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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白承育

  • 原告
    蘇桂英
  • 被告
    陳建竣聯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 原 告 蘇桂英 被 告 陳建竣 聯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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