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利錦祥、林朝鑫、品觀點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良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利錦祥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林朝鑫 被 告 品觀點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源 上列被告林朝鑫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