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李俊彥、梁家贏、鄭淳予
- 法定代理人黃逸華
- 原告蔡曉君
- 被告陳稟恒、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 原 告 蔡曉君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稟恒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56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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