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莊珉呈、吳宏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莊珉呈 被 告 吳宏章 吳李仁 洪楷楙 吳家佑 林哲鋐 黃智群 黎佩玲 郭學府 凱博有限公司(原鑫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賴秋辰 被 告 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潘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吳李仁、洪楷楙、吳家佑、林哲鋐、黃智群、黎佩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郭學府、凱博有限公司、賴秋辰、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潘正雄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