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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8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博然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振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振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振華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21時30分許,在○○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知其體內酒精未經完全代謝完畢而仍處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30)日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前往新北市林口區工作。嗣於同日7時28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7時32分許,對吳振華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中坦認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次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4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參照)。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員警係因被告面有酒容而神情恍惚,而於114年10月30日7時28分許,對被告攔查,被告於攔查過程中,先坦承酒後駕車行為,員警經被告同意後實施酒測而查獲被告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偵卷第3頁、第12頁反面)。而以本案被告所測得之酒測值非高,斯時被告騎乘機車並未與其他用路人發生車禍肇事,亦無其他違反交通規則等情事,可知員警攔查被告時,縱單純主觀上懷疑被告神情恍惚,但並未有確切之根據而得合理懷疑其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則被告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現前,即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坦承犯行,並同意員警酒測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前於95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再於114年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3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卷可查,猶不知悔改,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26毫克,心存僥倖執意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於本案三犯公共危險案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離婚、業工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其犯後坦認犯行及本次犯罪未肇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啟祥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啓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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