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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2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廣于霙

原告
李英瑜
被告
才智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燦然

上列被告因涉嫌勞動基準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補正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原告李英瑜對被告才智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查,該刑事案件現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足認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即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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