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黃志中、劉芳菁、游涵歆
- 法定代理人李明珠、張國歷
- 原告蔡馥伊
- 被告楊振忠、勤穩貿易有限公司法人、陳俊源、興日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蔡馥伊 訴訟代理人 施立元律師 被 告 楊振忠 勤穩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明珠 被 告 陳俊源 興日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國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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