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宗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宗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 其餘被訴如附表五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呂宗勳、許仁欽(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與綽號「小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呂宗勳於民國109年6、7月間,陸續提供其擔任負責 人之布洛克公司向新光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其個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 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 許仁欽,「小四」則負責架設「友點讚」APP,對外招募會 員加入,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友點讚」APP於109年7月30日關閉無法登 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除未提告者外)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 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供述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關於供述之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公訴人、被告呂宗勳均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許仁欽於另案(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1號)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新光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乙帳戶遭警示之列印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8月1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56222號、同年月2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3551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戶名:布洛克科技有限 公司)、開戶資料、身分證正、反面、交易明細各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7811號、同年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897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戶名:呂宗勳)、歷史交易明細、IP位址各1份、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 司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帳戶個資、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公司名稱: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宗勳)1份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 字第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 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 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未始終參與本案詐 欺集團各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在本案僅負責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之工作,惟其與許仁欽、「小四」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既為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而彼此分工,應認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被告與許仁欽、「小四」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 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已就洗錢之犯行為自白(見本院金訴卷第355頁),應認合於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另按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 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其上開所為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揆諸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持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之工作,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影響社會治安及風氣,所為實屬不該,然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含自白洗錢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在詐欺集團中擔任之角色係屬底層,並非主導犯罪之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因加入詐欺集團涉犯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在本院審理中(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160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518 號)、新北地檢署偵查中(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5132號),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本 案所犯之罪刑與其他案件,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妥,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五、沒收: 卷內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已獲取報酬,無從認定其有何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宗勳、許仁欽(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另案審理中)與綽號「小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 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呂宗勳於109年6、7月間,陸續 提供新光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許仁欽,「小四」則負責架設「友點讚」APP, 對外招募會員加入,並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五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五所示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就如附表五所示部分,亦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復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合先說明。 三、經查: 如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內後,旋遭提領或轉匯部分,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908號、第33909號提起公訴,於112年11月10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2年訴字第1518號(下稱前案)審 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事由,對如附表五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就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款項而提領、轉匯,係侵害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與前案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是本案檢察官仍對上開屬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提起本件公訴,並於112年2月27日始繫屬於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新北地檢署112年12月27日新北檢 貞射112偵61285字第1129163628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告訴人簡惠美)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如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楊韻安)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王賢惠)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周怡君)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曾淑娟)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如附表二編號6(告訴人紀儀娟)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如附表二編號7(告訴人羅婕芸)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如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陳冠維)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如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趙恬榕)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告訴人黃慧娟)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如附表二編號11(被害人廖文慈)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如附表二編號12(告訴人林水塗)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附表二編號13(告訴人黃昰翔)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如附表二編號14(告訴人廖家良)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告訴人許冠傑)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王彥蘋)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如附表二編號17(告訴人郭柏均)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8. 如附表二編號18(告訴人羅健榮)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如附表二編號19(告訴人陳虹羽)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如附表二編號20(告訴人韓毅)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附表二編號21(告訴人江亭佳)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附表二編號22(告訴人許文瑋)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如附表二編號23(被害人張儷馨)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附表二編號24(告訴人池任恩)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如附表二編號25(告訴人秦志翔)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附表二編號26(告訴人朱晏均)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如附表二編號27(告訴人黃彩鳳)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如附表二編號28(告訴人劉偉華)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如附表二編號29(告訴人游世中)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附表二編號30(告訴人吳珮琪)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附表二編號31(告訴人鄭皖如)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如附表二編號32(告訴人龔千慧)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施秀珍)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如附表二編號34(告訴人陳冠樺)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如附表二編號35(告訴人陳志安)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附表二編號36(告訴人常鴻君)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如附表二編號37(告訴人黃宥蓁)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如附表二編號38(告訴人顏曼如)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如附表二編號39(告訴人陳彥廷)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如附表二編號40(告訴人吳峻瑋)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如附表二編號41(告訴人萬育嫺)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如附表二編號42(告訴人于仁心)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如附表二編號43(告訴人李浣軒)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4. 如附表二編號44(告訴人連信凱)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 如附表二編號45(告訴人詹奕琦)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如附表二編號46(告訴人彭正灯)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 如附表二編號47(告訴人陳昱璇)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 如附表二編號48(告訴人鄭淑清)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如附表二編號49(告訴人任作尹)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 如附表二編號50(告訴人管芸)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如附表二編號51(告訴人林靖宸)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如附表二編號52(告訴人劉守桓)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如附表二編號53(告訴人劉彥汝)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如附表二編號54(告訴人王麗雅)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如附表二編號55(告訴人劉庭宇)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如附表二編號56(告訴人蔡昱廷)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7. 如附表二編號57(告訴人蔡宗翰)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如附表二編號58(告訴人涂芳淳)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如附表二編號59(告訴人曾妙婷)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0. 如附表二編號60(告訴人林紅粧)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如附表二編號61(告訴人嚴楚元)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2. 如附表二編號62(告訴人林昆印)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3. 如附表二編號63(告訴人楊家蓁)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4. 如附表二編號64(告訴人王智煜)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 如附表二編號65(告訴人鄭思允)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如附表二編號66(告訴人楊政裕)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如附表二編號67(告訴人陳子霖)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8. 如附表二編號68(告訴人李欽銘)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9. 如附表二編號69(告訴人林燕媜)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0. 如附表二編號70(告訴人梁靖雯)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如附表二編號71(告訴人莊旻騰)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2. 如附表二編號72(告訴人程品超)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3. 如附表二編號73(告訴人潘品伊)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如附表二編號74(告訴人黃淑君)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5. 如附表二編號75(告訴人王彤)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如附表二編號76(告訴人許芯瑜)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7. 如附表二編號77(告訴人林亭安)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8. 如附表二編號78(告訴人湯羽婷)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9. 如附表二編號79(告訴人黃宗祥)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0. 如附表二編號80(告訴人張克宇)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1. 如附表二編號81(告訴人鄭尉岑)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2. 如附表二編號82(告訴人衣起辰)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3. 如附表二編號83(告訴人林威均) 呂宗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簡惠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8日17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簡惠美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簡惠美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6月28日17時1分許、25,888元 ②109年7月15日9時4分許、42,888元 ③109年7月22日17時44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 楊韻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19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楊韻安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楊韻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6月29日19時22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20日18時18分許、42,888元 ③109年7月25日16時33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 王賢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日23時許,透過FACEBOOK刊登廣告向王賢意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王賢意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日23時47分許、398元 ②109年7月12日10時19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7時2分許、39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4 周怡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3日14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周怡君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周怡君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3日14時9分許、1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109年7月19日15時17分許、12,888元(以家人李緗穎之郵局帳戶匯入) 新光銀行帳戶 5 曾淑娟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7日15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曾淑娟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曾淑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7日15時9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17日19時12分許、3,998元 ③109年7月24日16時38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 紀儀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9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紀儀娟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紀儀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8日9時34分許、3,998元 ②109同7月22日12時33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 羅婕芸 羅婕芸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8日21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羅婕芸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8日21時15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13日20時30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5時53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8 陳冠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9日9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陳冠維佯稱:APP「全民點讚」接任務點讚,並體驗期完後,可匯款開通帳號接任務、獲利云云,致陳冠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9日9時10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9日9時45分、51分許、12,888元(2次) ③109年7月15日14時53分許、25,888元 ④109年7月23日9時1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9 趙恬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0日16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趙恬榕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趙恬榕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0日16時25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12日14時40分許、42,888元 ③109年7月23日16時42分、59分許、42,888元(2次) 新光銀行帳戶 10 黃慧娟 黃慧娟經同事推薦後,於109年7月10日15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黃慧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0日15時37分、398元 ②109年7月10日16時10分許、12,888元 ③109年7月15日13時8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1 廖文慈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2日17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廖文慈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廖文慈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2日17時19分、58分許、398元(2次) ②109年7月14日16時39分許、3,398元 ③109年7月17日18時18分、19時6分許、3,398元(2次) ④109年7月20日12時33分許、3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9日12時51分許、1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12 林水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12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林水塗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水塗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12時44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3 黃昰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12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黃昰翔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黃昰翔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12時50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4 廖家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13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廖家良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廖家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3日13時51分、16時17分許、42,888元(2次) ②109年7月20日9時19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0時9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15 許冠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4日15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及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許冠傑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許冠傑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4日15時12分、13分許、398元(2次) ②109年7月15日14時7分、17分許、398元(2次) 新光銀行帳戶 16 王彥蘋 王彥蘋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5日17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王彥蘋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5日17時14分許、3,398元 ②109年7月15日17時44分許、398元 ③109年7月18日10時6分、12時23分、17時17分許、398元(3次) ④109年7月19日13時8分許、398元 ⑤109年7月21日12時49分許、12,888元 ⑥109年7月22日19時11分許、3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7 郭柏均 郭柏均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5日9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郭柏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5日9時33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8 羅健榮 羅健榮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5日9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羅健榮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5日9時27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9 陳虹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16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陳虹羽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虹羽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5日16時25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0 韓毅 韓毅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5日17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韓毅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5日17時1分許、12,888元 ②109年7月22日18時40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1 汪亭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17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汪亭佳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汪亭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5日17時40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17日9時7分許、12,888元 ③109年7月21日18時21分許、3,998元 ④109年7月24日16時5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2 許文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0日19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許文瑋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許文瑋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0日19時26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16日9時15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3 張儷馨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1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張儷馨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張儷馨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6日11時30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16日11時31分許、398元 ③109年7月22日9時55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4 池任恩 池任恩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6日12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池任恩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6日12時33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5 秦志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6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秦志翔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秦志翔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6日16時9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6 朱晏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5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朱晏均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朱晏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6日15時20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17日17時24分許、12,888元 ③109年7月21日18時14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7 黃彩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6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黃彩鳳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黃彩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6日16時10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22日12時32分、13時45分許、3,998元(2次) ③109年7月23日8時59分許、25,888元 ④109年7月23日19時11分許、3,998元 ⑤109年7月24日9時54分許、25,888元 ⑤109年7月25日15時20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6時42分許、3,99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28 劉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8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劉偉華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劉偉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6日18時15分許、25,888元 ②109年7月24日19時12分許、42,888元 ③109年7月24日19時18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29 游世中 詐欺集團成於109年7月16日19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游世中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游世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6日19時40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17日11時24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0 吳珮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7日9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吳珮琪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吳珮琪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9時56分許、3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1 鄭皖如 龔千慧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7日13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鄭皖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13時2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2 龔千慧 龔千慧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7日14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龔千慧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7日14時34分許、398元 ②109年7月20日9時55分許、3,998元 ③109年7月22日11時5分許、11時31分許、12,888元(2次) ④109年7月24日16時59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1時27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33 施秀珍 施秀珍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7日17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施秀珍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7日17時28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20日14時18分許、42,888元 ③109年7月24日12時7分、16時46分許、42,888元(2次) 新光銀行帳戶 34 陳冠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17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陳冠樺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冠樺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8日17時29分許、12,888元 ②109年7月19日15時33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5 陳志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17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陳志安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志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7時45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6 常鴻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18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常鴻君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常鴻君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8日18時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7 黃宥蓁 黃宥蓁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17日18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黃宥蓁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7日18時41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8 顏曼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10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顏曼如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顏曼如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0時27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39 陳彥廷 陳彥廷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0日10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彥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0 吳峻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11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吳峻瑋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吳峻瑋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1時5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1時58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41 萬育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14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萬育嫺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萬育嫺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0日14時36分許、3,998元 ②109年7月24日19時30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2 于仁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15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于仁心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于仁心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5時57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3 李浣軒 李浣軒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1日10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李浣軒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0時6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4 連信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10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連信凱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連信凱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1日10時13分許、12,888元 ②109年7月23日11時47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5 詹奕琦 詹奕琦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1日11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詹奕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1時43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6 彭正灯 彭正灯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1日11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彭正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1時37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7 陳昱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7日12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陳昱璇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昱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7日12時16分許、25,888元 ②109年7月21日12時12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48 鄭淑清 鄭淑清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1日14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鄭淑清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4時7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7時31分、17時33分許、12,888元(2次)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49 任作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17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任作尹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任作尹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1日17時57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22日10時1分許、42,888元 ③109年7月23日18時22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0 管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18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管芸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管芸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8時20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1 林靖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1日20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林靖宸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靖宸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20時39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2 劉守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9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劉守桓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劉守桓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9時8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3 劉彥汝 劉彥汝經男友推薦後,於109年7月22日10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劉彥汝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10時25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4 王麗雅 王麗雅經網友推薦後,於109年7月22日12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王麗雅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2日12時10分許、398元 ②109年7月23日8時27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5 劉庭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13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劉庭宇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劉庭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2日13時16許、3萬元 ②109年7月22日14時11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6 蔡昱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15時許,透過Line刊登廣告向蔡昱廷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蔡昱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15時50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7 蔡宗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18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蔡宗翰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蔡宗翰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18時16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8 涂芳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22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涂芳淳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涂芳淳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2日22時42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9 曾妙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9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曾妙婷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曾妙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9時8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0 林紅粧 林紅粧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3日12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紅粧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12時38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7日12時40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61 嚴楚元 嚴楚元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3日14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嚴楚元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14時7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2 林昆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5時許,透過FACEBOOK刊登廣告向林昆印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昆印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15時49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3 楊家蓁 楊家蓁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3日15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楊家蓁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3日15時41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25日18時45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4 王智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9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王智煜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王智煜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19時58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5 鄭思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2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鄭思允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鄭思允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2時44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6 楊政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0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楊政裕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楊政裕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0時51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7 陳子霖 陳子霖經同事推薦後,於109年7月24日12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子霖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2時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68 李欽銘 李欽銘經同事推薦後,於109年7月24日13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李欽銘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24日13時28許、22,888元 ②109年7月24日13時31分許、2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69 林燕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3時許,透過DCARD刊登廣告向林燕媜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燕媜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3時37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0 梁靖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4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梁靖雯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梁靖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4時39分、14時39分許、42,888元(2次) 新光銀行帳戶 71 莊旻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5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莊旻騰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莊旻騰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5時23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2 程品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5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程品超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程品超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5時42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3 潘品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6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潘品伊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潘品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6時34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4 黃淑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19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黃淑君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黃淑君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9時9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5 王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20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王彤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王彤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20時53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6 許芯瑜 許芯瑜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4日20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許芯瑜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20時9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7 林亭安(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林庭安」) 林亭安經友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4日17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亭安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7時17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8 湯羽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5日16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湯羽婷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湯羽婷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16時54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79 黃宗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5日11時許,透過不詳網站刊登廣告向黃宗祥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黃宗祥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11時26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80 張克宇 張克宇經學生推薦後,於109年7月25日15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張克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15時47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81 鄭尉岑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5日16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鄭尉岑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鄭尉岑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16時54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82 衣起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5日18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衣起辰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衣起辰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5日18時21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83 林威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7日13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林威均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林威均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7日13時48分許、25,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或轉匯之時間 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7月27日14時20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100萬元 2 109年7月28日14時52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乙帳戶 700萬元 3 109年7月28日16時15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360萬元 4 109年7月29日12時59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350萬元 5 109年7月29日13時19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190萬元 6 109年7月30日9時50分許 中信銀行帳戶 42萬元 備註 1.編號1部分,由被告臨櫃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編號3、5、6部分,由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將款項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由被告依指示臨櫃提領。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告訴人簡惠美) 1.告訴人簡惠美於警詢時之指述(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932號《下稱第10932號卷》卷二第5頁至第1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7頁至第13頁、第29頁至第33頁、卷六第337頁)。 3.告訴人簡惠美提供之其暱稱「Marsh」、「Bit-to客服中心」間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其匯款之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列印資料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67頁至第71頁、卷七第23頁、第33頁至第37頁)。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行(告訴人楊韻安) 1.告訴人楊韻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79頁至第91頁、卷六第341頁)。 3.告訴人楊韻安提供之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列表、公告詳情、交易明細擷圖、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列印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9頁第49頁)。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告訴人王賢意) 1.告訴人王賢意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1頁至第3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111頁、第117頁至第129頁、卷六第347頁)。 3.告訴人王賢意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55頁至第58頁)。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行(告訴人周怡君) 1.告訴人周怡君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137頁至第141頁、卷六第351頁)。 3.告訴人周怡君提供之網路銀行明細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1頁至第63頁)。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被害人曾淑娟) 1.被害人曾淑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1頁至第4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177頁、卷六第353頁)。 3.被害人曾淑娟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1份、與門號「0000000000」間之簡訊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3張、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147頁至第175頁、卷七第65頁)。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犯行(告訴人紀儀娟) 1.告訴人紀儀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185頁至第191頁、卷六第355頁)。 3.告訴人紀儀娟提供之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提現管理頁面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之董監事名單頁面資料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中國信託VISA卡正、反面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193頁至第195頁、卷七第75頁)。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行(告訴人羅婕芸) 1.告訴人羅婕芸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3頁至第5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203頁至第217頁、卷六第359頁)。 3.告訴人羅婕芸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友點讚」應用程式擷圖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提現管理頁面擷圖1份、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張、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明細、中國信託銀行羅東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9頁至第97頁)。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行(告訴人陳冠維) 1.告訴人陳冠維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63頁至第6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223頁至第235頁、卷六第361頁)。 3.告訴人陳冠維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5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99頁至第106頁)。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行(告訴人趙恬榕) 1.告訴人趙恬榕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69頁至第7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10932卷三第243頁至第251頁、110偵10932卷六第363頁)。 3.告訴人趙恬榕提供之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益鴻)之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永和分行存摺(戶名:趙恬榕)、民安分行存摺(戶名:潘益鴻)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提現管理頁面、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份(見110偵10932卷七第107頁至第131頁)。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行(告訴人黃慧娟) 1.告訴人黃慧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75頁至第7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259頁至第263頁、卷六第365頁)。 3.告訴人黃慧娟提供之其與暱稱「Tik Tok 客服426號」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133頁至第138頁)。 11 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行(被害人廖文慈) 1.被害人廖文慈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267頁、第273頁至第289頁、卷六第367頁)。 3.被害人廖文慈所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139頁)。 12 附表二編號13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水塗) 1.告訴人林水塗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91頁至第9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295頁至第307頁、卷六第369頁)。 3.告訴人林水塗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1份、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309頁至第323頁、卷七第141頁)。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犯行(告訴人黃昰翔) 1.告訴人黃昰翔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01頁至第10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331頁至第341頁、110偵10932卷六第371頁)。 3.告訴人黃昰翔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含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記事本刊登之公平台的通知訊息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143頁至第157頁)。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犯行(告訴人廖家良) 1.告訴人廖家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05頁至第10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349頁至第359頁、卷六第373頁)。 3.告訴人廖家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163頁至第171頁)。 15 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行(告訴人許冠傑) 1.告訴人許冠傑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21頁至第12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389頁至第401頁、卷六第379頁)。 3.告訴人許冠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191頁至第197頁)。 16 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彥蘋) 1.告訴人王彥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35頁至第13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435頁至第451頁、卷六第385頁)。 3.告訴人王彥蘋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05頁至第209頁)。 17 附表二編號17所示犯行(告訴人郭柏均) 1.告訴人郭柏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41頁至第14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455頁至第459頁、110偵10932卷六第389頁)。 3.告訴人郭柏均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張、詐欺網站之會員資料頁面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7頁、第219頁)。 18 附表二編號18所示犯行(告訴人羅健榮) 1.告訴人羅健榮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49頁至第15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467頁至第473頁、卷六第391頁)。 3.告訴人羅健榮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張、臺灣銀行頭份分行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23頁至第227頁)。 19 附表二編號1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虹羽) 1.告訴人陳虹羽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55頁至第1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481頁至第483頁、卷六第395頁)。 3.告訴人陳虹羽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2張、詐欺網站之會員資料頁面、充值紀錄頁面共2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29頁至第233頁)。 20 附表二編號20所示犯行(告訴人韓毅) 1.告訴人韓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61頁至第16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三第487頁至第499頁、110偵10932卷六第397頁)。 3.告訴人韓毅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35頁至第237頁)。 21 附表二編號21所示犯行(告訴人汪亭佳) 1.告訴人汪亭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71頁至第17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11頁至第21頁、卷六第399頁)。 3.告訴人江亭佳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存摺封面翻拍照面1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4張、詐欺網站頁面及其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詐欺集團成員於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之廣告訊息擷圖、暱稱「TiKToK客服425號」之LINE頁面資料1張、其與詐欺集團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39頁至第244頁)。 22 附表二編號22所示犯行(告訴人許文瑋) 1.告訴人許文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77頁至第18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27頁至第39頁、卷六第401頁)。 3.告訴人許文瑋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共2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45頁至第249頁)。 23 附表二編號23所示犯行(被害人張儷馨) 1.被害人張儷馨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85頁至第18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1頁、第45頁至第49頁、卷六第403頁)。 3.被害人張儷馨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3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51頁至第261頁)。 24 附表二編號24所示犯行(告訴人池任恩) 1.告訴人池任恩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91頁至第19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57頁至第63頁、卷六第407頁)。 3.告訴人池任恩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63頁至第267頁)。 25 附表二編號25所示犯行(告訴人秦志翔) 1.告訴人秦志翔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195頁至第19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67頁至第71頁)。 3.告訴人秦志翔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提現管理頁面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69頁至第271頁、第277頁至第285頁)。 26 附表一編號26所示犯行(告訴人朱晏均) 1.告訴人朱晏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01頁至第20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79頁至第83頁、卷六第411頁)。 3.告訴人朱晏均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原分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87頁至第288頁)。 27 附表二編號27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彩鳳) 1.告訴人黃彩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07頁至第20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91頁至第111頁、卷六第413頁)。 3.告訴人黃彩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293頁至第302頁)。 28 附表二編號28所示犯行(告訴人劉偉華) 1.告訴人劉偉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13頁至第2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119頁至第133頁、卷六第415頁)。 3.告訴人劉偉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暱稱「TikTok點讚兼職336」之LINE群組頁面擷圖1張、詐欺網站頁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03頁至第306頁)。 29 附表二編號29所示犯行(告訴人游世中) 1.告訴人游世中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17頁至第22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139頁至第145頁、卷六第417頁)。 3.告訴人游世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共2張、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提現管理頁面、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07頁至第315頁)。 30 附表二編號30所示犯行(告訴人吳珮琪) 1.告訴人吳珮琪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23頁至第22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153頁至第159頁、卷六第419頁)。 3.告訴人吳珮琪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友點讚」應用程式介面、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25頁至第327頁)。 31 附表二編號31所示犯行(告訴人鄭皖如) 1.告訴人鄭皖如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27頁至第23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167頁至第169頁、卷六第421頁、第425頁)。 3.告訴人鄭皖如提供之京城銀行楠梓分行匯款委託書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京城銀行楠梓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詐欺網站之行動條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其製作之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29頁至第335頁)。 32 附表二編號32所示犯行(告訴人龔千慧) 1.告訴人龔千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177頁至第197頁、卷六第427頁)。 3.告訴人龔千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6張、詐欺網站頁面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37頁至第365頁)。 33 附表二編號33所示犯行(告訴人施秀珍) 1.告訴人施秀珍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41頁至第24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205頁至第215頁、卷六第429頁)。 3.告訴人施秀珍提供之渣打銀行龍岡分行存摺封面影本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69頁至第371頁)。 34 附表二編號34所示犯行(告訴人陳冠樺) 1.告訴人陳冠樺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49頁至第25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223頁至第227頁、卷六第431頁)。 3.告訴人陳冠樺提供之詐欺網站之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各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73頁至第379頁)。 35 附表二編號35所示犯行(告訴人陳志安) 1.告訴人陳志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55頁至第25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235頁至第241頁、卷六第433頁)。 3.告訴人陳志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友點讚」應用程式介面擷圖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87頁至第389頁)。 36 附表二編號36所示犯行(告訴人常鴻君) 1.告訴人常鴻君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63頁至第26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2卷四第247頁至第253頁、卷六第435頁)。 3.告訴人常鴻君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友點讚」應用程式介面、會員資料擷圖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91頁)。 37 附表二編號37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宥蓁) 1.告訴人黃宥蓁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67頁至第26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263頁至第267頁、卷六第437頁)。 3.告訴人黃宥蓁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擷圖1份、詐欺網站頁面及其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393頁至第395頁、第401頁)。 38 附表二編號38所示犯行(告訴人顏曼如) 1.告訴人顏曼如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81頁至第28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295頁至第299頁、卷六第443頁)。 3.告訴人顔曼如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09頁)。 39 附表二編號39所示犯行(告訴人陳彥廷) 1.告訴人陳彥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87頁至第28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307頁至第313頁、卷六第445頁)。 3.告訴人陳彥廷提供之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TestFlight」應用程式介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11頁至第413頁)。 40 附表二編號40所示犯行(告訴人吳峻瑋) 1.告訴人吳峻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291頁至第29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321頁至第341頁、110偵10932卷六第447頁)。 3.告訴人吳峻瑋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1張、其與暱稱「TikTok客服426號」、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共2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15頁至第423頁)。 41 附表二編號41所示犯行(告訴人萬育嫺) 1.告訴人萬育嫺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05頁至第30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367頁至第371頁、卷六第453頁)。 3.告訴人萬育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33頁至第435頁)。 42 附表二編號42所示犯行(告訴人于仁心) 1.告訴人于仁心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17頁至第31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報案之受理各類問題紀錄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389頁至第399頁、卷六第457頁)。 3.告訴人于仁心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47頁)。 43 附表二編號43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浣軒) 1.告訴人李浣軒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21頁至第32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07頁至第415頁、卷六第459頁)。 3.告訴人李沅軒提供之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充值頁面1份、灣公司網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53頁至第463頁)。 44 附表二編號44所示犯行(告訴人連信凱) 1.告訴人連信凱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25頁至第32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重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23頁至第429頁、卷六第461頁)。 3.告訴人連信凱提供之與新光銀行間之切結書2份、詐欺網站頁面、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各1份、「友點讚」及「TestFlight」應用程式介面擷圖、「友點讚」應用程式之會員資料1張、郵局存摺及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31頁至第433頁、卷七第465頁至第481頁)。 45 附表二編號45所示犯行(告訴人詹奕琦) 1.告訴人詹奕琦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31頁至第33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43頁至第445頁、449頁至第451頁、卷六第463頁)。 3.告訴人詹奕琦提供之臺灣企銀南崁分行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其在自動櫃員機匯款時之轉帳頁面照片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47頁、卷七第483頁至第485頁)。 46 附表二編號46所示犯行(告訴人彭正灯) 1.告訴人彭正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39頁至第34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59頁至第465頁、卷六第465頁)。 3.告訴人彭正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臺灣銀行頭份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87頁至第491頁)。 47 附表二編號47所示犯行(告訴人陳昱璇) 1.告訴人陳昱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45頁至第34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73頁至第480頁、卷六第467頁)。 3.告訴人陳昱璇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3份、詐欺網站之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493頁至第497頁)。 48 附表二編號48所示犯行(告訴人鄭淑清) 1.告訴人鄭淑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51頁至第35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報案之受理各類問題紀錄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四第487頁至第506頁、卷六第469頁)。 3.告訴人鄭淑清提供之詐欺網站及其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2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2份、其與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手機通聯記錄擷圖1張、華南商業銀行仁武分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503頁至第537頁)。 49 附表二編號49所示犯行(告訴人任作尹) 1.告訴人任作尹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63頁至第36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7頁至第9頁、第13頁至第23頁、卷六第473頁)。 3.告訴人任作尹提供之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擷圖1份、詐欺網站擷圖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539頁至第547頁)。 50 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行(告訴人管芸) 1.告訴人管芸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67頁至第36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27頁、第31頁至第33頁、卷六第475頁)。 3.告訴人管芸提供之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569頁至第585頁)。 51 附表二編號51所示犯行(告訴人林靖宸) 1.告訴人林靖宸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81頁至第38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67頁、第71頁至第77頁、卷六第479頁)。 3.告訴人林靖宸提供之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料列印資料、詐欺網站之其會員資料、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TestFlight」、「友點讚」應用程式介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擷圖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79頁、卷七第597頁至第599頁、第603頁、第607頁至第611頁)。 52 附表二編號52所示犯行(告訴人劉守桓) 1.告訴人劉守桓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87頁至第38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87頁至第95頁、110偵10932卷六第481頁)。 3.告訴人劉守桓提供之詐欺網站及其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共3張、「友點讚」應用程式介面擷圖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13頁至第615頁)。 53 附表二編號53所示犯行(告訴人劉彥汝) 1.告訴人劉彥汝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391頁至第39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醫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101頁第111頁、卷六第483頁)。 3.告訴人劉彥汝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共3張、「TestFlight」、「友點讚」應用程式介面擷圖、台新銀行存摺內頁明細翻拍照片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17頁至第619頁)。 54 附表二編號54所示犯行(告訴人王麗雅) 1.告訴人王麗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03頁至第40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123頁至第133頁、卷六第485頁)。 3.告訴人王麗雅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2張、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1份、其與暱稱「Ning」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21頁、第623頁至第631頁)。 55 附表二編號55所示犯行(告訴人劉庭宇) 1.告訴人劉庭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11頁至第41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141頁至第151頁、卷六第487頁)。 3.告訴人劉庭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33頁)。 56 附表二編號56所示犯行(告訴人蔡昱廷) 1.告訴人蔡昱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15頁至第41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155頁、第161頁至第167頁、卷六第489頁)。 3.告訴人蔡昱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充值頁面共3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35頁至第639頁)。 57 附表二編號57所示犯行(告訴人蔡宗翰) 1.告訴人蔡宗翰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23頁至第42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177頁至第181頁、卷六第491頁)。 3.告訴人蔡宗翰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活期儲蓄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41頁至第649頁)。 58 附表二編號58所示犯行(告訴人涂芳淳) 1.告訴人涂芳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29頁至第43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189頁至第195頁、卷六第493頁)。 3.告訴人凃芳淳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暱稱「psz823」之通訊軟體個人資料介面、暱稱「SHIN-_0604」於通訊軟體INSTAGRAM上刊登之招攬貼文擷圖共2張、其與詐其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3份、詐欺網站及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公司登記查詢中心之查詢結果頁面擷圖、其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之交易明細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51頁至第669頁)。 59 附表二編號59所示犯行(告訴人曾妙婷) 1.告訴人曾妙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35頁至第43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内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201頁至第207頁、卷六第497頁)。 60 附表二編號60所示犯行(告訴人林紅粧) 1.告訴人林紅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43頁至第445頁、第45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213頁至第241頁、卷六第499頁)。 3.告訴人林紅粧提供之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共2張、其與暱稱「林水塗」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71頁至第687頁)。 61 附表二編號61所示犯行(告訴人嚴楚元) 1.告訴人嚴楚元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0偵10932卷二第453頁至第45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偵10932卷五第249頁至第259頁、110偵10932卷六第501頁)。 3.告訴人嚴楚元提供之詐欺網站頁面、詐欺網站之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110偵10932卷七第689頁至第693頁)。 62 附表二編號62所示犯行(告訴人林昆印) 1.告訴人林昆印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59頁至第46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265頁至第269頁、卷六第503頁)。 3.告訴人林昆印提供之玉山銀行藝文分行匯款申請書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提現管理頁面1份、其與詐欺集團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2張、台灣公司網及公司登記查詢中心之查詢結果頁面擷圖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695頁至第703頁)。 63 附表二編號63所示犯行(告訴人楊家蓁) 1.告訴人楊家蓁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65頁至第46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273頁、第279頁至第285頁、卷六第505頁)。 3.告訴人楊家蓁提供之郵局封面翻拍照片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05頁至第707頁)。 64 附表二編號64所示犯行(告訴人王智煜) 1.告訴人王智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77頁至第48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311頁至第321頁、卷六第509頁)。 3.告訴人王智煜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華南銀行西豐原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1份、詐欺網站頁面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13頁至第725頁)。 65 附表二編號65所示犯行(告訴人鄭思允) 1.告訴人鄭思允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85頁至第48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327頁至第333頁、卷六第409頁)。 3.告訴人鄭思允提供之台灣公司網之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之列印資料、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提現管理頁面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335頁、卷七第727頁至第743頁)。 66 附表二編號66所示犯行(告訴人楊政裕) 1.告訴人楊政裕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91頁至第49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343頁至第351頁、卷六第513頁)。 3.告訴人楊政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詐欺網站之會員資料頁面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45頁至第747頁)。 67 附表二編號67所示犯行(告訴人陳子霖) 1.告訴人陳子霖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497頁至第49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359頁至第363頁、卷六第515頁)。 3.告訴人陳子霖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2份、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提現管理頁面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53頁至第763頁)。 68 附表二編號68所示犯行(告訴人李欽銘) 1.告訴人李欽銘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09頁至第511頁、第513頁至第5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395頁至第403頁、卷六第519頁)。 3.告訴人李欽銘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頁面擷圖1份、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上刊單之招攬訊息頁面擷圖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提現管理頁面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83頁至第789頁)。 69 附表二編號69所示犯行(告訴人林燕媜) 1.告訴人林燕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19頁至第52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413頁至第421頁、卷六第521頁)。 3.告訴人林燕媜提供之「有點讚」應用程式擷圖1張、詐欺網站之會員資料頁面、 台灣公司資料庫頁面各1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791頁至第797頁)。 70 附表二編號70所示犯行(告訴人梁靖雯) 1.告訴人梁靖雯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27頁至第52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427頁至第435頁、卷六第523頁)。 3.告訴人梁靖雯提供之新光銀行岡山分行無摺現金存入憑條影本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01頁)。 71 附表二編號71所示犯行(告訴人莊旻騰) 1.告訴人莊旻騰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33頁至第53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439頁至第447頁、卷六第525頁)。 3.告訴人莊旻騰提供之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詐欺網站及其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共3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2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03頁、第807頁至第811頁)。 72 附表二編號72所示犯行(告訴人程品超) 1.告訴人程品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39頁至第54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461頁至第465頁、卷六第527頁)。 3.告訴人程品超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13頁至第815頁)。 73 附表二編號73所示犯行(告訴人潘品伊) 1.告訴人潘品伊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45頁至第54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473頁至第477頁、卷六第529頁)。 3.告訴人潘品伊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3份(內含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17頁至第832頁)。 74 附表二編號74所示犯行(告訴人黃淑君) 1.告訴人黃淑君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51頁至第55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481頁、第487頁至第499頁、卷六第531頁)。 3.告訴人黃淑君提供之「者建中」所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33頁至第835頁)。 75 附表二編號75所示犯行(告訴人王彤) 1.告訴人王彤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57頁至第56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507頁至第519頁、卷六第535頁)。 3.告訴人王彤提供之「友點讚」應用程式頁面擷圖、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共2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41頁至第843頁)。 76 附表二編號76所示犯行(告訴人許芯瑜) 1.告訴人許芯瑜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67頁至第56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527頁至第533頁、卷六第539頁)。 3.告訴人許芯瑜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45頁)。 77 附表二編號77所示犯行(告訴人林亭安) 1.告訴人林亭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71頁至第57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541頁至第549頁、卷六第541頁)。 3.告訴人林亭安提供之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對帳單、詐欺網站頁面、「友點讚」、「TestFlight」應用程式頁面擷圖、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之行動條碼擷圖共3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47頁至第851頁)。 78 附表二編號78所示犯行(告訴人湯羽婷) 1.告訴人湯羽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79頁至第58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内埔分局佳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559頁至第567頁、卷六第545頁)。 3.告訴人湯羽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布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頁面資料擷圖、「友點讚」應用程式頁面擷圖各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53頁至第859頁)。 79 附表二編號79所示犯行(告訴人黃宗祥) 1.告訴人黃宗祥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87頁至第58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571頁、第577頁至第585頁、卷六第549頁)。 3.告訴人黃宗祥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中國信託銀行西屯分行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擷圖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63頁至第868頁)。 80 附表二編號80所示犯行(告訴人張克宇) 1.告訴人張克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93頁至第59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餐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593頁至第599頁、卷六第553頁)。 3.告訴人張克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詐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1份、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頁面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69頁至第870頁)。 81 附表二編號81所示犯行(被害人鄭尉岑) 1.被害人鄭尉岑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599頁至第60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609頁至第615頁、卷六第555頁)。 3.被害人鄭尉岑提供之欺網站及其會員資料、會員充值、提現管理、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71頁至第879頁)。 82 附表二編號82所示犯行(告訴人衣起辰) 1.告訴人衣起辰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607頁至第60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621頁至第625頁、卷六第557頁)。 3.告訴人衣起辰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2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81頁至第886頁)。 83 附表二編號83所示犯行(告訴人林威均) 1.告訴人林威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第10932號卷卷二第613頁至第6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第10932號卷卷五第629頁至第636頁、卷六第559頁)。 3.告訴人林威均提供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及群組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共3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3張、詐欺網站之會員充值、平台的通知訊息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10932號卷卷七第887頁至第895頁)。 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謝朋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日18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向謝朋宸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謝朋宸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①109年7月1日18時5分許、398元 ②109年7月21日12時23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9日12時37分許、1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2 徐茜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16時許,透過Instagram刊登廣告向徐茜榕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徐茜榕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16時1分許、1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18時35分許、25,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3 陳祐豪 詐欺集團成員109年7月14日17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陳祐豪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祐豪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14日17時34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9日15時54分許、25,888元;同日19時33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4 李緗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9日15時許,透過不詳方式向李緗穎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李緗穎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17時34分許、25,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5 陳麗真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12時許,透過FACEBOOK刊登廣告向陳麗真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麗真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2時50分許、3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28日13時35分許、12,888元 ②109年7月28日13時38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6 古嘉琦 古嘉琦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0日14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古嘉琦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0日14時40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13時18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7 張瑞庭 張瑞庭經朋友推薦後,於109年7月21日20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張瑞庭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1日20時22分許、3,99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20時16分許、25,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8 陳宜涵 陳宜涵經親人推薦後,於109年7月23日19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陳宜涵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3日19時14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①109年7月28日16時5分許、42,888元 ②109年7月29日16時16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 9 楊燦華 楊燦華經同事推薦後,於109年7月24日12時許聽信詐欺集團成員佯稱:APP「友點讚」觀看抖音影片後點讚,並經審核通過即可獲利,且匯款升級成更高級會員,可接更多任務、獲利更豐云云,致楊燦華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匯款。 109年7月24日12時25分許、42,888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15時14分許,42,888元 國泰世華銀行甲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