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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6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祝少廷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采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采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之情,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祝少廷

               書記官 楊竣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煙彈內含煙油2顆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煙油驗餘量為9.85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I80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卷第73頁) 2 電子煙加熱器3支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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