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
- 原告
- 蔡曉君
- 訴訟代理人
-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稟恒
- 被告
-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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