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進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魏金源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湯永郎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侵占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7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