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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彭全曄吳昱農劉思吟

原告
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告
姜乃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7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5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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