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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國耀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琮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耳機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琮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之APPLE耳機(air pods 3)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金琮宸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罪嫌不足,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扣案耳機1件,係仿冒美商蘋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他卷第7至8、10至13、52至53頁)等資料在卷可憑,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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