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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2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秋君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慶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180、585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研磨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慶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80、5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研磨器1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蔡慶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80、58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研磨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大麻研磨器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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