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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原告
余佳穎
被告
張哲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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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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