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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志中劉芳菁游涵歆

原告
蔡馥伊
訴訟代理人
施立元律師
被告
楊振忠
被告
勤穩貿易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李明珠
被告
陳俊源
被告
興日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張國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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