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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 法定代理人
    賴秋辰、潘正雄

  • 原告
    莊珉呈
  • 被告
    吳宏章吳李仁洪楷楙吳家佑林哲鋐黃智群黎佩玲郭學府凱博有限公司法人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莊珉呈 被 告 吳宏章 吳李仁 洪楷楙 吳家佑 林哲鋐 黃智群 黎佩玲 郭學府 凱博有限公司(原鑫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賴秋辰 被 告 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潘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吳李仁、洪楷楙、吳家佑、林哲鋐、黃智群、黎佩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郭學府、凱博有限公司、賴秋辰、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潘正雄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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