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 原告
- 莊珉呈
- 被告
- 吳宏章
- 被告
- 吳李仁
- 被告
- 洪楷楙
- 被告
- 吳家佑
- 被告
- 林哲鋐
- 被告
- 黃智群
- 被告
- 黎佩玲
- 被告
- 郭學府
- 被告
- 凱博有限公司(原鑫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表人 賴秋辰
- 被告
- 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潘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吳李仁、洪楷楙、吳家佑、林哲鋐、黃智群、黎佩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郭學府、凱博有限公司、賴秋辰、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潘正雄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