曹O傑提供之轉帳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
25421卷五第42頁背面至45頁背面、竹崎警卷第566至584頁
)
(十)編號10:告訴人吳O誼(+併辦4)
⒈112.10.06.190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46至47頁背面;另
參竹崎警卷第220至223頁)
⒉112.10.06.1930警詢(竹崎警卷第224至226頁)
⒊吳O誼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
金帳戶證明、報案資料(竹崎警卷第227至292頁)
(十一)編號11:告訴人周O榮(+併辦4)
⒈112.1.03.2139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48頁及背面;另參
竹崎警卷第845至846頁)
⒉周O榮提供之轉帳紀錄、匯款紀錄、收據、報案資料(113偵
25421卷五第49至52頁、竹崎警卷第842至844頁、847至856
頁)
(十二)編號12:告訴人林O蓮(+併辦4)
⒈112.10.12.1233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53頁及背面;另參
竹崎警卷第316至317頁)
⒉林O蓮之報案資料(竹崎警卷第318至328頁)
(十三)編號13:告訴人吳O琦(+併辦4)
⒈112.10.03.1419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54至56頁背面;另
參竹崎警卷第121至126頁)
⒉吳O琦提供之存款憑條、轉帳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
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57至64頁背面、竹崎警卷第118至
120頁、127至147頁)
(十四)編號14:告訴人邵O君(+併辦2、4)
⒈112.10.13.184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65至66頁;另參11
3偵401併辦第61至63頁、竹崎警卷第352至354頁)
⒉邵O君提供之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轉帳紀錄、遭詐
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66頁背面至73
頁背面、113偵401併辦第65至79頁、竹崎警卷第347至351
頁、355至375頁)
(十五)編號15:告訴人邱O瑄(+併辦2、4)
⒈112.10.27.175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74至76頁;另參11
3偵3218併辦第35至39頁、竹崎警卷第707至711頁)
⒉邱O瑄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77至82頁
、113偵3218併辦第41至137頁、竹崎警卷第712至813頁)
(十六)編號16:告訴人許O森(+併辦4)
⒈112.1.25.0901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83至84頁背面;另
參竹崎警卷第694至697頁)
⒉許O森提供之匯款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遭詐
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85至86頁背面
、竹崎警卷第692、693、699至706頁)
(十七)編號17:告訴人邱O芬(+併辦2、4)
⒈112.10.13.103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87至88頁;另參11
3偵401併辦第237至239頁、竹崎警卷第329至331頁)
⒉112.10.13.0900警詢(竹崎警卷第332頁)
⒊邱O芬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匯款紀錄、虛擬貨幣買賣
契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89至92頁、113偵401
併辦第241至247頁、竹崎警卷第333至346頁)
(十八)編號18:告訴人傅O豪(+併辦4)
⒈112.10.20.111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93頁及背面;另參
竹崎警卷第516至517頁)
⒉傅O豪之報案資料(竹崎警卷第518至525頁)
(十九)編號19:告訴人廖O琴(+併辦2、4)
⒈112.10.10.120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94至95頁;另參11
3偵401併辦第47至49頁、竹崎警卷第293至294頁)
⒉廖O琴提供之轉帳紀錄、匯款紀錄、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報
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95頁背面至101頁背面、113偵4
01併辦第51至60頁、竹崎警卷第295至313頁)
(二十)編號20:告訴人蔡O豐(+併辦2)
⒈112.11.08.204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02至104頁;另參
113偵3218併辦第191至195頁)
⒉蔡O豐之報案資料(113偵3218併辦第197至198頁)
(二一)編號21:告訴人陳O儀(+併辦2)
⒈112.09.25.1533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05頁及背面;另
參113偵401併辦第81至82頁)
⒉陳O儀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匯款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06至110頁、1
13偵401併辦第83至88頁)
(二二)編號22:告訴人陳O玉(+併辦1、2、4)
⒈112.10.06.0058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11至113頁背面;
另參新營警卷第63至73頁、113偵401併辦第177至182頁、
竹崎警卷第169至174頁)
⒉112.10.06.020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14至115頁;另參
新營警卷第75至79頁、竹崎警卷第175至177頁)
⒊陳O玉提供之詐騙群組擷圖、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瑞士百達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轉帳紀錄、匯款紀錄、存摺交易明細
影本、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16至132頁背面、新
營警卷第81至147頁及第9至13頁、149至151頁、113偵401
併辦第183至220頁、竹崎警卷第167、168、178至219頁)
(二三)編號23:被害人許O筑(+併辦4)
⒈112.10.22.163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33至134頁背面;
另參竹崎警卷第591至594頁)
⒉許O筑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
金帳戶證明、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35至152頁、
竹崎警卷第595至632頁)
(二四)編號24:告訴人顏O磊(+併辦2、4)
⒈112.10.15.154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53至155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89至93頁、竹崎警卷第376至380頁、第381
至383頁)
⒉顏O磊提供之匯款紀錄、合約書、虛擬貨幣買賣契約、瑞士
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56
至164頁背面、113偵401併辦第95至114頁、竹崎警卷第387
至403頁)
(二五)編號25:告訴人張O伸(+併辦2)
⒈112.09.20.233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65至166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115至117頁)
⒉張O伸提供之轉帳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報案
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66頁背面至170頁、113偵401併
辦第119至125頁)
(二六)被害人張O章(+併辦2)
⒈代理人張O倫112.09.18.1038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71至
172頁;另參113偵401併辦第339至342頁)
⒉ 被害人張O章提供之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瑞士百達
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報案委託書、報案資料(113偵25421
卷五第172頁背面至177頁背面、113偵401併辦第343至355
頁)
(二七)編號27:告訴人黃O瑜(+併辦2、4)
⒈112.09.15.152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78至179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151至153頁、竹崎警卷第37至39頁)
⒉黃O瑜提供之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匯款
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報案資料(113偵2542
1卷五第180至183頁背面、113偵401併辦第155至175頁、竹
崎警卷第40至54頁)
(二八)編號28:告訴人張O婷(+併辦4)
⒈112.10.02.093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84至185頁背面;
另參竹崎警卷第91至94頁)
⒉張O婷提供之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匯款紀錄、買賣
加密貨幣契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86至188頁
、竹崎警卷第97頁及第101至117頁)
(二九)編號29:告訴人蔡O康(+併辦2)
⒈112.10.16.1143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89至190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127至129頁)
⒉蔡O康提供之買賣契約、遭詐騙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轉帳
交易明細、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91至192頁背面
、113偵401併辦第131至138頁)
(三十)編號30:告訴人吳O真(+併辦4)
⒈112.10.16.185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198頁及背面;另
參竹崎警卷第404至405頁)
⒉吳O真提供之匯款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遭詐
騙對話紀錄、買賣契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199
至203頁背面、竹崎警卷第406至514頁)
(三一)編號31:告訴人王O霖(+併辦2)
⒈112.10.13.2014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04至205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139至141頁)
⒉王O霖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買賣契約、報案
資料(113偵401併辦第143至150頁)
(三二)編號32:告訴人林O諺(+併辦2)
⒈112.10.22.225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06至207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221至223頁)
⒉林O諺提供之轉帳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遭詐
騙電話紀錄、買賣契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07
頁背面至211頁背面、113偵401併辦第225至235頁)
(三三)編號33:告訴人許O瑛(+併辦2、4)
⒈112.10.20.141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14至215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383至385頁、竹崎警卷第527至529頁)
⒉許O瑛提供之匯款紀錄、轉帳紀錄、買賣契約、報案資料、
存摺影本(113偵401併辦第387至397頁、竹崎警卷第530至
561頁)
(三四)編號34:告訴人韓O蓁(+併辦4)
⒈112.09.22.165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16頁及背面;另
參竹崎警卷第55頁及背面)
⒉韓O蓁提供之轉帳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瑞士
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17
至228頁背面、竹崎警卷第56至90頁)
(三五)編號35:告訴人陳O均(+併辦2、4)
⒈112.10.31.133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29至231之後一頁
;另參113偵3218併辦第215至218頁、竹崎警卷第814至817
頁)
⒉陳O均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匯款紀錄、邀請
函、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32至244頁背面、113偵
3218併辦第219至230頁、竹崎警卷第818至841頁)
(三六)編號36:告訴人賴O玲(+併辦2)
⒈112.10.15.142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45至246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249至251頁)
⒉告訴人賴O玲112.10.16.1852警詢(113偵401併辦第253至25
5頁)
⒊賴O玲提供之匯款紀錄、存摺影本、交易明細、遭詐騙對話
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47至249頁、113偵40
1併辦第257至262頁)
(三七)編號37:告訴人周O絹(+併辦2)
⒈112.10.13.110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50至251頁;113
偵401併辦第263至265頁)
⒉周O絹提供之轉帳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
金帳戶證明、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51頁背面至25
2頁、113偵401併辦第267至270頁)
(三八)編號38:告訴人柯O星(+併辦2)
⒈112.10.29.13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53至255頁;另參1
13偵3218併辦第169至173頁)
⒉112.11.15.2024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56頁及背面)
⒊柯O星提供之買賣虛擬貨幣契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
料(113偵25421卷五第257至262頁背面、113偵3218併辦第
175至189頁)
(三九)編號39:告訴人潘O敏(+併辦2)
⒈112.10.13.1014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63至264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271至273頁)
⒉潘O敏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明細
、轉帳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65頁及背面、
113偵401併辦第275至284頁)
(四十)編號40:告訴人鄭O財(+併辦2)
⒈112.10.24.2227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66至267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285至287頁)
⒉鄭O財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瑞士百達集保資
金帳戶證明、匯款紀錄、轉帳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
1卷五第267頁背面至276頁、113偵401併辦第289至303頁)
(四一)編號41:告訴人蔡O鈞(+併辦2)
⒈112.10.30.1443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77至278頁;另參
113偵3218併辦第199至201頁)
⒉蔡O鈞提供之匯款紀錄、轉帳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
證明、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79
至284頁、113偵3218併辦第203至214頁)
(四二)編號42:告訴人黃O梅(+併辦2)
⒈112.10.11.122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285至286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305至307頁)
⒉黃O梅提供之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轉帳紀錄、匯款
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卷五第287
至300頁、113偵401併辦第309至338頁)
(四三)編號43:告訴人林O昌(+併辦2)
⒈112.10.31.1651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01至302頁;另參
113偵3218併辦第163至165頁)
⒉林O昌之報案資料(113偵3218併辦第167至168頁)
(四四)編號44:告訴人張O瑜(+併辦2)
⒈112.09.30.2155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03至305頁;另參
113偵401併辦第373至377頁)
⒉張O瑜提供之轉帳紀錄、匯款紀錄、報案資料(113偵25421
卷五第305頁背面至306頁、113偵401併辦第379至382頁)
(四五)編號45:告訴人王O生(+併辦5)
⒈112.11.14.140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07至308頁;另參
113偵50008併半第103至105頁)
⒉王O生提供之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臺中市警察局清
水分局112年11月1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王O生
提出供警扣押之現儲憑證收據2張、人禾投資合約書1份】
、合作保密契約、存摺影本、報案資料(113偵50008併辦
第101至102頁、106至153頁)
(四六)編號46:告訴人冉O珍(+併辦5)
⒈112.10.05.1528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09至310頁;另參
113偵50008併辦75至77頁)
⒉冉O珍提供之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
50008併辦第73至74頁、第78至99頁)
(四七)編號47:告訴人王O秋(+併辦5)
⒈112.11.22.2151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11至313頁;另參
113偵50008併辦第157至161頁)
⒉王O秋提供之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
50008併辦第155至156頁、162至184頁)
(四八)編號48:告訴人張O琦(+併辦5)
⒈112.11.16.1604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14至315頁;另參
113偵50008併辦第189至191頁)
⒉張O琦提供之匯款紀錄、遭詐騙對話紀錄、報案資料(113偵
50008併辦第187至188頁、第193至208頁)
(四九)編號49:告訴人吳O珠(+併辦5)
⒈112.10.01.1400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16至317頁;另參
113偵50008第215至217頁)
⒉吳O珠提供之匯款紀錄、交易明細擷圖、遭詐騙對話紀錄、
報案資料(113偵50008併辦第209至210頁、第219至275頁
)
(五十)編號50:告訴人陳O英
⒈112.11.17.092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18至319頁)
(五一)編號51:告訴人黃O良
⒈4113.03.18.0822警詢(113偵25421卷五第320至321頁背面
)
(五二)告訴人林O彥(併辦2:新增)
⒈112.10.06.1755警詢(113偵401併辦第357至358頁)
⒉112.10.12.1818警詢(113偵401併辦第359至363頁)
⒊林O彥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報案資料(113偵
401併辦第365至371頁)
(五三)告訴人彭O慶(併辦2、4:新增)
⒈112.10.26.0956警詢(113偵3218併辦第139至142頁;另參
竹崎警卷第633至636頁)
⒉彭O慶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瑞士百達集保資金帳戶證明
、買賣契約、報案資料(113偵3218併辦第143至162頁、竹
崎警卷第585至586頁、639至690頁)
(五四)告訴人范O珍(併辦2:新增)
⒈112.10.29.0828警詢(113偵3218併辦第231至233頁)
⒉范O珍提供之轉帳紀錄、詐騙群組擷圖、報案資料(113偵32
18併辦第235至241頁)
(五五)告訴人周O梅(併辦2:新增)
⒈112.10.27.1649警詢(113偵3218併辦第243至245頁)
⒉周O梅提供之匯款紀錄、報案資料(113偵3218併辦第247至2
49頁)
(五六)告訴人陳O玟(併辦4:新增)
⒈112.11.24.1932警詢(竹崎警卷第858至860頁)
⒉陳O玟提供之遭詐騙對話紀錄、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
三信銀行匯款回條、報案資料(竹崎警卷第861至879頁)
肆、非供述證據-本案起訴偵審卷證
六、(113他841卷,理想金公司)
(一)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9日偵查報告(113他841第3至5頁)
(二)被害人遭詐欺匯款及各層帳戶一覽表、網銀登入IP分析
、提款影像(113他841第12頁及背面)
(三)莊松霖之華南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及及網
銀登入IP、PORT資料(113他841第17至20頁背面)
(五)鄧如茵之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
網銀登入IP、PORT資料(113他841第35至38頁背面)
(七)理想金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基本資料(113他841第51至52頁背面、第128至130頁
背面)
(八)理想金公司112年8月至11月買賣及提領實體黃金條塊相
關資料彙總表(113他841第53頁及背面)
(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金屬部黃金條塊批售出貨單-購
買人理想金公司【共34張】(113他841第55至71頁背面
)
(十)黃金條塊批售出貨單-購買人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3紙
】(113他841第125至127頁)
(十二)理想金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登記
相關資料(113他841第101至113頁背面)
(十三)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7日函-理想金公司准予變更登記
事項及附件(113他841第120至124頁背面)
七、(113偵14406卷一:事實二及附表二)
(一)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領貨委託書、簽收單、客戶確
認以及承諾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黃金買賣合
約影本、莊松霖之身分證、提款卡、存摺照片、莊松霖
及葉建亨、理想金公司出貨單合照【買方莊松霖;受託
人葉建亨】(113偵14406卷一第25至30頁背面、32頁、
第33頁及背面)
(三)葉建亨提款影像照片【113.09.07-08】(113偵14406卷
一第34頁及背面)
(四)鄧如茵之渣打國際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13偵14406卷一第37至38頁背面)
(五)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個人客戶資料
建立申請書、領貨委託書、簽收單、客戶確認以及承諾
書、截圖【賣方楊尚融、買方鄧如茵】(113偵14406卷
一第53至54頁)
(六)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461號搜索票【鄧如茵】(113偵14
406卷一第58頁)
(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2.29.0940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鄧如茵】(113偵14406卷一第59至6
1頁)
八、(113偵14406卷二)
(一)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461號搜索票【葉俊德及處所等】
(113偵14406卷二第2頁)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葉俊德】(113偵14406卷二第3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02.29.1115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葉俊德】(113偵14406卷二第4至
6頁)
(四)葉俊德詐欺案扣案物照片(113偵14406卷二第20頁)
(五)渣打銀行中山分行112.09.12.影像照片(113偵14406卷
二第21頁)
(六)凱擘股份有限公司IP位置查詢資料(113偵14406卷二第2
2頁)
(七)鄧如茵之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13偵14406卷二第23至24頁)
(八)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個人客
戶資料建立申請書、領貨委託書【買方甘曜瑄】(113偵
14406卷二第25頁及背面;同卷二第74-75頁、第182頁及
背面)
(九)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確認以及
承諾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領貨委託書【買方
莊松霖】(113偵14406卷二第26頁及背面;同卷二第183
頁)
(十)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確認以及
承諾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領貨委託書【買方
鄧如茵】(113偵14406卷二第27至28頁;同卷二第184至
185頁)
(十一)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461號搜索票【甘曜瑄及處所等
】(113偵14406卷二第55頁)
(十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3.02.29.0823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甘曜瑄】(113偵14406卷二第50
至59頁)
(十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3.02.29.0903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甘曜瑄】(113偵14406卷二第60
至63頁)
(十五)甘曜瑄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帳單及通
話明細(113偵14406卷二第65至73頁背面)
(十八)甘曜瑄之中信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13偵14406卷二第107至118頁)
(十九)甘曜瑄之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13偵14406卷二第1
19至125頁背面)
九、(113偵14406卷三)
(一)凱擘股份有限公司IP位置查詢資料【OO區OO街00巷00弄0
號0樓,葉O嘉】(113偵14406卷三第12頁)
(二)鄧如茵之渣打國際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登入IP
交易紀錄(113偵14406卷三第13頁及背面)
(三)莊松霖之華南商銀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登入IP交易紀
錄(113偵14406卷三第14頁及背面)
(四)甘曜瑄之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登入IP紀錄(113偵14406卷三第15至17頁背面)
(五)甘曜瑄之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登入IP紀錄(113偵14406卷三第18至19頁)
(六)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個人客
戶資料建立申請書照片、領貨委託書、簽收單、黃金買
賣合約影本、甘曜瑄之合庫帳戶存摺、身分證影本【賣
方楊尚融、買方甘曜瑄;受託人林書楷】(113偵14406
卷三第20頁及背面、第46至53頁)
(七)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確認以及
承諾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領貨委託書照片【
賣方楊尚融、買方莊松霖】(113偵14406卷三第21頁及
背面)
(八)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確認以及
承諾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領貨委託書照片【
賣方楊尚融、買方鄧如茵】(113偵14406卷三第22至23
頁)
(九)領取黃金拍攝照片【領貨人林書楷、葉建亨】(113偵14
406卷三第54至57頁)
十、(113偵16540卷,陳郁儒)
(一)理想金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領貨
委託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節本【甘曜瑄、莊松
霖、鄧如茵】(113偵16540第11至14頁)
(二)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673號搜索票【陳郁儒及處所等】
(113偵16540第26頁)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3.03.15.0840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郁儒】(113偵16540第27
至29頁)
(四)陳郁儒之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13偵16540第31至33
頁)
(五)陳郁儒扣案手機之相簿截圖、對話紀錄(113偵16540第3
4至36頁背面;與耿鬼之對話紀錄【NO.9-22】)
(六)陳郁儒扣案手機翻拍照片-臺灣銀行貴金屬部寄送至理想
金公司之電子郵件、「耿鬼」之訊息截圖(113偵16540
第80至81頁)
十一、(113偵16541卷一,楊尚融、楊致辰;事實二)
(一)楊尚融113年聲搜字673號搜索票【楊尚融及OO區OO路、O
O區OO街、OO區OO路處所等】(113偵16541卷一第23、27
、31頁)
(二)內政部警政暑刑事警察局113.03.13.1540搜索扣押筆錄
【楊尚融,OO區OO路】(113偵16541卷一第24至25頁)
(三)內政部警政暑刑事警察局113.3.13.1440搜索扣押筆錄【
楊尚融,OO區OO街】(113偵16541卷一第28至29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03.13.1216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尚融,OO區OO路】(113偵1654
1卷一第32至34頁背面)
(五)理想金公司之中信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3偵16541卷一第41頁及背面、第256頁及背面)
(六)理想金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3偵16541卷一第42至43頁、第257至258頁)
(七)理想金公司之簽收單、領貨委託書【買方莊松霖,取貨
人、受託人:葉建亨;0000000至0000000】(113偵1654
1卷一第55至59頁)
(八)楊尚融扣案手機截圖-葉建亨領取黃金照片【0000000至0
000000】(113偵16541卷一第95頁及背面)
(九)理想金公司112年8月至11日買賣及提領實體黃金條塊相
關資料彙總表、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黃金條塊批售出貨單
及提領黃金監視影像畫面(113偵16541卷一第106至115
頁)
(十)百福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偵16541卷一第117至118頁)
(十一)理想金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16541卷一第119至120頁
)
(十二)理想金公司出貨單及簽收單【買方:百「幅」批發有
限公司(應為福);0000000日、24日(2份)、27日、28
日、29日】(113偵16541卷一第228至230、232、235
至236頁;另參同卷一第125至128頁)
(十三)理想金公司出貨單及簽收單【買方甘曜瑄、敲價日期0
000000;買方莊松霖,敲價日期0000000;(113偵165
41卷一第129頁及後一頁)
(十四)可疑交易資料通報資料(113偵16541卷一第130至135
頁)
(十五)楊尚融扣案手機截圖-葉建亨、林書楷、楊致辰、葉俊
德領取黃金照片(113偵16541卷一第136至137頁背面
)
(二一)扣押物品-理想金公司販售黃金相關文書資料表【OO區
OO路73號3樓】(113偵16541卷一第216至217頁背面)
(二二)理想金公司出貨單及簽收單【買方黃O源、林O軍、游O
緯、方O哲、百「幅」批發有限公司(應為百福)、甘曜
瑄、莊松霖、鄧如茵、胡O霖、流星數位有限公司;取
貨人姓名均空白】(113偵16541卷一第218至255頁)
十二、(113偵16541卷二,楊尚融、楊致辰;事實二)
(一)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673號搜索票【楊致辰及處所等】
(113偵16541卷二第22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3.13.1157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楊致辰】(113偵16541卷二第23至2
5頁背面)
(三)楊致辰之搜索現場照片、楊致辰領取黃金照片(113偵16
541卷二第29至30頁)
(四)楊致辰領取黃金照片【楊致辰簽名】(113偵16541卷二
第74至80頁)
(五)113年9月4、5、6日收據-鄧如茵收受楊致辰交付金屬貨
物、金屬物品(113偵16541卷二第33至34頁)
(六)臺灣銀行貴金屬部113年4月22日函暨檢附之理想金公司
開戶申設買賣實體黃金資料相關文件(113偵16541卷二
第89至132頁背面)
(七)證人庭呈之理想金公司與鼎有國際有限公司、劉O伶間黃
金買賣合約相關文件(113偵16541卷二第149至156頁)
(八)楊尚融扣案手機之相簿截圖-楊致辰領取黃金照片(113
偵16541卷二第163至166頁)
十三、(113偵25421卷一,陳乃碩等;事實二)【P001-445】
(二)楊尚融扣案手機相簿截圖【陳乃碩簽印】(113偵25421
卷一第33至40頁)
(三)楊尚融扣案手機相簿截圖【陳乃碩簽印】(113偵25421
卷一第255至257頁)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偵辦陳乃碩詐欺等案手
機蒐證照片(113偵25421卷一第66至73頁)
(五)賀子維扣案手機對話截圖-Telegram「柳白猿」(113偵2
5421卷一第74至79頁)
(六)賀子維扣案手機對話截圖-LINE「F.」(113偵25421卷一
第80至90頁)
(七)陳郁儒扣案手機之截圖-臺灣銀行貴金屬部寄送理想金公
司之電子郵件、「耿鬼」訊息紀錄(113偵25421卷一第1
13至115頁;同卷一第271至274頁)
(十六)楊尚融扣案手機截圖-「小安Eric」(113偵25421卷一
第233頁)
(十七)陳郁儒扣案手機之相簿截圖-「耿鬼」之訊息紀錄【NO
1-14】(113偵25421卷一第235至238頁)
(二十)鄧如茵之渣打國際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登入IP紀錄(113偵25421卷一第328至329頁、
第414至416頁)
(二一)甘曜瑄之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登入IP紀錄(113偵25421卷一第330、332至335頁)
(二二)莊松霖之華南商銀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登入IP紀錄
(113偵25421卷一第331頁後二頁)
(二三)甘曜瑄之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登入IP紀錄(113偵25421卷一第336至338頁)
(二八)渣打銀行中山分行112.09.12.1337影像照片【葉俊德
】(113偵25421卷一第410頁)
十四、(113偵25421卷二)【小標P445-903】
(一)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673號搜索票【楊致辰及處所等】
(113偵25421卷二第480頁)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3.13.1157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偵25421卷二第482至487頁)
(四)鄧如茵之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
確認以及承諾書、領貨委託書、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
書照片(113偵25421卷二第500至502頁)
(五)112年9月4、5、6日收據-鄧如茵收受楊致辰交付金屬貨
物、金屬物品(113偵25421卷二第504至506頁)
(六)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673號搜索票【楊尚融及OO區OO路
、OO區OO街、OO區OO路處所等】(113偵25421卷二第554
、562、570頁)
(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3.13.1540搜索扣押筆錄
【楊尚融,OO區OO路】(113偵25421卷二第556至558頁
)
(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3.13.1440搜索扣押筆錄
【楊尚融,OO區OO街】(113偵25421卷二第564至566頁
)
(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03.13.1216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尚融,OO區OO路】(113偵2542
1卷二第572至577頁)
(十)楊尚融扣案手機截圖-葉建亨領取黃金照片(113偵25421
卷二第694至695頁)
(十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金屬部黃金條塊批售出貨單-
購買人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113偵25421卷二第716至
728頁)
(十二)臺灣銀行貴金屬部領取黃金影像照片-理想金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113偵25421卷二第730至734頁)
(十三)百福批發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5421
卷二第738至740頁)
(十四)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貴金屬買賣專戶
【第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5
421卷二第742至744頁)
(十五)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貨單-百福批發有限公司(
113偵25421卷二第754至764頁)
(十六)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673號搜索票【楊尚融、范O虹及
OO區OO路處所等;范O虹及臺北市OO區OOO路處所等】
(113偵25421卷二第798、800頁)
(十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3.13.1335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范O虹,OO區OO路】(113偵254
21卷二第802至818頁)
(二十)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之中信銀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13偵25421卷二第886至887頁;同卷二第5
85至585頁)
(二一)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113偵25421卷二第888至890頁;同卷二
第586至588頁)
(二二)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112年8至11月間買賣及提領實體
黃金條塊相關資料彙總表(113偵25421卷二第892至89
3頁;同卷三第590至591、714至715頁)
十五、(113偵25421卷三)【小標P000-0000】
(四)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461號搜索票【鄧如茵及處所等】
(113偵25421卷三第1116頁)
(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2.29.0940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鄧如茵】(113偵25421卷三第1118
至1122頁)
(八)新北地院113年聲搜字956號搜索票【陳O戎及處所等】(
113偵25421卷三第1152頁)
(十)陳O戎提供之行動電話對話紀錄(113偵25421卷三第1174
至1198頁)
(十一)鼎有國際有限公司、陳O戎-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5421卷三第1200頁)
(十二)鼎有國際有限公司、陳O戎-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5421卷三第1202至1203頁)
(十三)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客戶資料建
立申請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影本、簽署文件照片
【鼎有國際、陳O戎】、簽收單及領貨委託書影本【受
託人及取貨人姓名:葉俊德】(113偵25421卷三第120
4至1224頁)
(十四)楊尚融扣案手機對話截圖-與陳O戎部分【暱稱:鼎有
國際陳老闆】(113偵25421卷三第1226至1235頁)
(十五)甘曜瑄之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
登入IP及PORT資料(113偵25421卷三第1272頁)
(十六)甘曜瑄之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3偵25421卷三第1274頁)
(十七)甘曜瑄之台新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
行登入IP及PORT資料(113偵25421卷三第1276至1279
頁)
(十八)甘曜瑄之台新商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13偵25421卷三第1280至1282頁)
(十九)甘曜瑄與LINE暱稱「Tank」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25
421卷三第1326至1382頁)
(二十)甘曜瑄與FB社團「借錢缺錢網大台南雲林嘉義門市服
務專線」之訊息紀錄截圖(113偵25421卷三第1384至1
388頁)
十六、(113偵25421卷四,金融帳戶明細;理想金公司、楊尚
融住處扣案之黃金買賣合約相關資料、楊尚融扣案手機
照片等)
(一)莊松霖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3偵
25421卷四第2至3頁)
(二)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貴金屬買
賣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5421卷四第4至32頁背面)
(三)員警補送-楊尚融理想金公司、住處扣案契約(113偵254
21卷四第33至224頁背面;以下列載本案相關)
⒈甘曜瑄-黃金買賣合約、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客戶確
認以及承諾書、領貨委託書及簽收單【受託人、取貨人姓
名:林書楷】、甘曜瑄身分證及合庫銀行存摺、提款卡影
本(113偵25421卷四第34至41頁)
⒉莊松霖-黃金買賣合約、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客戶確
認以及承諾書、領貨委託書及簽收單【受託人、取貨人姓
名:葉建亨】、莊松霖身分證及華南銀行存摺、提款卡影
本(113偵25421卷四第42至51頁背面)
⒊鄧如茵-黃金買賣合約、個人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客戶確
認以及承諾書、領貨委託書及簽收單【受託人、取貨人姓
名:楊致辰】、鄧如茵身分證及渣打銀行存摺翻拍照片(1
13偵25421卷四第52至71頁)
⒋鼎有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陳O戎)-黃金買賣合約、客戶資
料建立申請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章程、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函文、領貨委託書及簽收
單【受託人、取貨人姓名:葉俊德】、陳O戎身分證及臺灣
銀行、合庫銀行存摺影本(113偵25421卷四第72至80頁)
(四)員警補送-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113偵25421卷四第225
至252頁背面)
⒈陳勁瑋領取黃金照片P231【0000000、0000000、編號42至44
】
⒉葉建亨領取黃金照片P232背、P233正及背、P234正、P235背
【編號56、57、59、61、67、71、78】
⒊林書楷領取黃金照片P231背、P232背、P233正【編號45、46
、54、60】
⒋洪豐瑞領取黃金照片P233正、背【編號58、62至64】
⒌楊致辰領取黃金照片P234正及背、P236正及背【編號66、70
、82、84、85、86】
⒍葉俊德領取黃金照片P237正及背【編號89、90、94】
(五)犯罪事實四: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與名稱「老沈(北大
金屬)」之LINE對話紀錄(113偵25421卷四第244至251頁
)
十七、(113偵25421卷五:附表二之告訴人筆錄暨提供事證,
另參「告訴人、被害人事證」項目)
十八、(113偵20827卷,陳O戎;陳O安、陳O億)
(二)鼎有國際有限公司之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3偵20827第172頁)
(三)鼎有國際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113偵20827第173頁及背面)
(四)鼎有國際公司-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
客戶資料建立申請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拍攝照片
、簽收單、領貨委託書【取貨人、受託人均為葉俊德】
(113偵20827第174至184頁)
(二三)照片2紙【註記:理想金公司扣案模具】(113偵20827
第245至246頁)
二七、(新北院113金訴1205,書狀卷)
(一)臺灣銀行貴金屬部113年12月18日貴金清字第1130005096
1號函及所附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至112年9
月28日間購買黃金之各批次出貨單及交易匯款紀錄(113
金訴1205書狀卷第239至282頁)
(三)楊尚融113.07.17庭呈刑事準備狀及被證1至5(113金訴1
205書狀卷第17至113頁):
⒈被證1:理想金公司108至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13金
訴1205書狀卷第25至30頁)
⒉被證2:台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黃金存摺8、9月牌 價資料(
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31至34頁)
⒊被證3: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貨單及相對之台灣銀行
、中信銀行之金流紀錄(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35至102頁
)
⒋被證4:銀樓、台灣銀行網站及新聞截圖(113金訴1205書狀
卷第103至112頁)
⒌被證5:理想金公司商品進銷存明細表(113金訴1205書狀卷
第113頁)
(四)陳勁瑋113.07.18【收文】刑事準備書狀及所附(113金
訴1205書狀卷第115至176頁):
⒈ 附件1、百福公司開立4家銀行帳戶存入較多之公司或帳戶
(不含吳O德、理想金公司及告訴人)之明細(113金訴120
5書狀卷第137至141頁)
⒉附件2、百福公司開立4 家銀行帳戶轉出帳戶(不含吳O德、
理想金公司及告訴人)之明細(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43
至145頁)
⒊被證1丶上網查詢百福批發有限公司設立資料(113金訴1205
書狀卷第147頁)
⒋被證2、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自112.5. 30~112.8.15 對帳單
影本(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49至151頁)
⒌被證3、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自112.6.1~112.8.30交易明細
影本(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53至157頁)
⒍被證4、被告之陽信行帳戶自112.6.2~112.12.21客戶對帳單
(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59頁)
⒎被證5、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自112.6.2~112.8.30交易明細
影本(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61至163頁)
⒏被證6、上網查詢Telegram 通訊軟體之簡介(113金訴1205
書狀卷第165至176頁)
伍、非供述證據-併辦卷證
一、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9、新營警卷)
(一)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新營警卷第5至8頁)
(二)黃金條塊批售出貨單(新營警卷第31至35頁)
(三)莊松霖-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金買賣合約、個人客
戶資料建立申請書、客戶確認以及承諾書、莊松霖身分
證及華南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存摺影本、簽收單及領貨委
託書【取貨人葉建亨】、領取黃金照片(新營警卷第37
至61頁)
二、併辦2(新北檢113偵401、113偵3218)
(一)鄧如茵之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期間0000000至0000000;0000000日渣打銀行
函附】(113偵401併辦第35至39頁、第33頁)
(二)收據3紙【鄧如茵、楊致辰】(113偵401併辦第40頁)
(三)鄧如茵之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期間0000000至0000000】(113偵3218併辦第25至27頁)
三、併辦3(新北檢113偵35476、桃檢113偵4857)
(一)甘曜瑄0000000日桃檢偵查庭呈之對話紀錄1份(桃檢113
偵4857第323至385頁)
(二)甘曜瑄之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12年10月19日
函附】(桃檢113偵4857第25至31頁)
(三)甘曜瑄之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13年3月15日
函附】(桃檢113偵4857第395至399頁)
(四)甘曜瑄之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
月18日函附】(桃檢113偵4857第33至42頁)
(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函、甘曜
瑄之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
交易明細(桃檢113偵4857第43至52頁)
四、併辦4(嘉檢113偵8792、竹崎警卷)
(一)莊松霖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0000000至0000000】(竹崎警卷第880至886頁)
五、併辦5(新北檢113偵50008)
(一)鼎有國際有限公司之合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50008併辦第283、285頁)
(二)鼎有國際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一覽表(113偵50008併辦第2
77至281頁)
附錄三:犯罪事實三證據清單(節錄)
壹、被告供述
九、楊尚融(犯罪事實二、三、四,有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9
)
(一)112.11.11.1717警詢(113他841第117至119頁;另參113
偵16541卷一第52至54頁、113偵25421卷二第606至610頁
、新營警卷第15至19頁)
(三)113.03.14.0806警詢(113偵16541卷一第9至18頁;另參
113偵25421卷二第526至545頁)
(四)113.03.14.1708偵訊(113偵16541卷一第140至144頁)
(五)113.03.15.0223聲押訊問(113偵16541卷一第151至154
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聲羈179第57至62頁)
(六)113.04.03.100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59至61頁背面
)
(七)113.04.17.0926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83至86頁)
(八)113.04.30.100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135至141頁)
(九)113.05.06.143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158至162頁)
(十)113.05.07.1551延押訊問(113偵16541卷二第180至182
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偵聲164第27至32頁)
(十一)113.05.22.0939偵訊【承認商業會計法】(113偵1654
1卷二第187至191頁背面)
(十二)113.05.28.陳述狀(113偵16541卷二第214至219頁背
面)
(十三)113.06.18本院訊問【承認商業會計法】(113金訴120
5卷一第155至161頁)
(十四)113.07.17本院準備【承認商業會計法,其餘否認】(
113金訴1205卷一第281至293頁)
(十五)113.12.11本院審理-兼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99至
146頁;128-135頁具結)
(十六)113.12.13本院審理(113金訴1205卷二第205至228頁
)
(十七)114.1.8.本院審理【承認商業會計法,其餘否認】(1
13金訴1205卷三第133頁)
十三、陳勁瑋(犯罪事實三)
(一)112.10.02.1430警詢【另案112偵71496;百福公司合庫
帳戶】(113偵18136第108至109頁背面)
(二)112.11.10.1149偵訊【否認詐欺】【另案112偵71496:
百福公司合庫帳戶】(113偵18136第114至115頁)
(四)113.03.25.0918警詢(113偵25941第20至24頁背面)
(五)113.03.25.1507偵訊-兼具結【否認參與組織、加重詐欺
、洗錢】(113偵18136第85至89頁)
(六)113.03.25.2130聲押訊問(113偵18136第95至100頁)
(七)113.05.02.1602偵訊(113偵18136第130至132頁)
(八)113.08.07本院準備【否認參與組織、加重詐欺、洗錢】
(113金訴1205卷一第327至333頁)
(九)113.12.11本院審理-兼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99至14
6頁;135至145頁具結)
(十一)114.1.8本院審理【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三第1
33頁)
十四、洪豐瑞(犯罪事實三)
(一)113.04.12.1512警詢(113偵25941第29至33頁)
(二)113.04.16.1641偵訊(113偵25941第92至93頁)
(三)113.11.06.1846警詢【緝獲】(113金訴1205卷二第13至
14頁)
(四)113.11.06本院訊問【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二第3
7至39頁)
(五)113.12.04本院準備【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二第7
9至82頁)
(六)114.1.8本院審理【全部否認】(113金訴1205卷三第133
頁)
貳、告訴人、被害人事證(供述及非供述部分)
(一)編號1:告訴人吳O德
⒈112.11.23.0957警詢(113偵16541卷一第121至123頁;另參
113偵18136第28至31頁、113偵25421卷二第746至750頁)
⒉吳O德提供之匯款委託書【新臺幣2000萬匯入百福批發有限
公司】及相關文件資料(113偵16541卷一第124頁;另參11
3偵25421卷二第752頁、113他3187第11至25頁)
參、非供述證據-本案起訴偵審卷證
九、(113偵14406卷三)
(十)領取黃金拍攝照片【領貨人即買方陳勁瑋】(113偵1440
6卷三第57頁背面)
十一、(113偵16541卷一,楊尚融、楊致辰;事實二)
(十)百福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13偵16541卷一第117至118頁)
(十一)理想金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16541卷一第119至120頁
)
(十二)理想金公司出貨單及簽收單【買方:百「幅」批發有
限公司(應為福);0000000日、24日(2份)、27日、28
日、29日】(113偵16541卷一第228至230、232、235
至236頁;另參同卷一第125至128頁)
(二二)理想金公司出貨單及簽收單【買方黃O源、林O軍、游O
緯、方O哲、百「幅」批發有限公司(應為百福)、甘曜
瑄、莊松霖、鄧如茵、胡O霖、流星數位有限公司;取
貨人姓名均空白】(113偵16541卷一第218至255頁)
十四、(113偵25421卷二)【小標P445-903】
(十三)百福批發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5421
卷二第738至740頁)
(十四)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貴金屬買賣專戶
【第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5
421卷二第742至744頁)
(十五)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貨單-百福批發有限公司(
113偵25421卷二第754至764頁)
十六、(113偵25421卷四,金融帳戶明細;理想金公司、楊尚
融住處扣案之黃金買賣合約相關資料、楊尚融扣案手機
照片等)
(四)員警補送-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113偵25421卷四第225
至252頁背面)
⒈陳勁瑋領取黃金照片P231【0000000、0000000、編號42至44
】
⒋洪豐瑞領取黃金照片P233正、背【編號58、62至64】
十九、(113他3187卷,百福公司;事實三及附表三)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03.10.偵查報告-告訴人吳
O德、理想金公司(113他3187第3至7頁背面)
(二)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112年8月至11月間買賣及提領實體
黃金條塊相關資料彙總表(113他3187第29頁)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金屬部黃金條塊批售出貨單-理
想金公司(113他3187第30至36頁)
(四)理想金公司在臺灣銀行開立貴金屬買賣專戶資料(113他
3187第37至50頁背面)
(五)百福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銀IP資
料分析【告訴人吳O德】(113他3187第51頁)
(六)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陳勁瑋】(113他3187第52頁)、
【(非本案)張力智、陳裕仁】(113他3187第53至55頁背
面)
(七)百福批發有限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他3187第58至59頁)
(八)理想金公司之臺灣銀行第000000000000號貴金屬專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113他3187第60至61頁)
二十、(113偵18136卷,百福公司陳勁瑋;事實三及附表三)
(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陳勁瑋】(113偵18136第52頁)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03.24.1540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勁瑋】(113偵18136第53至55
頁)
(三)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陳勁瑋】(113偵18136第58頁)
(四)告訴人吳O德遭詐欺匯款及各層帳戶轉帳一覽表(113偵1
8136第63頁)
(五)百福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銀IP資
料分析(113偵18136第64至65頁背面)
(六)楊尚融扣案手機之相簿照片截圖【百福公司;領取人洪
豐瑞;領取人陳勁瑋】(113偵18136第70至72頁)
(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12年12月8日函說明百福批
發有限公司自111年5月起迄今所有營業稅申報等情形(1
13偵18136第73頁)
(八)陳勁瑋112年11月17日陳報狀及所附理想金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7張【發票號碼PY00000000至00000000:購
買黃金】(113偵18136第116至119頁背面)
(九)被告楊尚融扣案電腦內以「百幅(應為「福」之誤繕)批
發有限公司」為買受人之出貨單暨簽收單共6份【未經取
貨人簽名】(113偵18136第123至128頁)
(十)百福批發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公示查詢1份(113偵18136第
145至147頁)
二一、(113偵25941卷,百福公司陳勁瑋、洪豐瑞;事實三)
(一)百福公司之彰化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銀IP資
料分析(113偵25941第59頁及背面)
(二)楊尚融扣案手機之相簿截圖-洪豐瑞領取黃金照片【洪豐
瑞指認簽名】(113偵25941第63頁及背面)
(三)洪豐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行動基地臺位址【門號0000000
000號】、Google map查詢資料(113偵25941第97至116
頁)
二七、(新北院113金訴1205,書狀卷)
(四)陳勁瑋113.07.18【收文】刑事準備書狀及所附(113金
訴1205書狀卷第115至176頁):
⒈ 附件1、百福公司開立4家銀行帳戶存入較多 之公 司或帳
戶(不含吳O德、理想金公司及告訴人)之明細(113金訴1
205書狀卷第137至141頁)
⒉附件2、百福公司開立4 家銀行帳戶轉出帳戶 (不含吳O德
、理想金公司及告訴人)之明細(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4
3至145頁)
⒊被證1丶上網查詢百福批發有限公司設立資料(113金訴1205
書狀卷第147頁)
⒋被證2、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自112.5. 30~112.8.15 對帳單
影本(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49至151頁)
⒌被證3、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自112.6.1~112.8.30交易明細
影本(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53至157頁)
⒍被證4、被告之陽信行帳戶自112.6.2~112.12.21客戶對帳單
(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59頁)
⒎被證5、被告之合作金庫帳戶自112.6.2~112.8.30交易明細
影本(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161至163頁)
⒏被證6、上網查詢Telegram 通訊軟體之簡介(113金訴1205
書狀卷第165至176頁)
(五)陳勁瑋113.12.13庭呈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及被證2至5補
充、件件1及2(113金訴1205書狀卷第219至238頁)
附錄四:犯罪事實四證據清單(節錄)
壹、被告供述
九、楊尚融(犯罪事實二、三、四,有併辦1:新北檢113偵32479
)
(一)112.11.11.1717警詢(113他841第117至119頁;另參113
偵16541卷一第52至54頁、113偵25421卷二第606至610頁
、新營警卷第15至19頁)
(三)113.03.14.0806警詢(113偵16541卷一第9至18頁;另參
113偵25421卷二第526至545頁)
(四)113.03.14.1708偵訊(113偵16541卷一第140至144頁)
(五)113.03.15.0223聲押訊問(113偵16541卷一第151至154
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聲羈179第57至62頁)
(六)113.04.03.100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59至61頁背面
)
(七)113.04.17.0926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83至86頁)
(八)113.04.30.100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135至141頁)
(九)113.05.06.1432偵訊(113偵16541卷二第158至162頁)
(十)113.05.07.1551延押訊問(113偵16541卷二第180至182
頁背面;另參新北院113偵聲164第27至32頁)
(十一)113.05.22.0939偵訊【承認商業會計法】(113偵1654
1卷二第187至191頁背面)
(十二)113.05.28.陳述狀(113偵16541卷二第214至219頁背
面)
(十三)113.06.18本院訊問【承認商業會計法】(113金訴120
5卷一第155至161頁)
(十四)113.07.17本院準備【承認商業會計法,其餘否認】(
113金訴1205卷一第281至293頁)
(十五)113.12.11本院審理-兼具結(113金訴1205卷二第99至
146頁;128-135頁具結)
(十六)113.12.13本院審理(113金訴1205卷二第205至228頁
)
(十七)114.1.8.本院審理【承認商業會計法,其餘否認】(1
13金訴1205卷三第133頁)
貳、非供述證據-本案起訴偵審卷證
六、(113他841卷,理想金公司)
(十一)犯罪事實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理想金國際有限公司【111年1月至112年12月】(11
3他841第96至100頁)
(十二)理想金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及章程等登記
相關資料(113他841第101至113頁背面)
(十三)新北市政府112年3月7日函-理想金公司准予變更登記
事項及附件(113他841第120至124頁背面)
十六、(113偵25421卷四,金融帳戶明細;理想金公司、楊尚融
住處扣案之黃金買賣合約相關資料、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
等)
(五)犯罪事實四:楊尚融扣案手機照片-與名稱「老沈(北大
金屬)」之LINE對話紀錄(113偵25421卷四第244至251頁
)
附錄五:車手領取黃金紀錄
1、被告林書楷代甘曜瑄領取黃金部分:
簽收單日期 (黃金樣式) 簽收物品名稱 重量(克) 單價/元 (新臺幣) 數量 總價/元 (新臺幣) 取貨人姓名/受託人姓名 領貨委託書日期 領取黃金照片 (卷附處) ①112年8月28日 (紡錘、小小兵) 純金造型金 8兩 300克 592,880 1 592,880 林書楷 112年8月28日 ①14406卷三第57頁正面 ②16541卷一第136頁背面 ③25421卷四第231頁背面(NO45) 純金造型金 205g 205克 405,380 1 405,380 以上小計: 998,000 (優惠折扣-260) ②112年8月30日 (紡錘、小小兵) 純金造型金 8兩 300克 593,660 1 593,660 林書楷 112年8月30日 8753卷二第122頁背面(NO5) 純金造型金 265克 523,880 1 523,880 以上小計: 1,117,000 (優惠折扣-540) ③112年8月31日 (紡錘、紡錘) 純金造型金 8兩 300克 593,660 1 593,660 林書楷 112年8月31日 14406卷三第56頁(無日期) 純金造型金 255g 255克 504,500 1 504,500 以上小計: 1,098,000 (優惠折扣-160) ④112年9月1日 (小小兵、MK牌、恐龍牌) 純金造型金 500g 500克 993,888 2 1,987,776 林書楷 112年9月1日 ①14406卷三第54頁正面、第56頁背面 ②25421卷四第233頁正面(NO60) 純金造型金 510克 1,013,666 1 1,013,666 以上小計: 3,001,000 (優惠折扣-442) 4次簽收取貨黃金合計3135公克,總價:621萬4,000元
2、被告葉建亨代莊松霖領取黃金部分:
簽收單日期 (黃金樣式) 簽收物品名稱 重量(克) 單價/元 (新臺幣) 數量 總價/元 (新臺幣) 取貨人姓名/受託人姓名 領貨委託書日期 領取黃金照片 (卷附處) ①112年8月29日 (小小兵、高爾夫球) 純金造型金 350克 693,600 1 693,600 葉建亨 112年8月29日 ①25421卷四第232頁背面(NO56-57) →顯示日期為112年8月30日? 純金造型金 8兩 300克 594,660 1 594,660 以上小計: 1,288,000 (優惠折扣-260) ②112年8月31日 (半心鎖) 純金造型金 330g 330克 657,800 1 657,800 葉建亨 112年8月31日 ①16541卷一第136頁 ②25421卷四第233頁正面(NO59) 以上小計: 657,800 (優惠折扣 0) ③112年9月1日 (半心鎖、小小兵、BMW牌) 純金造型金 500g 500克 995,800 2 1,991,600 葉建亨 112年9月1日 ①14406卷三第54頁背面 ②16541卷一第136頁 ③25421卷四第233頁背面(NO61) 純金造型金 310g 310克 617,660 1 617,660 以上小計: 2,609,000 (優惠折扣-260) ④112年9月4日 (小小兵、小花*2) 純金造型金 8兩 300克 598,880 2 1,197,760 葉建亨 112年9月4日 25421卷四第234頁正面(NO67) 純金造型金 345g 345克 688,500 1 688,500 以上小計: 1,886,000 (優惠折扣-260) ⑤112年9月5日 (小小兵、MK牌) 純金造型金 500g 500克 997,660 2 1,995,320 葉建亨 112年9月5日 ①16541卷一第95頁正面 ②25421卷四第234頁背面(NO71) 純金造型金 440g 440克 877,880 1 877,880 以上小計: 2,873,000 (優惠折扣-200) ⑥112年9月6日 (紡錘、BMW牌) 純金造型金 10兩 375克 743,880 1 743,880 葉建亨 112年9月6日 ①16541卷一第95頁正面 ②25421卷四第235頁背面(NO78) 純金造型金 345g 345克 674,200 1 674,200 以上小計: 1,418,000 (優惠折扣-80) ⑦112年9月7日 (MK、紡錘) 純金造型金 500g 500克 992,660 1 992,660 葉建亨 112年9月7日 16541卷一第95頁背面 純金造型金 165g 165克 327,660 1 327,660 以上小計: 1,320,000 (優惠折扣-320) 7次簽收取貨黃金合計6060公克,總價:1,205萬1,800元
3、被告楊致辰代鄧如茵領取黃金部分:
簽收單日期 (黃金樣式) 簽收物品名稱 重量(克) 單價/元 (新臺幣) 數量 總價/元 (新臺幣) 取貨人姓名/受託人姓名 領貨委託書日期 領取黃金照片 (卷附處) ①112年9月4日 (MK牌) 純金造型金 500g 500克 997,880 1 997,880 楊致辰 112年9月4日 ①8753卷二第122頁背面(NO7) ②16541卷一第137頁正面 ③16541卷二第74頁 ④25421卷四第234頁正面(NO66) 以上小計: 997,500 (優惠折扣-380) ②112年9月5日 (紡錘*2、小花) 純金造型金 10兩 375克 749,880 2 1,499,760 楊致辰 112年9月5日 ①16541卷二第75頁 ②25421卷四第234頁背面(NO70) 純金造型金 8兩 300克 599,880 1 599,880 純金造型金 小花 275克 549,880 1 549,880 以上小計: 2,649,000 (優惠折扣-520) ③112年9月6日 (高爾夫球、小小兵、小花) 純金造型金 10兩 375克 744,380 2 1,488,760 楊致辰 112年9月6日 ①16541卷二第76頁 ②25421卷二第498頁 純金造型金 小花 280克 555,880 1 555,880 以上小計: 2,044,500 (優惠折扣-140) ④112年9月8日 (小花*2、紡錘) 純金造型金 8兩小花 300克 594,600 2 1,189,200 楊致辰 112年9月8日 ①16541卷二第77頁 ②25421卷四第236頁正面(NO82) 純金造型金 260 260克 515,200 1 515,200 以上小計: 1,704,000 (優惠折扣-400) ⑤112年9月11日 (小花*3、紡錘) 純金造型金 8兩小花 300克 594,888 3 1,784,664 楊致辰 112年9月11日 ①16541卷一第137頁正面 ②16541卷二第78頁 ③25421卷四第236頁正面(NO84) 純金造型金 160 160克 317,388 1 317,388 以上小計: 2,102,000 (優惠折扣-52) ⑥112年9月12日 (小小兵、高爾夫球、BMW牌) 純金造型金 500g 500克 992,660 2 1,985,320 楊致辰 112年9月12日 ①16541卷二第79頁 ②25421卷四第236頁背面(NO85) 純金造型金 特製 505克 1,002,500 1 1,002,500 以上小計: 2,987,500 (優惠折扣-320) ⑦112年9月16日 (紡錘) 純金造型金 100g 100克 197,000 1 197,000 楊致辰 112年9月16日 ①16541卷二第80頁 ②25421卷四第236頁背面(NO86) 以上小計: 197,000 (優惠折扣 0) 7次簽收取貨黃金合計6477公克,總價:1,268萬1,500元
4、被告葉俊德代鼎有國際有限公司領取黃金部分:
簽收單日期 (黃金樣式) 簽收物品名稱 重量(克) 單價/元 (新臺幣) 數量 總價/元 (新臺幣) 取貨人姓名/受託人姓名 領貨委託書日期 領取黃金照片 (卷附處) ①112年9月25日 純金金條1KG 1000克 1,986,660 1 1,986,660 葉俊德 112年9月25日 ①8753卷二第123頁正面(NO11) ②16541卷一第137頁背面 ③25421卷四第237頁正面(NO89) ④本院卷二第147頁 以上小計: 1,986,660 (優惠折扣 0) ②112年9月26日 純金金條 100g 100克 199,888 5 999,440 葉俊德 112年9月26日 ①16541卷一第137頁背面 ②25421卷四第237頁正面(NO90) ③本院卷二第149頁 以上小計: 999,000 (優惠折扣-440) ③112年9月28日 (熊頭) 純金金條 500g 500克 978,880 1 978,880 葉俊德 112年9月28日 25421卷四第237頁背面(NO94)、本院卷二第151頁 造型金 315g 315克 616,580 1 616,580 以上小計: 1,595,000 (優惠折扣-460) 3次簽收取貨黃金合計2315公克,總價:458萬660元
5、陳勁瑋、洪豐瑞代百福批發有限公司領取黃金部分:
簽收單日期 簽收物品名稱 單價/元 (新臺幣) 數量 總價/元 (新臺幣) 取貨人姓名/受託人姓名 領貨委託書日期 領取黃金照片 (卷附處) ①112年8月23日 純金金條 1KG 1,952,000 1 1,952,000 陳勁瑋 (百福公司負責人;無委託書) ①8753卷二第122頁(NO4) ②113金訴1205卷二第289頁(NO4) 純金造型金 505g 990,760 1 990,760 純金造型金8兩 (300g) 590,880 2 1,181,760 以上小計: 4,124,000 (優惠折扣-520) ②112年8月24日 純金造型金500g 985,000 2 1,970,000 陳勁瑋 (百福公司負責人;無委託書) ①18136卷第70頁及背面(編號2-4) ②113金訴1205卷二第155頁 純金造型金8兩 (300g) 593,800 1 593,800 純金造型金小小兵 (220g) 436,600 1 436,600 以上小計: 3,000,000 (優惠折扣-400) ③112年8月25日 純金造型金500g 987,000 2 1,974,000 洪豐瑞 112年8月25日 ①25421卷四第233頁背面(NO62) ②18136卷第71頁正面(編號6) ②113金訴1205卷二第320頁(NO62) 純金造型金恐龍 (520g) 1,026,320 1 1,026,320 以上小計: 3,000,000 (優惠折扣-320) ④112年8月28日 純金造型金500g 984,380 8 7,875,040 洪豐瑞 112年8月28日 純金造型金10兩 (375g) 738,380 1 738,380 純金造型金200g 393,880 1 393,880 以上小計: 9,007,000 (優惠折扣-300) ⑤112年8月29日(共2張) 純金造型金500g 986,000 3 2,958,000 洪豐瑞 112年8月29日 ①25421卷四第233頁正面(NO58、63-64) ②8753卷二第122頁背面(NO6) ③18136卷第71頁背面(編號 ③113金訴1205卷二第290頁(NO6) 、第319至320頁(NO58、63-64) 純金造型金8兩 (300g) 592,660 1 592,660 純金造型金215g 424,500 1 424,500 以上小計: 3,975,000 (優惠折扣-160) 純金造型金500g 988,200 1 988,200 純金造型金260g 514,500 1 514,500 以上小計: 1,502,700 (優惠折扣0) 被告陳勁瑋各次簽收取貨黃金總價:1805公克、4,124,000元,1520公克、3,000,000元 被告洪豐瑞3次簽收取貨黃金總價:1520公克、3,000,000元,4575公克、9,007,000元,2775公克、1,50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