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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王鐿雯
被告
曾啓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啓豪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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