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 原告
- 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源宏
- 訴訟代理人
- 賴金芳
- 被告
- 李朝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