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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連雅婷陳安信黃園舒

  • 當事人
    利錦祥林朝鑫品觀點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利錦祥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告 林朝鑫 被 告 品觀點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源 上列被告林朝鑫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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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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