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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8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國耀林翠珊呂子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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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雪秋
告訴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被告
郭倍宏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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